Banking & Finance

贷款合同纠纷:停止放款与要求还款

被告知不予放款、被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或者发现变更条件的协商毫无进展——这类消息通常是在付款计划已经确定之后才到来。首先需要准确区分通知究竟要求什么。拒绝发放新贷款、暂停使用授信额度,以及就现有借款丧失期限利益并要求全额偿还,三者的依据、应对方式和剩余时间各不相同。由于该问题直接影响资金周转,工作要从答复期限和资金耗尽的时点两方面倒推安排。

本页从借款企业的立场出发,说明暂停放款或要求还款的依据、变更条件的协商,以及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的应对。本页以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为典型情形,不涉及保理等应收账款买卖交易。本页还考虑了对其他借款以及担保和保证的影响,以便在着眼于事业存续的前提下研究对策。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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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 通知内容及答复期限——所载内容是暂停放款、拒绝放款还是要求全额偿还,以及涉及的借款、金额、理由,以及答复期限和付款期限。口头传达的内容也要记录下来,并注明日期、时间和发言人。
  • 贷款合同及其变更——汇集合同、银行交易约定书、授信额度协议及任何变更协议,以便核查关于放款、续期和还款作出了哪些约定。
  • 被指违约的事项及其在合同上的效果——如果被指违反财务约定条款或报告义务,例如因年末数据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水平,则核查该判断所依据的数据和事实,以及有关通知、请求和纠正违约的条款。
  • 对资金周转和其他借款的影响——列明手头资金、预定收付款及还款日期,并核查暂停放款或要求还款对其他借款、担保和保证以及事业存续的影响。
  • 协商经过和所提条件——收集向金融机构所作说明及从其收到的答复的记录,并核查关于延期还款、变更利率以及追加担保或保证的提议,以及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和答复期限。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核查所收到通知的内容及期限/整理合同以及担保和保证相关条款/研究对方所依据的理由/整理资金状况和付款前景/起草书面答复并进行谈判/提出变更条件的方案/应对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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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1. 核查暂停放款或要求还款涉及的内容
  2. 2. 研究暂停放款或拒绝放款的依据
  3. 3. 研究期限利益丧失及全额偿还要求
  4. 4. 更改条款并推进与金融机构的讨论
  5. 5. 考虑在讨论未达成一致时应采取什么行动
  6. 我们如何协助
  7.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8. 常见问题

1. 核查暂停放款或要求还款涉及的内容

检查通知的内容和答复的截止日期

收到通知时,我们提取涉及的借款、金额、预定提款日或还款日,以及答复期限。将拒绝发放新贷款、暂停使用授信额度以及要求全额偿还现有借款加以区分,并整理对变更条件提议的任何答复。

之所以需要区分,是因为每种情况的争点不同。在拒绝提款的情况下,争点是放款义务是否已经产生。在停止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争点是使用该额度的条件以及关于条件是否满足的判断。在要求全额偿还的情况下,争点是导致期限利益丧失的事由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否履行了所需的程序。如果把这些都笼统地当作“银行断了我们的资金”,就既看不清应对所需的材料,也看不清需要确保的文件。

通知并不总是以书面形式送达。如果是在会议或电话中传达的,要记录何时、由谁、说了什么。在随后的协商中,该记录将成为显示对方说明如何变化的材料。

公司内部的对接窗口也要尽早确定。与资金周转有关的沟通会分别传到财务、销售和管理部门。如果没有确定由谁与金融机构沟通、由谁保存记录,各部门就会各说各话,彼此之间的出入会成为后续协商中的问题。

对照核查贷款合同、银行交易约定书及任何变更

本页以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为典型情形,对照核查贷款人的身份、贷款合同、银行交易约定书以及任何变更协议。保理等应收账款买卖交易不在本页范围内;另有页面从买方企业的立场讨论相关争议。

需要收集的不只是各笔贷款合同。银行交易约定书、透支或授信额度协议、保证合同、设定担保的合同、这些合同的任何变更、变更条件时提交的文件,以及所提供的经营计划和试算表,都与此相关。如果合同文件曾在多个时点重新签订,我们会核查目前有效的是哪一份协议。

如果被指迟延还款或违反财务约定条款,我们会核查基准日、计算所用的材料,以及合同中关于通知和纠正违约的条件。如果贷款人的说明发生过变化,我们还会核查变化的时间和说明人,以及提交材料和所作答复的记录。在此基础上,研究通知中所列的合同依据,以及公司能够说明或纠正的事项。

