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ternational Practice

日本经销商将您的品牌注册为商标时:撤销、转让及继续销售

经销商名下的注册能否受到质疑,与制造商或新经销商能否在日本继续使用该品牌,需要分别判断。我们核查撤销的要件和期限,并研究撤销该注册或取得权利转让的方式。在此期间由谁、基于何种法律依据进口和销售商品等安排,也需要作出决定。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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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1 核查日本的注册情况及提交申请时的关系
  2. 2 经销商的注册能否受到质疑?
  3. 3 审视当前及更换经销商后的销售和进口
  4. 4 使转让及使用协议与经销商的更换相协调
  5.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1 核查日本的注册情况及提交申请时的关系

我们首先审查日本的注册记录,以及对方提交申请时的商业关系。

我们确认在国外拥有商标权利的公司、提交日本申请的公司和当前的注册权利人,以及经销协议的当事方。这些角色可能由不同的公司担任。例如,可能由海外母公司持有权利,而由另一家销售子公司作为协议的当事方。

然后,我们将申请日、日本商标权的初次注册日,以及商业关系开始和结束的日期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我们的审查涵盖申请日当时以及此前一年内任何时点的关系。

我们还核查权利的范围。对方的日本注册指定了哪些商品或服务?外国权利涵盖哪些商标、商品和服务?双方实际交易的商品可能与注册所涵盖的商品不同。

然后,我们确认缺少哪些文件:外国注册证书、当时交易的记录,以及可能显示有关注册的指示或同意的往来函件。

关于确定合同当事方及准据法的讨论,请参阅国际法律服务。

2 经销商的注册能否受到质疑?

日本专利厅撤销注册的决定一旦确定,该商标权即在被撤销的范围内消灭。该权利不再能作为禁止今后使用的依据。撤销并不会使日本商标权转移给制造商。其他注册和合同上的限制需另行审查。如何以制造商自身名义取得日本商标权,另行考虑。

根据日本法律,在国外拥有商标权利的人,如果日本注册是由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且无正当理由取得的,可以通过日本专利厅的程序请求撤销该日本注册。适用以下要件。

基于该理由请求撤销的要件

需要检查的事项要件
外国权利申请撤销的当事人必须在相关国际条约安排所涵盖的国家拥有等同于商标权的权利。在国外使用商标本身是不够的。
关系和时间申请必须是由在申请日为外国权利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或在申请日前一年内任何时点曾具有该关系的人提出的。
商标和范围日本商标必须与外国权利所涵盖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也必须与该权利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
同意和正当理由申请必须是在没有外国权利持有人的同意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交的。
提交请求的期限自日本商标权初次注册之日起的五年期间届满后,不得提出该请求。

我们对照这些要件评估相关文件。经销商是否属于代理人或代表人,并不仅取决于合同中使用的名称或是否存在经销协议。我们还会考虑经销商在销售安排中的实际作用,以及双方是否通过商业往来形成了密切的信任关系。我们还会审查往来函件能否被解读为同意注册,以及如果可以,权利应以谁的名义取得。要求以制造商的名义申请,与同意经销商以其自身名义取得权利,是不同的。

即使基于该理由请求撤销的期限已过,仍可能以其他理由对注册提出质疑。例如,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标而取得的注册。该理由涉及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该他人商标在日本申请提出时,已在外国相关消费者中被广泛认知为表示该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我们会将显示日本申请时该认知程度的销售和广告资料,与围绕注册的交涉经过进行对照。

对于以不使用为由向日本专利厅请求撤销注册,我们会核查权利人或任何被许可人是否连续三年以上未在日本就相关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注册商标。这包括核查前经销商何时、以何种方式使用该商标,以及使用的证据。

