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他人未经授权申请专利时的应对
共同开发伙伴就贵公司正在开发的技术,仅以其自身名义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已离职的工程师以本人名义提出了申请。发现此类情况时,首先要确认的是该申请所处的阶段。申请仍在审查中还是专利已经注册,可利用的程序有所不同。
此外,也不能仅凭贵公司承担了开发费用、或未取得公司内部批准等事实,就得出权利归属于贵公司的结论。谁完成了发明、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谁、又转让给了谁,需要逐步加以确认。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 申请号、申请日、优先权日、申请是否已公开、审查状况以及专利是否已注册
- 是否存在分案申请或外国申请
- 最初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 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以及注册费和年费的缴纳情况
- 共同开发协议、保密协议、职务发明规定以及与权利转让有关的文件
- 是否同时存在技术资料被带走或被用于约定范围以外目的的嫌疑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确认申请或注册的状态及合同关系/研究发明人与权利归属/保全证据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申请审查期间涉及申请人名义及权利继承的措施/已注册专利的移转请求与无效审判/谈判、诉讼与业务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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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仍在审查中,还是专利已经注册?
专利权经设定注册而产生。由于申请审查阶段与注册后阶段可考虑的程序不同,这是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以收回权利为目标时,还需确认是否已提出审查请求及其期限,以及注册费和年费的缴纳情况与期限。即使权利归属存在争议,这些期限也照常计算。如果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审查请求,原则上视为撤回该申请。关于专利费,如果未按规定程序并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专利权消灭。在一些情况下,在满足一定要件和期限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救济,但恢复并非理所当然。在进行谈判或诉讼的同时,有必要研究谁能够采取维持申请和权利所需的措施,以及如何确保这一点。
审查请求可以由申请人以外的人提出,专利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缴纳义务人以外的人缴纳。但审查请求一经提出不得撤回。程序的选择(包括不依赖于等待对方采取行动的做法),应根据维持权利与使技术不被公开两者之间的轻重权衡来决定。
如果申请尚未公开,需同时确认预计的公开时间以及正在进行的程序及其期限。对于尚未公开的技术,以专利形式收回权利与避免技术被公开,可能是不同的目标。在调查权利归属的同时,需要决定哪一方面更为重要,并研究是否有可利用的协议或保全措施。开始谈判或诉讼并不会阻止公开,因此需要持续关注程序的进展。
在确认技术内容时,一种做法是不只依赖发明名称或摘要,而是将最初提交的申请文件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对比。修改可能使申请内容更接近贵公司的技术。
关于合同关系,一种做法是审查共同开发协议、保密协议、职务发明规定以及与权利转让有关的文件,并分别整理是否同意提出申请以及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内容。
如怀疑技术资料被带走、被用于约定范围以外的目的或被披露给第三方,则基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的商业秘密侵害或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对措施,应与申请的权利归属问题分开研究。相关内容请参见本所关于疑似前员工带走信息,以及应对竞争对手滥用商业秘密的其他法律指南。
2. 开发经过、技术贡献与证据保全
一种做法是,将研究笔记、图纸、实验结果、程序、电子邮件及会议纪要,以能够核实作者、制作日期和修改记录的状态加以保存。在发明的权利归属存在争议时,显示何时、由谁、构思并具体化了什么内容的资料起着核心作用。
在考虑谁是发明人时,一种做法是先确定该发明的技术特征,再按照开发经过,整理每个人如何为解决课题的手段的构思或具体化作出贡献。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贡献的评估。应避免仅因某人确定了研究方向、提供了资金或进行了一般性的管理或监督,就将其视为共同发明人。在认定发明人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根据发明的技术特征,每个人对解决课题的手段的构思或具体化作出了怎样的创造性贡献。一个人在组织中的职位或指挥监督关系,其本身并不决定结论。在内部研究该问题时,按每项权利要求整理技术特征、作出贡献的人、完成时间、佐证资料以及权利继承经过,可以减少将发明人认定与权利取得经过相混淆的情况。
也可以将向对方披露技术的内容、时间和参与人员,与对方自身的开发记录进行对比,以确认形成该申请的信息是如何取得的。在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时,重要的是将基于当时记录的说明与事后的回忆或推测区分开来。
3. 发明人以及获得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发明人是谁,与公司是否已取得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不同的问题,需要分别研究。
取得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
首先,并非员工完成的所有发明都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完成的、属于雇主业务范围、且完成该发明的行为属于该员工在雇主处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的发明。需要确认该发明是否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完成该发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该员工在该公司现在或过去的职务。如果申请是在员工离职后提出的,分析不仅涉及申请的时间,还涉及发明是何时、就哪项职务完成的。
对于2016年4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职务发明,如果合同、就业规则或其他规定事先约定获得专利的权利归属于雇主,则该权利自产生之时起即归属于雇主。如果没有此类事先约定,公司不会仅因存在雇佣关系而取得该权利。