了解对现金流和其他借款的影响

同时,对照手头资金列明工资、供应商货款等预定付款,并核查答复前需要协商的事项、所需的补充材料以及对其他借款的影响。

在工作顺序上,第一步是确定付款能够持续到哪个时点。如果该时点早于答复期限,协商本身的方式就必须改变。下一步是对照各合同的条款,核查此次通知是否会对其他借款产生影响。有些情况下,一笔借款丧失期限利益本身,就是导致其他借款丧失期限利益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一份通知会同时影响与多家金融机构的关系。

担保和保证也以同样方式核查。我们会整理:担保财产是否同时为其他借款提供担保、经营者是否提供了个人担保,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履行保证。关于在业务传承或并购交易中解除经营者提供的个人担保,以及履行保证后的追偿权和补偿,另有页面专门讨论并购和业务传承中经营者个人担保的解除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2. 研究暂停放款或拒绝放款的依据

核查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关于放款作出了哪些约定

如果公司被告知不予放款,首先要核查放款义务是否已经产生。

《民法》规定,消费借贷在一方约定返还种类、品质及数量相同的物,并从另一方受领金钱或其他物时生效。对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消费借贷,另有规定:一方约定交付金钱或其他物、另一方约定返还与所受领之物种类、品质及数量相同的物时,合同即生效。换言之,有书面协议时,即使尚未实际收到款项,合同也可以成立。以电磁记录订立的,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需要核查的是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文件往来进行到了什么程度。将已获内部审批的通知、载明条件的文件、合同签署以及提款日的确定,按顺序连同日期整理出来。内部说明和口头表示要与书面协议分开。不过,口头说明也是显示谈判经过和所说内容的材料,因此对现有的任何记录也要予以保全。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消费借贷,借款人在从贷款人处受领金钱或其他物之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贷款人因该解除而遭受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因此要结合合同条款核查相关情况。另有规定,在借款人受领金钱或其他物之前,任何一方受到破产程序开始裁定的,合同失去效力。这些规定也与借款人有关,在主张合同已成立时需要一并核查。

对照核查提款条件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

即使合同已经成立,提款也可能附有条件:完成担保登记、保证人签字、完成来自另一家银行的融资、维持规定的财务指标,或提交最新的试算表。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放款的理由是这些条件未得到满足,主要的核查点在于合同是否将该条件规定为提款条件,以及该条件是否确实未满足。还要核查对该条件的解释,以及任何变更或放弃该条件的约定。

授信额度和透支安排的情况也是如此。即使存在承诺型授信额度或最高授信额度等可在一定限额内反复借款的安排,贷款合同在许多情况下也规定银行可以酌情减少额度或暂停使用。如果仅以额度会持续可用为前提来规划资金周转,那么一旦收到暂停通知,可选方案就很有限。

在条件是否满足存在争议时,要尽早整理公司能够提交的材料。如果被指未满足的条件可以通过提交补充材料或在短期内采取措施来满足,那么满足该条件可能比就此争辩更快。

区分对续期或再融资的期待与合同上的权利

授信额度每年都获续期,或者每到还款日都同意再融资,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并不能保证下次也会得到同样的对待。续期或再融资是否需要新的协议,取决于现有合同的条款。我们会核查任何自动续期条款、拒绝续期的通知期限,以及已经约定的续期或再融资。仅凭关系一直如常延续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金融机构负有同意续期或再融资的义务。

不过,往来经过并非没有意义。诸如金融机构曾以续期为前提作出说明、要求以续期为前提提交资金计划,或者曾约定若不续期将事先通知等情况,在协商中可能具有分量,日后发生争议时也可能成为公司主张的一部分。需要核查的不是是否存在期待,而是这种期待基于哪些具体的往来。

本页按合同逐一讨论贷款的续期和再融资;终止任何持续性交易关系时共通的通知和协商要点,请参阅关于终止交易关系和拒绝续约的页面。

研究所述理由和往来经过

我们会区分金融机构所给理由中有合同依据的理由,与相当于政策说明或信用判断的理由。“经营环境严峻”或“这是总部的决定”之类的说明,本身未必构成暂停的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如果这种说明背后存在具体理由,例如违反财务约定条款或未履行报告义务,那才是实质性的依据。

