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修订职务发明制度:既往发明及报酬的处理
在修改发明奖励的金额或支付方式时,公司需要考虑新规则是否也会适用于过去的发明和前员工。为规则设定施行日期,并不能解决规则与既有权利及利益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文将权利归属与奖励的处理分开,探讨变更的范围、应保留既有安排的领域,以及修订施行时所需的记录。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1 规则的变更与运用的改进
首先,将修订拟解决的事项分为需要修改条款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制度的运用来解决的事项。变更奖励计算公式、上限、资格条件或公司取得权利的机制,需要考虑与旧规则的关系。相比之下,评价资料缺失、部门之间交接延迟或未记录适用了哪一版规则等问题,首先需要核查现行规定是否得到遵守。
不过,即使只是变更表格或程序,如果影响员工的权利——例如将提交新材料作为支付条件——也超出了运用改进的范围。请明确变更内容、变更理由以及受影响的发明和员工。
2 新规则所适用的发明和利益
新规则的施行日期,与个别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首先,将赋予公司权利的条款与规定公司取得该权利所对应奖励的条款区分开来。对于同一发明,权利归属与利益或程序可能适用不同版本的规则。
关于权利归属,需确定职务发明的获得专利的权利是由员工转移给公司,还是自发明完成时起即归属于公司。对于原始归属,规定公司在该时点取得权利的条款,必须在发明完成之前已有效适用于相关人员。请核查取得的时间和条件。事后的修订不能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变为原始归属于公司。对于过去的发明,需确定权利产生时的归属以及其后的承继或转让。
对于奖励的变更,需区分与公司将来取得的权利相关的利益,以及与已取得的权利相关的利益。但仅凭这一区分,并不能确定适用的计算公式或支付条件。即使尚未进行计算或支付,获得对价或利益的权利也可能已经产生。请核查适用法律下的权利与旧规则或个别协议下利益的内容及支付时间之间的关系,并考虑适用变更的法律依据。仅在新规则中写明拟适用的范围,并不一定能有效变更既有的利益条款。
请分别核查适用的规则与适用的法律。根据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关于对价的规定因权利的承继或其他相关事件发生在施行之前还是之后而有所不同。2016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引入了公司原始取得及合理利益的概念,但并未自动取代已经产生的权利归属或对价请求权。请分别核查发明的完成、权利的承继或其他相关事件,以及请求权的产生。不要仅根据专利申请日或本次支付日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核查变更的有效性和范围后,通过过渡规定确定将继续按旧规则处理的事项。如果仅更新行政手续而利益条款保持不变,应明确这一区分。没有必要将施行日之后处理的所有事项都纳入新规则。
各类变更的核查要点
| 变更 | 新处理方式适用范围的决定 | 需核查的与既有安排的关系 |
|---|---|---|
| 由承继或转让改为原始归属 | 未来发明的取得机制及其开始适用的时间。 | 对已存在权利的处理,包括权利产生时的归属及其后的承继或转让。 |
| 变更奖励计算公式或上限 | 变更是仅涵盖将来取得的权利,还是也涵盖与已取得权利相关的利益。 | 个别协议、过去业绩中尚未计算的金额、已计算但未支付的金额,以及持续性利益。 |
| 变更支付时间或离职时的利益 | 哪些利益先行变更,以及对在职员工和前员工的处理。 | 原有的资格条件、支付期限以及已承诺的利益。 |
| 变更评价或协商程序 | 新开始的程序与正在进行的程序的处理。 | 已完成的通知、评价及意见听取的延续。 |
如上所述,必须核查所涉人员和施行日期。本表用于整理对拟议变更的审查,并不表示每项变更在法律上均被允许。
3 修订后的奖励对既有利益的影响
同一发明的奖励,不仅可能因系数或上限不同而变化,还可能因计入的销售收入或许可收入、可扣除费用或评价期间的变化而改变。拟议的修订应能够说明是哪些要素导致了与旧标准的差异。
关于评价资料,请核查能否取得新公式所需的相关过去期间的信息。还应考虑该方法是否会仅因历史记录缺失而低估发明。如果必须提交额外材料,请明确这仅是形式上的变更,还是新增的支付条件。
变更支付时间时,应区分与过去业绩相关的尚未计算金额、已计算但未支付的金额,以及将参照未来业绩计算的金额,并核查它们与现有支付期限的关系。如果改为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的利益,应核实替代原有利益的依据和范围,并考虑如何评估未来的利益。离职本身并不会使已经产生的请求权消灭。应针对每项变更的条件审查其对利益的影响,包括与在职员工和前员工联系及通知的安排。
4 协商与说明和变更后条款法律效力的区别
职务发明规则即使载于单独的文件中,根据其内容也可能被视为就业规则。对于每项拟变更的条款及受影响的人员,应核查旧规则和个别协议所承认的权利,并考虑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条件不利变更的规则。在确定利益时进行协商或类似程序,并不一定允许变更既有权利或利益条款。应将参与协商与同意变更条件区分开来。
关于现行法下的合理利益,经济产业大臣根据《专利法》发布的指针列明了在判断依规则给予的利益是否不合理时需要考虑的事项。修订利益标准时,应参照该指针,考虑制定标准时的协商、标准的公开,以及在个别确定利益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明确拟变更的条款以及涉及的人员和事项,并准备说明修订前后差异的资料。保存说明资料的各个版本、所涉人员、收到的意见和答复,并将这些记录与修订法律效力的评估相联系。
5 修订生效时适用的规则和记录
施行时,请核查以下事项,包括部分案件将继续适用旧规则的情形。
能否不仅依赖规则整体的施行日期,而是针对每项发明、利益和程序确定适用的规则版本及过渡规定?是否已区分仍在评价中的事项、已确定但尚未支付的金额以及持续性利益,并分别确定了适用标准和后续步骤?正在进行的意见听取和异议能否通过与此前通知一致的程序延续下去,是否已指定联络窗口和负责答复的人员?个别决定记录能否追溯到所适用的规则、个别协议、评价资料和计算理由,包括特殊处理的理由?修订后更换资料时,旧规则以及当时的说明和协商记录能否仍可查阅而不会丢失,以便也能应对有关前员工的询问?
修订需要先评估既有权利和利益条款已在多大程度上确立,然后决定新旧规则各自的适用范围。我们就拟议变更的法律限制与效果、适用条款与过渡安排、有关修订的说明与协商以及修订后的初次适用提供意见。另请参阅本所的知识产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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