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集团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商标:设计重组后的使用安排及未来分离方案

在建立控股公司架构或进行集团重组时,既要考虑由哪家公司持有技术和商标,也要考虑各公司可以如何使用这些技术和商标。这包括转让权利的公司以及留在集团内的公司的继续使用。本文着眼于权利归属、转让与许可的组合,探讨改进成果、未来分离、与税务考量的协调以及向海外提供技术等问题。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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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1 重组后各公司需要使用什么
  2. 2 将所有权安排与每家公司的使用相结合
  3. 3 各公司的使用条件及应对未来变化的条款
  4. 4 协调对价与税务审查的前提
  5. 5 向海外提供技术及确认共享方式

1 重组后各公司需要使用什么

首先,确定重组后各公司将继续经营的业务及其所需的使用方式。除制造和销售外,还应确认该公司是否需要改进技术、委托外部制造或向其他公司授予许可。然后,将当前的权利人和实际使用公司,与支撑使用的合同、协议以及技术的实际使用方式对应起来。在选择权利归属结构之前,应将尚未解决的归属或许可范围问题列入待核实事项清单。与会计和税务顾问共享重组的目的及相关业务,并同时考虑权利归属安排和税务处理。不要一开始就决定将一切集中到母公司;应审视因变更而受影响的双方公司的立场。

针对每项拟议变更的确认事项

对于每种权利归属或合同安排,确定双方需要确保的使用以及需要约定的事项。

拟议变动双方需要确保的使用需要事先约定的事项
将通用技术和品牌集中于母公司由母公司管理,由各运营公司进行制造、销售和改进。转让的权利、各公司的许可范围、维护责任、新增公司的方式,以及转让后各公司获准使用的起始时间。
将业务分离至另一家公司被转移业务的使用,以及留在原公司的业务的使用。需转让的权利和合同、对留存公司的许可、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以及资料和信息的交付。
变更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或控制权相关公司以及留在集团内的公司的继续使用。重新审视的触发条件、使用期限和对价、品牌变更、对已获得信息的使用限制,以及获取改进成果。
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技术当地业务的使用,以及提供方对信息和再提供的控制。国家、使用者、目的、共享方式、许可范围、监管核查的责任,以及开始提供技术的条件。

各行仅列举了需要考虑的事项示例。这并不意味着仅因发生该事件,权利或使用条件就会自动改变。应根据所涉权利、重组方式、现有合同及其他相关情况,确认相关程序和法律效果。

2 将所有权安排与每家公司的使用相结合

假设B公司使用同一集团内A公司的制造技术。应确认A公司的专利、记录制造条件的资料以及操作设备的软件的当前归属和使用协议。不要将持有文件的公司等同于权利人。还应确认源自第三方许可的限制。

一种方案是将专利转让给母公司P,由P向A和B授予许可。另一种方案是将权利保留在A,并为B的许可提供适当的依据。对于前一方案,应考虑P能否承担维护和许可管理,以及各公司的使用条件。对于后一方案,应考虑B的业务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A的决定,以及确保继续使用的条件。另一种可能的安排是由P持有共同品牌的商标,而A保留其业务特有的技术。应确认现有许可的处理,并确保转让权利的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在选择安排时,应综合考虑各公司必要的使用、未来的出售、转让的税务后果、第三方同意要求以及管理的便利性。

转让专利并不一定能同时转移足够的制造技术诀窍。应约定向谁提供哪些资料和信息,以及允许在多大范围内使用和披露。同样,持有控制软件的代码,并不意味着获得了不受限制地修改或向其他公司提供的授权。应使预期用途所需的权限与实际交付的代码和资料相一致。

日本专利的通常实施权(非独占许可)无需登记,即可对在该许可产生后取得专利的人主张。商标的通常使用权(非独占许可)如已登记,也可对登记后取得商标权的人主张。登记并不是许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条件。应将与预定受让人就继续许可达成协议的问题,与为对抗未来第三人主张继续使用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分开考虑。此外,还应确认使用公司的变更、合同终止条件以及技术支持等义务的承继,确保权利转让与各公司获准使用之间不出现空档。