如果在理由不明确的情况下继续协商,有时对方之后会提出不同的理由。是否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需要同时考虑对交易关系的影响来判断,但至少要在内部记录所给出的理由及其时间。

3. 研究期限利益丧失及全额偿还要求

核查被指违反财务约定条款和报告义务的情况

在要求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所依据的理由多数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益丧失事由。迟延还款、其他债务丧失期限利益、违反财务约定条款、未履行报告义务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通常都规定在合同中。

第一步是依据数据和文件核查所指控的事由是否确实发生。就财务约定条款而言,合同会具体规定以哪个会计期间的哪项指标、采用何种计算方法进行评估。数据是合并口径还是单体口径、数据所对应的日期,以及合同是否规定排除特定项目,都可能改变结论。如果金融机构的计算与公司自己的计算不一致,我们会找出原因。

报告义务同样在合同中规定了应提交的文件、提交期限和接收方。诸如文件已提交但没有接收记录、文件发送给了错误的接收方,或已过期限但其后已提交等情况,都会影响后续的协商。

核查期限利益丧失的条件以及所需的通知或请求

关于期限利益,要同时核查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

《民法》规定,期限推定为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定;期限利益可以放弃,但不得因此损害相对方的利益。《民法》还规定了债务人不得主张期限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受到破产程序开始裁定时;债务人毁灭、损伤或减少担保时;以及债务人负有提供担保的义务而不提供时。

不过,在实务中,贷款合同除上述情形外,通常还会详细规定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益丧失事由。此类条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当然丧失期限利益,另一种是经金融机构请求后丧失期限利益。适用哪种形式,决定了是否需要通知或请求,以及迟延利息从何时起算。

因此,需要核查的是:第一,所称事由属于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第二,是否履行了该形式所要求的程序(通知、请求,或给予纠正违约的期间);第三,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什么主张。

研究纠正违约以及对其他合同、担保和保证的影响

即使违约成立,我们也会研究能否通过纠正来处理。如果合同规定了纠正违约的期间,我们会核查在该期间内必须做什么才能满足要求。即使没有此类规定,提出纠正违约并加以落实,也可以成为协商中的实际材料。

同时,我们会核查对其他合同的影响。如前所述,有些情况下,一笔借款丧失期限利益本身就是导致其他借款丧失期限利益的事由。也有些情况下,实行担保权或要求履行保证的条件与期限利益丧失挂钩。即使正在与一家金融机构推进协商,也要关注其他金融机构方面会发生什么。

还要核查迟延利息。关于金钱消费借贷中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预定,《利息限制法》规定,约定的赔偿额与本金之比超过规定利率的,超过部分无效,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金钱消费借贷另有特别规定。在核查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时,会一并核查这一点。

4. 更改条款并推进与金融机构的讨论

明确拟变更的条件及其背后的现金流依据

如果提议变更条件,要具体明确所寻求的内容:是推迟偿还本金、减少还款额、延长期限、变更利率,还是以追加担保或追加保证为交换放宽条件?寻求的是哪一种,决定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无论哪种情况,支撑这一请求的都是现金流前景。我们会列出按月的收付款计划、大额收款的时间、季节性波动、固定成本的明细、可以削减的支出以及无法停止的支出。这里的关键是说明该前景所依据的假设。未说明假设的数字无法在协商中得到检验,因此也就缺乏说服力。

公司还应能够说明所寻求的宽限期是为了什么。如果寻求六个月的宽限,就应能够说明这六个月内会发生什么变化——订单回升、设备投入运营、出售资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如果公司无法说明情况会随着这段期间的经过而有所改善,该宽限就会被视为只是拖延问题。反之,如果能够说明会发生什么变化以及何时发生,所寻求的宽限期长度就有了依据。

如果部分付款已经停止或可能不得不停止,要核查合同规定的报告义务和期限,并考虑如何说明这一事实。如果该事实事后才被发现,会影响此前所作全部说明的可信度。

研究关于延期还款、利率和追加担保的提议

金融机构提出的条件可能包括:以减少还款额为交换延长期限、提高利率、提供追加担保或追加保证、限制资金用途或分红,以及提高报告频率。对于每一项,我们都会核查如果接受该条件,哪些事项将得到确定、哪些仍悬而未决。

