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无法取得共同研究伙伴对共有专利许可的同意时的应对
当公司与他人共有涵盖共同研究成果的专利时,将该专利许可给第三人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对外许可谈判正在推进,但无法取得共同研究伙伴的同意,协议本身的缔结就会被搁置。
需要依次确认三个问题。第一,拟进行的行为原本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二,是否已经取得同意。第三,如果尚无同意,是否存在可据以请求对方同意或参与协商的合同依据。还需要了解共有人拒绝同意的理由及其背后的利益。仅确认《专利法》的规定,并不能解决这种局面。
本文说明寻求对外许可(out-licensing)的生物技术初创企业和制药公司应核查哪些事项,以及如何安排谈判。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当无法获得同意时要检查什么
- 专利号、共有人、共有份额及审查经过
- 所有相关协议,包括联合研究协议、联合专利申请协议以及共有份额转让协议
- 协议中是否有关于向第三方许可的条款,包括同意要件、可拒绝同意的情形以及协商程序
- 共有人拒绝同意时给出的理由
- 拟议的许可条件,包括潜在被许可人、许可对象、地域、期限、对价,以及许可为独占还是非独占
- 与潜在被许可人达成的协议中的谈判期限和先决条件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审查相关专利的共有情况及相关协议/核查是否存在概括同意,以及可能构成默示同意的既往往来/审查合同条款,区分同意义务与参与协商的义务/对拒绝理由进行分类,并研究可调整的条件/审查与潜在被许可人之间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和期限/与共有人谈判及起草协议
联系表单1 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
专利权为共有时,《专利法》对以下三类事项作了区分。
第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转让其份额,也不得以该份额设定质权。
第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实施该专利发明。
第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就该专利为第三方设定独占许可(senyo jisshiken)或授予非独占许可(tsujo jisshiken)。
因此,公司自行实施发明与向第三方许可在处理上有所不同。但是,即使将某项安排描述为“仅限于本公司份额的许可”或“非独占的许可”,也不能免除上述第三种情形下的同意要求。即使是未在合同中约定独占性的非独占许可(tsujo jisshiken),也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子公司或作为独立法人的潜在被许可人实施发明,也不能自动视为共有人自己的实施。同时,仅凭其为独立法人这一事实,也不能断定该活动不属于共有人自己的实施。
在委托外部制造的情况下,能否视为共有人自己实施发明,应根据实际安排进行判断。需要核查的事项包括:合同上的角色分工、对制造和质量管理是否进行指示和监督及其程度、产品的交付对象,以及由谁承担费用、由谁取得利润。仅在形式上安排好这些事项,并不必然使该活动被视为共有人自己的实施。下一节将介绍涉及该问题的一则判决。
这些规则只是出发点,而非结论。共有人不同意时应如何推进,需要按照下一节所述的三个阶段进行研究。
2 审查的三个阶段
将审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有助于梳理问题。如果颠倒顺序,讨论就会各说各话。
第一步是核查拟议的活动是否构成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向第三方许可。发明是由公司自身实施、通过子公司实施,还是由潜在被许可人实施,所产生的问题各不相同。
第二步是核查是否已经存在同意。联合研究协议中可能包含对特定范围内许可的事先概括同意。双方迄今为止的往来也可能构成默示同意。没有明示条款,并不等于不存在任何同意。
第三步是在不存在同意的情况下,核查对方是否负有同意或参与协商的合同义务。具体而言,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同意义务或参与协商的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具体要求。
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同意”与“是否负有给予同意的义务”。同意义务也不同于参与协商的义务。这些区别会影响下文所述请求在评估时得出的结论。
分别处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一则判决
在一名共有人让第三方制造并交付产品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该制造和交付不能等同于该共有人自己实施发明。但法院同时根据双方迄今为止的往来,认定另一共有人已默示同意向该第三方许可(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3月26日判决,2011(Wa)第3292号案件)。
不过,法院在该案中考虑了具体情况,包括转让共有份额的目的、有关技术规格的提议以及参加会议的情况。仅仅知悉相关活动而未提出异议,并不当然构成默示同意。该判决也没有就明示约定与默示同意的相对优先顺序确立一般规则。
3 核查合同依据
待审查的合同文件