相关文章:收购后软件使用权受到质疑时的应对(核查已取得软件的使用权限)。

3 各公司的使用条件及应对未来变化的条款

确定获准使用相关权利的公司,并确定新设立或新收购的公司如何加入。界定集团公司的范围、有权批准新增公司的人员,以及所涵盖的业务和地域。决定新公司是作为合同当事方加入,还是通过分许可或其他安排使用相关权利,并核实授予分许可的权限。母公司不能仅凭自身决定扩大第三方许可的范围。

对于改进技术,应核查与开发者及承揽方的权利安排,并约定归属及各公司的使用权。在不公正交易方法的监管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南通常将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姊妹公司之间的交易,视为实质上相当于单一企业内部行为,原则上不纳入该项监管。非全资子公司也可能根据持股比例、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任、对财务及经营方针的参与,以及交易关系,获得类似处理。这并非集团整体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也不延伸至限制第三方业务活动的行为。如果对外部交易伙伴施加相同限制,通常也会认为对作为交易伙伴的子公司施加了限制,原则上属于监管对象。对于受该项监管的技术许可,要求被许可人将其开发的改进技术权利转让给许可人或其他人,或授予许可人独占许可,甚至使开发者自身也无法使用该改进技术,通常构成不公正交易方法。应核查可能支持例外的情况,包括与原技术的关系及对价,并审查拟在公司退出集团后继续适用于新改进技术的义务。

对于共同品牌,应确定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品牌的展示方式,以及质量检查和纠正措施的程序。在日本,如果被许可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导致对质量产生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同,商标注册可能在撤销审判中被撤销。但商标权人不知道该行为且已尽到相当注意的,适用例外。检查和纠正程序应实际付诸运行,而不仅仅是写入合同。

对于持股比例或控制权的变化,应界定触发重新审查的事件。对于退出集团后的使用,应分别考虑所涵盖的技术和产品、期限、对价以及改进成果的获取,并设定变更品牌展示的过渡期间。对于停止新获取信息、已获取信息的使用限制范围、保密以及资料的返还或删除,应分别处理。

4 协调对价与税务审查的前提

评估对价时,应区分权利转让与许可,并与税务顾问共享标的、范围、期限、排他性以及开发和维护负担的分配。即使是日本国内集团公司之间的无偿或低价交易,也需要进行税务审查,包括是否在税务上构成捐赠。应明确定价理由和交易实质,核实税务处理后再确定条款。法律顾问明确各公司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务顾问根据重组方式、持股关系和交易实质考虑估值和税务处理。调整对价和合同条款时,应使双方的前提假设一致;标的或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审视,并记录分析过程。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应另行考虑转让定价及其他相关税务规则。

5 向海外提供技术及确认共享方式

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技术,并不因存在持股关系就当然不受监管。首先应确定拟提供的图纸、程序和技术协助。授予共享文件夹的访问权限时,应确定谁可以获取和使用哪些内容。技术及出口管制人员应审查技术规格、接收方和使用者的所在地和居住身份及其与外国法人等的关系、预期用途以及提供方式,以评估相关技术和交易是否受管制。在判断是否需要许可时,除基于清单的管制外,还应考虑基于最终用途等因素的管制以及豁免条件。法律顾问应将评估结果反映在许可范围、再提供的条件,以及交付资料或开始提供访问权限的条件中。审查范围应包括签约前的信息共享,并确保在取得必要许可之前不提供受管制技术。应记录相关技术、接收方和判断依据,并在增加技术或使用者时重新审查评估。

关于由哪家公司持有权利以及各公司如何使用这些权利的决定,需要将改进成果、未来的重组或退出集团以及向海外提供一并考虑。我们就集团公司的权利归属安排和许可条款、规范改进成果和退出集团的合同,以及与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技术相关的协议和检查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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