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完成的发明,需要确认的不是上述“自权利产生时起归属”的规则,而是是否存在基于合同或内部规定的权利继承,以及该继承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分析时不仅要区分申请日和离职日,还要区分发明完成的时间、内部规定的适用期间和内容,以及是否存在个别转让。
即使能够确认权利归属于公司或已由公司继承,员工的合理利益及类似权利的处理,仍需根据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或内部规定另行确认。
获得专利的权利为共有时,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其份额。
一种做法是依据各时间点存在的合同文件,将各发明人向其雇主的权利归属或继承,与公司之间的权利继承区分开来,追溯权利取得的经过。
4. 冒认申请与违反共同申请要件的判断
获得专利的权利为共有时,共有人非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不得提出专利申请。违反该规定提出的申请构成驳回决定的理由。申请人对该发明不享有获得专利的权利时,同样构成驳回理由。前者为违反共同申请要件,后者即所谓冒认申请,即由无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的申请。
此处需要区分的是合同上的共同申请义务与《专利法》规定的共同申请要件。即使共同开发协议约定共同提出申请,而对方仍单独提出了申请,仅凭这一事实并不构成违反《专利法》上的共同申请要件。该要件取决于获得专利的权利实际上是否为共有。违反合同义务的问题,应作为基于合同的请求另行构建。
同样,应避免仅因申请与贵公司的技术存在共同点,就得出其属于冒认申请的结论。需要确认的是相关发明的同一性、其完成和任何权利继承的经过,以及对方所主张的权利依据。
5. 申请审查期间的措施:申请人名义与权利继承
在申请审查阶段,问题在于权利继承的效力及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继承获得专利的权利的,除非继承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提出申请之后继承获得专利的权利的,除遗产继承及其他一般承继的情况外,非经向日本专利厅长官申报,不发生效力。该申报应按照依据《专利法》制定的施行规则所规定的格式进行。在遗产继承及其他一般承继的情况下,申报并非继承生效的条件,但继承人必须及时向日本专利厅长官申报。
但是,这些规定是关于继承的效力要件及对抗第三人要件的规定,其本身并不产生请求更正权利状态的权利。如果目的是更正疑似冒认申请的申请人名义,则需根据权利取得的经过、判例以及日本专利厅的程序,研究能否提出确认权利归属的请求,或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必要手续的请求。下文所述的专利权移转请求适用于注册后的专利权,并非申请审查期间变更申请人的直接依据。
公司有时会考虑利用信息提供制度,即任何人均可就审查中的申请向日本专利厅提交信息的程序。依据《专利法》制定的施行规则列为可提交信息事项的理由包括:通过修改加入新内容、新颖性和进步性及相关理由、关于说明书的要件,以及超出外文文件范围的记载。不能通过该程序以违反共同申请要件或冒认为由提交信息。但这并不妨碍就同一申请以其他理由(例如缺乏新颖性)提交信息。即便如此,贵公司存在较早的开发记录,与存在足以否定新颖性的公知现有技术,是两回事。此外,随信息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可供阅览,因此如果拟提交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需要事先确认提交的必要性和披露的范围。为保护保密性而采取的措施本身也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公开。
提起权属诉讼,也不会自动使申请的审查或公开中止。《专利法》仅规定,在被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中止审查程序,直至该诉讼终结。
6. 已注册专利的移转请求与无效审判
对于专利权设定注册后的阶段,《专利法》规定了请求移转专利权的程序。该程序适用于2012年4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分界线是申请日而非注册日,因此对于基于较早申请的专利,可能无法提出该请求。专利系违反共同申请要件或基于冒认申请而被授予的,对该发明享有获得专利的权利的人,可以依照主管省令的规定,请求专利权人移转该专利权。
根据该请求移转并注册专利权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属于注册名义人。申请公开后就实施发明请求补偿金的权利,亦同。
根据该请求移转共有专利权的份额时,不适用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规定。
关于无效,专利无效审判只能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但以违反共同申请要件或冒认为由请求时,只能由享有获得专利的权利的人请求。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请求。
以违反共同申请要件或冒认为由宣告专利无效的审决确定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应选择的程序因目标是为贵公司收回权利,还是使对方的专利消灭而不同。需要先明确从业务角度看,目标是独占该技术,还是仅为防止其他公司独占该技术,再决定方针。
一旦根据该法定请求完成移转注册,与违反共同申请要件和冒认有关的无效理由的处理也会随之变化。由于其效力不同于单纯基于转让的移转,在通过和解解决时,需要确认移转的法律依据和注册内容。取得移转并不能消除缺乏新颖性或进步性等其他无效理由。
注册后进行复查的另一程序是专利异议申请,但违反共同申请要件和冒认并不属于可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涉及缺乏新颖性或进步性等其他理由,则另行研究可利用的程序。
无法就移转达成协议时,可考虑对现专利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与此不同,专利无效审判是在日本专利厅进行的程序。如果最初署名的申请人与现权利人不同,还需确认转让经过以及程序应以谁为对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移转请求所能收回的可能仅是共有份额。在涉及违反共同申请要件的情况下,即使贵公司收回了其份额、专利成为共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均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实施该专利发明。收回份额本身并不能阻止对方实施该发明。无论共有是通过和解还是通过法院收回而形成,情况都相同。
7. 谈判、诉讼和业务连续性
在谈判中,一种做法是明确目标是取得并维持权利,还是使对方的专利无效,并将基于合同的履行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与基于《专利法》的请求分开研究。