特别是,即使涉及追加担保或追加保证的变更能够改善现金流,我们也会核查其对其他融资渠道及事业重组选项的影响。如果拟作为担保提供的资产是企业继续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以及如果保证的范围将超出现有保证,都要在接受条件之前核查这种影响。

保持提供给多家金融机构的材料和解释一致

如果公司向多家金融机构借款,我们会核查向各机构提供的材料和说明是否一致。如果现金流预测或经营计划中的数字因银行而异,这一事实本身就会影响公司的信用。以优于其他机构的条件继续向部分金融机构还款,也可能在与其他机构的协商中被作为问题提出。

向各金融机构在何时告知何种内容、按什么顺序告知,要事先决定。如果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公司自身应收账款的回收也成为问题,关于债权人一方的立场,请参阅关于客户不付款时如何应对(应收账款未付及迟延付款)的页面。

检查变更协议及其对现有权利的影响

如果就变更条件达成一致,要核查协议的内容。需要核查的不只是变更后的条件本身。已经存在的期限利益丧失事由是被视为已经解决,还是仍然保留?已经产生的迟延利息如何处理?担保或保证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关于与其他借款之间关系的规定?没有明确处理这些问题的协议,日后容易在解释上引发分歧。

我们还会核查是否可能有人主张变更协议本身构成另一份合同下的“财务状况重大变化”或类似事由。与一家金融机构达成变更协议这一事实,可能在与另一家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对公司不利。

协议达成后也有需要核查的事项。如果变更后的条件下报告义务更加繁重,而违反报告义务又被规定为期限利益丧失事由,那么未能履行变更后的义务就可能构成新的期限利益丧失事由。如果公司认为变更协议已经解决了问题,从而放松对这些事项的管理,不久就会发现自己又在重复同样的协商。所约定的条件需要设定在公司实际能够做到的水平。

5. 考虑在讨论未达成一致时应采取什么行动

整理请求履行或损害赔偿的依据和证据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我们会研究能否提出法律上的请求。请求放款,需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以及提款条件已经满足。在考虑损害赔偿时,第一步是确定请求所依据的是哪项义务违反或哪种行为。对于交付借款资金的义务迟延履行,我们会结合合同条款核查关于金钱债务的特别规则。依据该特别规则的损害赔偿,无需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基于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行为或类似理由的请求,其要件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另行研究。

实务中,难点在于证明损失。要尽早研究将什么主张为因未放款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用哪些材料来证明其金额。获得替代融资的成本、因迟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及丧失交易的利润都可能成为损失项目,但我们不仅会核查金额的证据,还会核查依据所主张的请求基础,该项目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核查利用金融ADR、民事调解、诉讼及其他程序的条件

解决争议可利用的程序,除与金融机构直接协商外,还包括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民事调解、诉讼和仲裁。

关于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银行法》规定,存在银行业务指定争议解决机构的,银行必须采取与该机构订立实施争议解决程序的基本合同的措施;不存在该机构的,必须采取投诉处理措施和争议解决措施。该法还规定,银行已采取订立该基本合同的措施的,必须公布相关指定争议解决机构的商号或名称。

金融领域争议解决程序可涵盖的事项范围,因金融机构的类型和争议的性质而异。例如,在全国银行协会(Japanese Bankers Association)的调解委员会,金融机构经审查后拒绝贷款申请或变更条件申请的案件,属于不实施争议解决程序的情形之一。对于违反合同义务或所作说明方面的争议,该事项是否属于咨询和投诉的受理范围,要与是否属于调解范围分别核查。

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民事调解,主要是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决争议的程序。民事调解是日本的一项法院程序,由调解委员会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还包括要求银行接受特别调解方案的机制(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与此相对,诉讼以及依据有效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旨在确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任何程序都不会仅因被利用就确保实现借款人所寻求的条件变更。如果要利用某一程序,要事先明确其目的以及期望达到何种程度的解决。

申请要件、涵盖的争议范围、费用以及各程序所需的时间,因机构和程序而异。现行规则要在考虑利用某一程序时加以核查。

研究是否需要临时保全救济

是否需要临时保全救济,取决于争议的内容。如果预计将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对对方的资力有所担忧,可以考虑的措施是假扣押;但如果对方是金融机构,以资力为理由认定存在保全必要性的情形有限。

《民事保全法》规定,就金钱支付请求权,在不如此将无法强制执行该请求权或强制执行将面临显著困难时,可以发出假扣押命令。申请临时保全救济,需要对被保全的权利和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疏明(初步证明),并且通常要求提供担保。