在评估对注册提出质疑的同时,我们也会研究取得权利转让或约定使用条件。

3 审视当前及更换经销商后的销售和进口

销售能否继续,取决于各销售渠道在当前及更换经销商之后使用该商标的依据。我们会确认各渠道的计划活动:由谁进口商品、由谁销售,以及哪些产品上将使用哪些标识。

基于在先使用的商标使用权(先使用权),是日本法律规定的、在满足相关要件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为评估这一依据,我们会核查:制造商是否在经销商提交申请之前,且无不正当竞争目的,已在日本使用该商标;以及在该申请时,该商标是否已在日本相关消费者中被广泛认知为表示制造商业务商品的标识。对于通过经销商进行的销售,我们会结合产品及广告上的标识和销售安排,考虑这些销售能否视为制造商对该商标的使用,以及相关消费者将商品与哪一方的业务相联系。仅在日本有销售,并不一定能证明制造商拥有先使用权。制造商拥有先使用权时,新经销商进口和销售制造商商品的行为可能属于其范围。我们会比较更换前后的产品、标识和销售方式。更换经销商本身不能被视为业务的承继。

我们还会审查现有许可:由谁、向谁、就哪些活动授予了许可。制造商向前经销商授予的许可,其本身并不意味着制造商或新经销商获得了在前经销商名义持有的日本商标权下使用该商标的许可。我们还会审查条款,以核查许可是否在协议终止或更换经销商后仍然有效。

如果日本海关就进口货物发出通知,我们会核查通知的类型和期限。如果进口商对所称侵权提出争议,需要在适用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意见、主张和证据。向日本专利厅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其本身并不能使相关货物获准进口。

我们将有已确认的法律依据支持的交易,与需要额外协议或其他措施的交易区分开来。对于后者,我们会结合更换经销商的时间,考虑在此期间的发货。

4 使转让及使用协议与经销商的更换相协调

在寻求转让商标权时,我们区分根据现有合同可以主张的内容与需要新协议的内容。我们核查经销协议是否包含协议终止时商标如何处理或将商标转让给制造商的条款。如果这些条款的有效性或效力存在争议,我们会考虑请求转让的依据以及对方的主张。如果难以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我们会谈判新的转让协议。

以转让方式移转日本商标权,自转让登记时起生效。当事人需要决定从签署转让协议到完成转让登记期间,由谁、基于何种依据使用该商标。一种选择是从当前权利人处取得使用许可。转让协议中也可以包含自协议签署时起生效的许可。

许可应明确允许哪一方的活动:根据实际由谁进口或销售商品,可能是制造商、日本公司或新经销商。许可还应明确商标、商品以及允许的活动,例如进口、销售和广告。其期限应涵盖从签署协议到完成转让登记的期间。当事人还应约定登记延迟时继续使用的条件,以及转让未能完成时的处理。许可可以直接授予新经销商,也可以由授予制造商的许可涵盖新经销商的活动。如果安排涉及再许可,我们还会核查授予再许可的一方是否有权这样做。当事人还需与取得商标权的公司约定使用条件,以便新经销商在转让登记后能够继续进口和销售。

如果争议将通过转让解决,我们会将撤销程序的处理与转让的完成相协调。双方还需要决定库存销售的时间、标识的变更以及销售渠道的过渡。

质疑注册的法律依据与继续销售的法律依据需要分别核查,相关步骤和时间安排需要与转让或使用协议相协调。我们就个别事项提供咨询,包括评估并推进向日本专利厅提出的撤销程序、与经销商谈判转让和使用条件,以及处理与继续进口和销售有关的许可安排和海关程序。

关于许可范围及合同终止后使用的讨论,请参阅知识产权许可争议。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文章主题法令或官方资料资料类型及所核查的英文版本
第1至4节:注册、撤销、先使用权和许可《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所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及其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修订版本为2023年法律第51号。
第2节:经销商是否属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法院的判断方法)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22年9月12日判决,2019年(Gyo-Ke)第10157号——日文判决法院判决。日文原文;未依据英文译本。
第3节:进口货物的海关通知及程序《关税法》——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所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及其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修订版本为2018年法律第16号。
第3节:应对海关通知日本海关,认定程序的流程——日文官方程序信息行政程序信息。日文资料;并非法令译本。
第4节:转让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法》(经《商标法》准用于商标权)——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所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及其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修订版本为2024年法律第48号。

上文链接的英文译本为早期版本,并未反映审查日当时已施行的全部修订。

法律信息核查日: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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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