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商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广告与声音:需要确认的许可和权利
使用生成式AI制作广告图像或音频时,除了确认服务标明的“允许商业使用”之外,还需要核查与素材及生成物相关的第三方权利。如果涉及既有作品或品牌,或真实人物的肖像或声音,需要核查的权利和合同因使用方式而异。
本指南面向广告主和制作公司,说明生成物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就第三方权利是否需要取得许可。关于音频,本指南将原始录音的使用、声音模型的制作和合成语音的发布分开讨论,并说明核查权利限制规定的适用及合同约定的步骤。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发布AI生成的广告或声音前需要确认的事项
- 所宣传的商品、广告发布的媒体、使用期间和地域,以及二次使用的计划
- 拟使用的AI服务及套餐的条款,以及有关权利的保证和补偿的范围
- 拟输入的图像、录音、脚本及其他素材的来源和权利人,以及已取得的许可
- 是否会使用令人联想到或可识别特定真实人物的肖像或声音
- 各阶段的约定:素材的使用、训练与模型制作,以及新发言内容的合成与发布
- 生成物的核查记录、由人进行的修改,以及与制作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整理计划使用的素材、生成物和媒体/审查与著作权、表演、肖像和声音相关的法律问题/核查权利限制规定的适用以及是否需要许可/整理素材使用、声音模型制作和合成语音发布的条件/起草和审查与表演者、制作公司等的合同/应对侵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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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允许商业使用”的范围及生成物的权利
“允许商业使用”涉及与提供商的关系
服务条款允许对生成物进行商业使用,仅意味着在与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上允许该使用。如果生成物包含他人作品中的表达,或令人联想到真实人物的肖像或声音,仅凭这一表述并不能证明第三方权利也已处理完毕。
需要核查的事项包括:条款中规定的禁止用途、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有关于权利的保证或补偿条款及其涵盖范围。即使包含补偿条款,也要核查其涵盖的用途、适用条件和免责事由。
生成物是否产生著作权,取决于人的参与
《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以创作性方式表现思想或情感,且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范围的成果”。文化厅的“General Understanding on AI and Copyright in Japan”(关于AI与著作权的一般理解)说明,AI自主生成的内容不属于作品;但如果认定AI被用作人以创作性方式表现思想或情感的“工具”,该内容则属于作品,AI使用者为作者。
能否认为AI被用作“工具”,取决于该人是否具有“创作意图”,以及是否实施了被认定为“创作性贡献”的行为。同一文件指出,具体指定可视为创作性表达的内容的详细指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创作性贡献;而仅停留于未达创作性表达程度的构思的指示,无论多么冗长,都不影响判断。该文件还指出,尝试次数多本身并不影响判断;如果进行了添加或修改,这些部分一般被认定具有著作权。
在广告实务中,如果生成物不被认定具有著作权,就难以依据著作权阻止第三方使用相同的表达。另一方面,不具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广告主取得何种权利,也需另行确认
即使被认定具有著作权,权利也不会自动归属于广告主。仅凭委托制作公司并支付了费用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著作权已转让给广告主。对于生成物以及由人添加的创作部分,需在合同中确认权利归属和广告主获准使用的范围。剧本、音乐、照片及其他素材的权利,也需要与出演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分开确认。
2. 确认与既有作品、角色及品牌的关系
相似性与依据性
如果认定存在相似性(共通的创作性表达)和依据性,且该使用不属于权利限制规定的范围,就会产生生成物是否侵犯既有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关于依据性,文化厅说明:如果在生成式AI的开发和训练阶段使用了既有作品进行训练,即使AI使用者不知道该既有作品,一般也会推定存在依据性。不过,该文件也指出,如果训练所用作品的创作性表达在生成和使用阶段并不处于可被输出的状态,则可能主张并证明不存在依据性。
训练阶段是否适用权利限制规定,与发布所生成的广告是否合法,需分别审查。关于网站信息被收集并用于训练的企业可采取的措施,请参阅另一篇指南“企业网站拒绝人工智能训练使用的措施:抓取控制的局限与法律手段”。
输入参考图像的行为也需另行确认
为参考而将图像或原始音频输入AI所涉及的复制,应与发布输出结果的行为分别核查。如果输入图像的目的是再现其创作性表达,即使涉及信息分析,也可能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0条之4。文化厅也指出,将既有作品作为生成指令输入时,应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欣赏、感受该作品思想或情感的目的。
风格与具体表达
指定特定创作者或作品的“风格”,不同于复制该作品的具体表达。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或风格本身。不过,指定风格也可能导致具体表达被复制,因此需要核查生成物本身。
角色和品牌