实务中更常出现的问题,是如何应对担保权的实行或以存款进行的抵销。对此,要核查合同上的要件和程序以及预计实行的时间,然后研究应对方案。

研究还款协商的局限以及公司整体债务是否需要重组

如果与单一金融机构变更条件仍不足以维持公司的资金周转,重点就会从个别协商转向公司整体债务的重组。在这一阶段,对供应商的付款、员工工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是否拖欠,以及有无未设定担保的资产等情况,都会影响可选方案。

分界线在于,是否有望在维持事业经营的同时重组债务。有无这种前景,向金融机构所作的说明和需要准备的材料都不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取决于在哪个阶段、向谁寻求咨询。如果资金已接近耗尽,可选择的程序就很有限。

因此,在开始协商变更条件的同时,就要研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应如何应对。

我们如何协助

整理合同、通知以及与金融机构协商的记录

我们会对照核查贷款合同、银行交易约定书、任何变更以及担保和保证合同,并将通知中所列的依据与公司能够说明或纠正的事项一并整理。如果有多笔借款,我们会核查影响波及到什么范围。

协助答复金融机构并就变更条件进行协商

我们从实务角度协助起草书面答复、确定现金流预测和经营计划的呈现方式,以及确保向多家金融机构所作说明的一致性。我们还会审查变更协议的内容及其对现有权利的影响。

协助选择争议解决程序并采取措施维持事业经营

我们会研究协商未达成一致时的程序选择、证据整理以及是否需要临时保全救济。如果公司整体债务需要重组,我们也会研究其时机和方法。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涉及位置法律来源类型
消费借贷的成立;书面消费借贷;电磁记录《民法》(日文)日本法律
借款人在受领前解除;破产程序开始时失去效力《民法》(日文)日本法律
期限利益的推定、放弃以及不得主张期限利益的情形《民法》(日文)日本法律
金钱消费借贷中约定的不履行损害赔偿额的限制;违约金利息限制法(日文)日本法律
金钱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则《民法》(日文)日本法律
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措施;指定争议解决机构的公布银行法(日文)日本法律
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关于投诉处理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的操作规则(日文)官方指南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法》(日文)日本法律
基于仲裁协议的仲裁《仲裁法》(日文)日本法律
假扣押命令的要件;被保全权利及保全必要性的疏明;担保《民事保全法》(日文)日本法律

法律信息审核日期:2026-09-18

常见问题

我们被告知会放款,但在最后关头被拒绝了。能否对此提出异议?

请求放款与就未放款请求损害赔偿要分开研究。请求放款时,争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提款条件是否满足。有书面协议的,即使尚未实际收到款项,消费借贷也可以成立,因此要核查文件往来进行到了什么程度。即使不能认定存在放款义务,根据对方的言行和谈判经过,也可能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不过,即使合同已经成立,提款也可能附有条件。出发点是将客户经理的口头表示和公司内部的期待与书面协议区分开来。

如果违反财务约定条款,是否必须立即偿还全部款项?

这取决于合同的写法。有些条款规定在特定事由发生时自动丧失期限利益,有些则规定经金融机构请求后丧失期限利益;适用哪种形式,决定了是否需要通知或请求。由于基准日或计算方法不同,双方对是否确实构成违约也可能看法不一。第一步是核查所依据数字的计算基础,同时研究能否纠正违约。

如果请求变更还款条件,还款义务或全额偿还的要求会因此停止吗?

提出请求本身并不会中止还款义务或已提出的要求。条件的变更以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为前提。因此,在提出请求的同时,公司需要以无法达成一致为前提核查资金周转状况。如果在协商期间约定了临时安排,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范围和期限。

与一家银行之间的问题会影响我们在其他银行的借款吗?

这取决于各合同的条款。有些情况下,一笔借款丧失期限利益本身就是其他借款丧失期限利益的事由,这时多个关系会同时受到影响。也有些情况下,实行担保权的条件或要求履行保证的条件是相互关联的。我们建议在开始与一家银行协商之前,先核查其他合同的相关条款。

与金融机构的协商仍在进行时,可以寻求咨询吗?

协商仍在进行时也可以与我们联系。尽早整理合同条款和现金流前景,有助于研究如何推进协商。即使已经被要求全额偿还,仍有余地核查该要求的依据和所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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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