需要审查的文件包括联合研究协议、联合专利申请协议,以及与专利申请和注册有关的备忘录、会议记录和往来函件。如果存在关于同意的条款,需要仔细阅读其措辞。
检查要点如下。
- 是否已就向第三方许可事先给予概括同意,以及是否需要逐项同意
- 可拒绝同意的情形是否受到限制,包括是否有“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意”之类的规定
- 协议是否只要求参与协商,而不要求同意本身
- 是否有关于分配对价的条款
- 是否对向竞争对手许可设有限制
这些条款性质各不相同。可以向对方要求什么,取决于条款的类型。
| 合同规定 | 对另一方可以要求什么 | 谈判中应核查的事项 |
|---|---|---|
| 存在事先概括同意,涵盖特定范围内的许可 | 没有必要再寻求同意。 | 所提议的许可证是否属于这一范围 |
| 协议仅要求逐项同意 | 由对方决定是否同意。 | 另一方可以同意的条款 |
| 协议规定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意 | 除非有合理的拒绝理由,否则对方须给予同意 | 所给出的理由是否构成合理的理由 |
| 协议仅要求诚信协商 | 对方须参与协商 | 是否已安排协商机会并提供了必要信息 |
| 没有关于向第三方许可的明确条款。 | 难以直接从合同中推导出义务 | 其他协议或备忘录中是否有相关条款,以及既往往来是否已形成概括同意或默示同意 |
应适用表中哪一行,决定了下一步怎么做。如果在已存在概括同意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逐项同意而谈判,或者在仅负有参与协商义务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对方同意,都会浪费时间。
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
如果没有关于同意的具体规定,就难以直接找到要求对方同意的合同依据。但是,没有明示条款不同于不存在任何约定。还需要核查双方既往的往来,是否留有余地认定双方已就特定范围内的许可达成了共识。
经上述审查仍找不到提供该依据的约定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具体而言,要结合联合研究的目的、事情的经过以及双方的利益,找出对方能够同意的条件。
4 拒绝理由的分类
无法取得同意的原因可分为几类。以下是需要研究的拒绝理由示例,并非法律上允许的理由的完整列举。适当的应对方式因理由而异。
竞争方面的顾虑——因潜在被许可人是该共有人的竞争对手而拒绝同意。有可能通过限制许可的对象、地域或使用领域来消除这一顾虑。
对价分配——双方尚未就许可收入的分配达成一致。协商需要涵盖分配方法、支付时间及审计条款。
共有人自身的实施计划——共有人计划自行实施发明,认为向第三方许可会妨碍该计划。可能的调整包括不设独占性,或划分地域或使用领域。这些调整旨在寻找更容易取得同意的条件;将许可改为非独占并不能免除同意要求。
程序或说明不足——可能未对许可条件作充分说明,或者内部审批程序可能尚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息并给予时间可能就能解决问题。
5 审查与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安排
与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可能将共有人的同意作为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同意之前协议不会生效,因此需要管理期限。
考虑到可能无法取得同意,也可以考虑调整协议结构。可能的做法包括:将范围限于仅由本公司单独提出申请的专利,或者在另行达成协议后再将共有专利纳入。这两种做法都需要与潜在被许可人协商,因此公司需要决定是否在早期阶段向其说明情况。
如果协议因潜在被许可人发现了第三方的专利而陷入停滞,问题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所发现专利的内容、拟议活动和合同条款,与共有人同意的问题分开审查。
6 谈判及其他选项
谈判的重点在于提出能够解决拒绝理由的条件。可能的提议包括限制许可范围、同时赋予共有人一定的权利,以及明确对价的分配方式。拟议的许可条件,应与对对方的相应请求一并列明。
可能的回应实例如下。
| 拒绝的理由 | 可提议的条件示例 | 向对方要求什么 |
|---|---|---|
| 向竞争对手许可 | 限制使用领域、地域和期限;排除竞争领域;禁止再许可 | 限定范围内的同意 |
| 未就对价分配达成一致 | 载明分配比例、付款时间以及报告和审计方法的协议草案 | 关于分配的协议和在此基础上的同意 |
| 妨碍共有人自行实施发明 | 非独占许可,并为共有人自行实施保留空间 | 在此基础上的同意 |
| 解释或内部程序不足 | 载明许可条件的资料及重新设定的答复期限 | 安排讨论和在截止日期前作出答复 |
在提出条件时,公司应说明要求对方做什么:是给予同意本身、参与协商,还是对所提条件作出答复。如果反复往来却始终未明确这一点,日后评估合同义务及其履行情况时,这些往来记录可能无法充分显示公司提出了什么要求以及对方如何回应。
如果谈判未能达成一致,可选方案可能包括转让或受让共有份额,或解除共有关系。但是,转让份额同样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这也需要通过谈判解决。