如果广告中使用既有角色,或使用令人联想到其他公司标志或商品名称的标识,需核查的不仅是著作权,还包括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关于商品或营业标识的规则。使用与消费者广泛知晓的他人商品或营业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并造成混淆,以及将与他人著名的商品或营业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作为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识使用,均被规定为不正当竞争。
保存检查记录
保存所下达的指示、用作参考的素材以及由人修改的生成物部分的记录,便于日后被指出问题时说明情况。如果将工作外包给制作公司,也需事先确定由谁保存这些记录。
3. 确认真实人物的肖像和声音以及原始录音的权利
肖像与公开权
关于未经许可使用真实人物的肖像等,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如果该使用可以说专门以利用其顾客吸引力为目的,则侵犯公开权,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违法。该判决涉及的是照片的使用。
此外,不被无正当理由使用肖像等的人格利益也会成为问题。这些问题并不限于名人。
声音
法务省于2026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声音等的民事责任研究会”报告书指出,研究会内部对于将声音纳入公开权保护范围并无异议。
不过,这是研究会对其解释的说明,既不是创设新权利的法律,也不是针对使用AI合成语音所作的判决。在实际案件中,需结合具体使用方式进行审查,包括所使用的肖像等能否被识别为属于本人,以及如何利用其顾客吸引力。
另一方面,报告书不是立法或判例,这并不意味着无需进行合同上的确认。与相关各方明确下文所述三个阶段中各自允许哪些使用,是切实可行的准备方式。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使用既有录音时,需分别核查其中所含作品(如剧本、乐曲和歌词)的权利、表演的权利以及录音制品的权利。表演是指以戏剧方式演出、舞蹈、演奏、歌唱、口演、朗咏或以其他方法演出作品(包括虽不演出作品但具有表演艺术性质的类似行为)。台词的演绎、歌唱、口演和朗咏属于表演。相对地,为口头传达作品而朗读作品,除构成表演的情形外,作为“口述”另行处理。法律对表演的定义着眼于行为的性质。因此,不能仅凭配音演员或演员发出了声音这一事实,或仅凭朗读几乎没有抑扬顿挫这一事实来判断。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录音权、录像权以及可传输化权,但两者都有例外规定。对于经许可录制于电影作品中的表演,录音权和录像权不适用,但将声音录制于可单独播放声音的录音物中的情形除外。对于经许可录制了影像的表演等情形,可传输化权也另有例外规定。需分别核查原始录音的形式、现在拟进行的使用行为以及合同的范围。提取音频并不一定会同时涉及这两项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其录音制品以及使其可传输化的专有权。即使音频不构成表演,就录音而言也可能涉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因此还需确认最初固定声音的是谁,以及权利是否已转移给他人。不过,专门为与影像一同播放而进行的固定,不属于录音制品的定义范围。仅取得表演者的同意,并不能同时处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表演者有权决定是否表示其姓名,并且其表演受到保护,不受损害其名誉或声望的变更、删减或其他修改。后一项规定并不禁止所有修改。根据表演的性质及其使用目的和方式被认为不得已的修改,或被认为符合公正惯例的修改,不适用该规定。认为“因为本人没有说过这些话,所以当然侵犯保持同一性权”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声音的相似性和原始表演的使用
仅凭声音特征相似,并不能证明原始表演被录制或使用。如果特定的原始表演没有被复制,就不能仅以声音相似为由认定侵犯录音权。
另一方面,仅凭说出的是新的文本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原始表演未被使用。需要在逐案确认原始音频如何被纳入、合成如何运作,以及特定表演在生成物中被再现到何种程度之后,再作判断。
与声音相关的问题也不限于对其顾客吸引力的利用。如果把本人没有说过的话当作本人的发言呈现,还需确认是否涉及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一般公众也已确立了针对本人声音的全面专有权,也不意味着所有未经许可的使用都是违法的。
标明内容由AI生成,并不能免除对肖像或声音使用相关权利和约定的确认。
4. 确认素材使用、模型制作及广告发布的权利处理与约定
按既定顺序进行确认
确认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1)确定素材和使用行为;(2)确认权利是否及于这些行为;(3)确认是否适用权利限制规定;(4)确定必要的许可和合同条件。这并不是一份要求在每个阶段都取得许可的清单。
权利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表演和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第102条第1款,对作为邻接权对象的表演、录音制品、广播或有线广播的使用,准用第30条之2至第32条及其他规定,其中包括第30条之4。因此,即使将录音用于AI训练,只要符合条件,也可能无须取得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
不过,仅称为“训练”,并不能决定法律上的处理。应核查是否存在欣赏、感受原始表演的目的、使用范围,以及对权利人的影响。第102条第9款第2项还规定,如果使用者为了本人或他人欣赏、感受表演等内容,使用依据准用的第30条之4制作的复制物,则视为该使用者实施了录音、录像或复制。即使可以为训练目的合法制作复制物,也不意味着可将该复制物用于让公众在广告中听到原始表演。
