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上市筹备中的知识产权整改:审查权利、合同、规章及实际做法
在IPO筹备过程中被要求进行知识产权整改时,首先应查明该要求背后的关切。问题究竟是公司使用权利的权限、合同的持续性、交易条件,还是过去对权利的处理,适当的应对方式各不相同。本文围绕所有权、许可协议、内部规章及实际做法展开,说明需要核实和整改的事项、需要取得谁的同意及哪些内部决定,以及哪些材料可以用来说明应对的进展状况。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1 要求的来源及背后的关切
如果公司被要求“整顿知识产权事务”,首先应确认原始表述。查明由谁、在哪个环节提出该问题,以及其关切是什么。
在IPO筹备期间,主承销证券公司就资本政策和内部组织体制提供建议,并支持相关程序性工作。另外,它还会就公开募集、公开出售或类似交易对公司进行承销审查。不要将顾问部门的认可视同承销审查的结论。应与提出要求的人确认该要求的目的及所期待的应对程度。
对于审计法人提出的问题,应确认其源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核查,还是源于筹备期间的指导和建议。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中提出的问题,由公司根据支持性材料作答。应确认与主承销证券公司的联络窗口及答复起草的责任分工,但需认识到,与该证券公司达成一致本身并不决定交易所的评估。
这并不意味着向不同的对象提供不同的事实。应保持事实一致,并针对各对象的目的准备所需的说明。
关于全公司范围的整改以及专业顾问之间的角色分工,请参阅“IPO支持及后台体制建设服务”。
2 核心业务所需权利的所有权和许可
如果核心业务依赖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专利或商标,应确认相关权利及其取得经过、公司获准使用的范围、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以及业务对这些权利的依赖程度。公司并非权利人这一事实本身,不必视为缺陷。
如果无法确认使用的持续性,应考虑必要的应对措施,例如取得权利,或签订或修改许可协议。转让专利权或商标权时,需为权利人一方的审批、对价的商定以及转让登记(转让自登记时生效)预留时间。如以合同解决,不仅要约定期限和终止条件,还要约定独占性、由谁以及如何应对侵权、维持权利的责任和费用,以及进行必要披露的可能性。
如果对方是大学,应确定谈判联系人以及有权决定合同条件的人。如果大学对转让或许可条件有相关政策,则需在这些限制范围内进行谈判。还需确认是否需要共有人的同意以及是否已取得该同意。在难以转让的情况下,重点就在于哪些条件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确保。不应将专利的专用实施权视为唯一的答案。专用实施权的设定同样需要登记,并非缩短时间表的手段。
如果对方是创始人本人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应区分个人与法人。确定合同当事人以及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的人。交易条件是否合理以及是否需要利益冲突审批,取决于具体关系和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应将创始人个人的同意视为已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决策程序。
如果公司已收到违约指控或解除通知,也请参阅关于“知识产权及许可纠纷”的指南。
3 过去对权利的处理以及今后的规则和做法
采用新的职务发明规章,并不会自动解决过去发明的权利归属或报酬及利益方面的问题。
关于权利的取得,应确认发明完成的时间、发明人当时的所属部门和职务、适用的规章或合同,以及公司取得权利的时间。仅以申请日为基础的时间表,可能无法反映相关事件。应区分权利自始归属于公司与通过承继或转让取得,并分别核实其依据。如果公司尚未取得权利,应考虑是否需要取得、现有规章或合同是否允许取得,以及是否需要签订新的协议。已经取得但缺少记录的情形,与权利尚未转移给公司的情形,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
关于报酬和利益,应确认适用的法律以及当时有效的安排。应分别审查制定标准时的协商、标准的公开,以及就个别决定听取本人意见这几个环节。规章中写明的程序与实际执行的程序是两回事。同样,仅因没有规定格式的记录,也不能认定未进行任何程序。还应确认付款及利益给予的记录。
在今后的运作中,应明确发明申报、权利取得、利益决定以及处理意见和异议的责任人。除批准规章外,还需确认沟通、接收发明申报及决策是否实际在进行。同时,应决定有关第三人权利的调查和评估结果以及警告函,以何种方式向谁报告,以及由谁作出决定。
关切及所需应对
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整理必要的应对措施和支持材料。示例如下。
| 背后的关切 | 整改方案及必要的协议 | 展示实施情况的材料 | 影响时间表的未决事项 |
|---|---|---|---|
| 不能确定使用核心技术的权限或使用连续性。 | 核实使用的依据。必要时,与权利人、共有人或其他人就转让或合同修订达成协议。 | 已签署的协议、同意书以及必要登记的记录。 | 权利人一方的审批、条件的商定以及安排的生效。 |
| 与创始人或相关方的交易条款或批准仍未解决。 | 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及其条件,取得必要的公司审批,并与对方商谈条件。 | 评估条件的材料、审批记录及协议。 | 条件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机构和程序的确定。 |
| 无法确认对过去职务发明的权利取得。 | 核实取得的依据;如尚未取得权利,考虑与权利人达成协议。 | 当时有效的规章和合同、发明记录,以及取得或承继的证据。 | 确定发明人及相关日期,并与前员工或其他人协调。 |
| 对过去发明的报酬或利益的处理尚未得到核实。 | 确认适用的法律和安排,并考虑必要的付款或利益给予。 | 制定和告知标准、个别决定以及付款或利益给予的记录。 | 过往记录、相关人员的意见,以及未解决事项的范围。 |
| 关于第三人权利的调查结果及警告未能转化为决策。 | 由法务、开发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需要进行检查的时机、报告渠道和决策权限。 | 规章与程序,以及实际的报告和决策记录。 | 责任与权限的分配,以及实施开始后的记录审查。 |
这些材料仅为示例。仅收集这些材料本身,并不能证明所关切的问题已经解决。应确认其内容、法律效力和实际运作。同一事项可能同时属于多行。
4 时间表及无法如期完成的情形
应分别跟踪合同签署、法律效力的发生、实际运作的核实以及为审查所作说明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转让专利权或商标权时,应预留到完成转让登记为止的时间。对于内部规章,应预留在相关活动中核实并记录其运作所需的时间。
如果无法如期完成,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必然会有替代方案。应识别在此期间仍未核实的事实、尚未达成的协议以及将持续存在的业务困难,然后考虑应对措施及其对上市时间表的影响。
整改应从要求的来源及其背后的关切入手,进而确定需要取得谁的同意和哪些内部决定,以及哪些材料可以说明应对情况。我们可就针对所提问题的整改方案、与权利人、共有人、创始人等的协议,以及职务发明规章及其运作的修订提供建议。
关于本所的知识产权业务,请参阅本所知识产权业务指南。
Contact
提出咨询
请告知情况概要、已收到的通知及其日期,以及需要遵守的任何期限。
联系表单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