临时处分是日本法院在本案判决作出前提供暂时救济的程序。如果存在因转让给第三人、放弃等原因而导致难以收回权利的风险,一种做法是先确定需要保全的权利和所寻求的措施,再研究能否申请临时处分。
反之,如果对方向贵公司主张权利,除主张权利属于贵公司外,还需分析相关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是否存在无效理由,以及是否存在许可依据。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必须根据申请所附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来确定。
关于许可,有规定对以下人员授予非独占许可:在不知道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内容的情况下自行完成发明,或从该完成发明者处得知该发明,并在申请时已在日本以经营为目的实施该发明或正在进行实施准备的人。该非独占许可的范围限于其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发明及事业目的的范围。关于被指控侵权者可主张的详细要件和一般抗辩,请参见关于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指南。
还需注意的是,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审判的人的范围,与在侵权诉讼中可以主张专利应被无效的人的范围并不相同。当对方主张其权利时,可在诉讼中作为抗辩主张的内容,应与请求审判的资格分开研究。
关于未经授权提出申请、披露以及实施发明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应根据移转请求是否成立来得出结论,而应就各行为分别研究其违法性或违约、归责事由、损害以及因果关系。
8. 我们如何协助
- 我们审查申请或注册的状态以及合同关系,并梳理收回权利、无效以及基于合同的请求的方针
- 我们根据开发记录和技术资料研究发明人的认定和权利归属,并协助保全证据以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 在与共同开发伙伴或前员工的谈判中,我们梳理关于权利归属、申请程序上的协助以及损害赔偿的主张和应约定的条件
- 我们处理申请审查期间有关权利归属和继承的程序,以及注册后的移转请求和无效审判,并考虑这些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
- 在需要考虑业务持续性,以及同时涉及商业秘密侵害或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梳理相关请求和证据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 涉及位置 | 法律 | 来源类型 |
|---|---|---|
| 设定注册、审查请求、专利费及救济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职务发明与获得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共同申请要件、冒认申请与驳回理由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获得专利的权利的继承与向长官的申报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专利权移转请求、无效审判与异议申请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基于在先使用的非独占许可;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申请公开后实施发明的补偿金 | 专利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技术资料被带走或披露时的商业秘密侵害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 可能难以收回权利时的临时处分 | 《民事保全法》(日文) | 日本法律/英文译本 |
法律信息审核日期:2026-09-18
常见问题
其他公司就本公司员工完成的发明取得了专利。这是否意味着我们不能再实施该发明?
员工就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或者继承了职务发明的获得专利的权利的人就该发明取得专利时,雇主对该专利权享有非独占许可。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该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其次要区分其他公司是从员工处继承了获得专利的权利后取得专利,还是在不享有该权利的情况下取得专利。在怀疑存在冒认的情况下,不应仅依据上述关于非独占许可的规定来判断能否实施该发明,还应研究权利归属以及其他可主张的抗辩。
如果我们取得了专利权的移转,对方以及一直在实施该发明的第三方会怎样?
在根据该请求移转并注册专利权时持有该专利权、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且在该注册之前不知道该专利系违反共同申请要件或基于冒认申请而被授予,并在日本以经营为目的实施该发明或正在进行实施准备的人,在其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发明及事业目的的范围内,对该专利权享有非独占许可。取得移转后,未必能够立即使其停止实施该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什么都得不到吗?
受让移转的专利权人有权向依据该规定享有非独占许可的人收取合理的对价。
如果我们以专利共有为条件达成和解,能否自由实施该发明?
专利权为共有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均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实施该专利发明。但向第三方授予许可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转让份额亦然。在和解时,需要研究在合同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该申请已经公开。我们能否请求补偿金?
公开本身造成的损失,与公开后实施发明的补偿金,是不同的问题。《专利法》规定,在申请公开后,出示记载发明内容的书面文件并发出警告的,可以向在警告后至专利权设定注册前以经营为目的实施该发明的人,请求支付相当于实施该发明通常应得金额的补偿金。即使未发出警告,对于明知是已公开专利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而在注册前以经营为目的实施的人,亦同。该权利只能在专利权设定注册后行使。
如果贵公司不是申请人,第一步是理清权利归属。即使通过移转注册确定了谁享有补偿金请求权,仍需另行确认请求的要件是否满足,包括警告或对方的知情,以及相关发明的实施情况。根据移转请求完成移转注册的,该补偿金请求权同样视为自始属于注册名义人。因技术被擅自公开而导致保密信息丧失的问题,应作为违反保密义务或商业秘密侵害的问题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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