不过,在此语境下,训练后的模型是否构成表演等的复制物,以及使用该模型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以让人欣赏、感受原始表演等为目的的使用,需要另行审查。需要确认的是:哪些原始音频以何种方式被纳入、生成时是否使用了原始音频的复制物、原始表演在生成物中被再现的程度,以及该使用的目的。仅凭声音相似并不能决定结论。
此外,即使适用此处所述的信息分析相关权利限制规定,表演者人格权及合同上的限制也需另行确认。
各阶段的确认事项
| 阶段 | 主要涉及的权利 | 需要检查的材料和许可范围 | 每种情况下需要审查的事项 | 合同中应约定的事项 |
|---|---|---|---|---|
| (1)原始录音及出演素材的取得和使用 | 表演者的录音权、录像权、可传输化权和姓名表示权 /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和可传输化权 / 剧本和乐曲的著作权 | 原始音频及录制形式、以往的出演和录音合同、授予许可的一方及其权限,以及剧本和乐曲的权利处理状况 | 是否构成表演以及是否适用例外规定。以往合同的范围 | 所提供素材的确定、使用目的、是否允许再提供,以及保存与返还或删除 |
| (2)训练与声音模型的制作 | 同上(依据第102条第1款,准用第30条之4及其他规定) | 用于训练的素材范围、权利人是否同意及同意范围,以及模型的保存和管理安排 | 是否同时存在欣赏、感受目的。模型的保存和再利用被允许的程度 | 是否允许制作模型、所制作模型的权利归属和保存、是否可以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期间以及之后的处理 |
| (3)新发言内容的合成与发布 | 表演者人格权 / 公开权和人格利益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的商品或营业标识 | 本人的书面同意及其范围、合成语音和成品广告的核查记录,以及由谁批准发布 | 能否识别出本人、如何利用其顾客吸引力,以及原始表演被再现的程度 | 可合成的发言范围、媒体、期间、地域、修改限制、发布前由本人审核,以及撤回程序 |
合同中应优先约定的事项
除媒体、期间和地域外,应优先约定是否允许追加训练、向第三方提供模型、合成发言的范围,以及合同终止后的使用和删除。不应认为出演者的一次同意就能涵盖从素材使用到新发言发布的全部事项。
合同中还应规定:由谁核查并批准合成的发言和成品广告;如果权利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联络、停止发布或替换内容的决定以及费用分担;以及合同终止后原始素材、模型、合成语音和已发布的广告分别如何处理。
即使制作公司表示“权利已处理完毕”,也需要确认该许可涉及什么、由谁授予以及范围如何。广告主需要处于能够自行判断是否可以发布的状态。
我们如何协助
- 我们整理计划使用的素材、生成物和媒体,并确定需要确认的权利
- 我们根据使用方式,审查著作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以及与肖像和声音相关的利益
- 我们分别梳理权利限制规定的适用以及是否需要许可
- 我们整理合同条件,并起草和审查有关素材使用、声音模型制作和合成语音发布的合同
- 我们梳理出演者、制作公司和AI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分担
- 在有人提出侵权主张时,我们协助应对
常见问题
如果付费套餐写明“允许商业使用”,生成物可以直接用于广告吗?
不一定。“允许商业使用”是指在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上允许使用,并不意味着生成物中包含的他人作品表达的相关权利,或与真实人物肖像或声音相关的权利,也已处理完毕。在确认条款中的禁止用途、权利归属以及保证和补偿条款的范围之后,还需要审查生成物本身,研究其与第三方权利的关系。
如果以前已就在广告片中出演和录音取得许可,可以使用该配音演员的声音为其他商品制作广告音频吗?
这取决于以前合同中的许可范围。如果对出演和录音的许可涵盖在特定广告中使用该录音,一般不会延伸到为其他商品的广告制作声音模型并合成新的发言。如果仅从录制在视听作品中的表演中提取音频加以使用,还会涉及例外规定的问题。建议将素材使用、模型制作和合成语音发布分开,重新达成约定。
即使合成的是本人没有说过的文本,也可能涉及表演者的权利吗?
视情况而定。根据《著作权法》,录音不仅是指将声音固定在有形物上,还包括对该固定物进行增制。因此,即使相关文本并非由本人说出,如果在训练或合成过程中复制了包含原始表演的原始音频,或将录音组合起来制作生成物,也可能涉及表演者的权利。
不过,仅凭声音特征相似,并不能证明原始表演已被使用。制作过程与生成物的制作和发布分开考虑,需要确认的是:是否使用了原始表演、如何使用、该使用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以及是否适用权利限制规定或例外规定。训练过程中的复制,并不意味着生成物的发布当然也构成对原始表演的使用。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公开权和人格利益,以及合同上的限制,也需与表演者的权利分开确认。
标明“这些肖像和声音由AI生成”,就不需要取得本人许可了吗?
并不会因此无需许可。即使披露了由AI生成,如果所使用的肖像等可以被识别为属于本人,且该使用被评价为利用其顾客吸引力,公开权的问题依然存在。该标注能否减少观众或听众的误解,与该使用是否被评价为利用本人的顾客吸引力等,是不同的问题。与广告标示规则的关系还需要另行审查。
如果制作公司表示“权利已处理完毕”,广告主就无需确认了吗?
不能说无需确认。需要确认该许可涉及什么、由谁授予以及范围如何。尤其是,素材使用、声音模型制作和合成语音发布各自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不同。即使合同规定由制作公司承担补偿义务,也不当然阻止权利人向广告主提出请求。建议确认相关依据资料,以便广告主能够判断是否可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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