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是另一种可能。一般而言,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但在考虑能否提出这一请求之前,需要先确定对方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例如,“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意”的条款与仅要求双方“诚信协商”的条款,可以要求的内容不同。前者可能成为要求对方给予同意本身的依据,而后者要求的是参与协商。《专利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要求拒绝同意须有合理理由,因此这取决于合同条款。何为合理理由,也要结合合同措辞和事情的经过进行判断。
如果确立了具体的同意义务,下一步就是请求履行该义务。一般而言,命令一方作出意思表示的判决确定时,视为该方已作出该意思表示。因此,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根据合同和事情的经过能够确立什么样的义务。
同样,是否已履行参与协商的义务,也不只取决于条款的措辞。需要审查协商的经过,包括向对方说明了什么、提出了什么提议以及提供了哪些信息。在一宗涉及委托研究合同下知识产权归属和转让协商的案件中,法院考虑到研究进展报告、关于取得专利保护前景的说明,以及委托方在理解这些信息后决定不寻求保护的情况,认定不存在违反参与协商义务的情形。
从商业角度看,是否适合通过诉讼寻求解决,需要与上述评估分开决定。在对外许可谈判进行期间,找出对方可以接受的条件,可能比研究能否提出请求更快。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
- 我们审查相关专利的共同所有权安排和所有相关协议。
- 我们核查是否存在概括同意,以及双方过去的往来是否可能构成默示同意。
- 我们审查关于同意的合同条款,区分同意义务与参与协商的义务。
- 我们按类别审查拒绝理由,并研究可调整的条件。
- 我们核查与潜在被许可人之间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和期限,并研究调整协议结构。
- 我们协助与共同所有者的谈判和协议的准备。
- 我们也会研究共有份额的转让或受让,以及解除共有关系。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 文章主题 | 法令或官方资料 | 资料类型及所核查的英文版本 |
|---|---|---|
| 共有人自行实施发明、向第三方许可,以及共有份额的转让或质押 | 《专利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 | 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译本的版本标注不一致(日文标注为2022年法律第48号;英文标注为2024年法律第48号)。 |
| 将共同所有人自己的发明实践与对第三方许可的默示同意区分开来 | 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3月26日判决,2011(Wa)第3292号 | 法院判决。 |
| 寻求履行合同义务 | 《民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 | 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译本标注其最新版本为2021年法律第37号。 |
| 命令作出意思表示的判决确定后的效力 | 《民事执行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 | 法令。英文译本(旧版本)。该译本注明其最后版本为2019年第2号法律。 |
法律信息核查日:2026年9月27日
常见问题
Q1 未经共有人同意,就完全不能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吗?
《专利法》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就该专利为第三方设定独占许可或授予非独占许可。即使以非独占方式授予许可,也适用这一规则。不过,根据同一法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共有人均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实施该发明。
不过,协议中可能已包含事先概括同意,或者双方过去的往来可能构成默示同意。第一步是核查是否已经存在同意。
Q2 共有人不说明理由就拒绝同意。能否强制其同意?
这取决于协议中是否有“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意”之类的条款。即使有此类条款,何为合理理由,也需要结合合同措辞和事情的经过进行判断。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本身并不要求拒绝同意须有合理理由。合同对拒绝理由的限制,需要通过核查合同条款和事情的经过来判断。因此,如果没有合同条款,就难以直接从法律规定中推导出同意义务。如果协议仅规定诚信协商,可以要求的是参与协商,而不是同意本身。
如果确立了具体的合同上的同意义务,下一步是请求履行该义务。首先要核查的是,根据合同和事情的经过能够确立什么样的义务。
Q3 公司能否只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潜在被许可人?
《专利法》规定,转让份额也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这一选项同样以与共有人谈判为前提。
Q4 共有人担心向竞争对手许可。可以作哪些调整?
可能的调整包括:限制许可的对象、地域、使用领域或期限;不设独占性;或为共有人保留一定的权利。出发点是具体找出共有人能够接受哪些条件。这些调整旨在寻找更容易取得同意的条件;将许可改为非独占并不能免除同意要求。
Q5 联合研究协议只规定双方应“诚信协商”。可以要求什么?
可以要求对方参与协商。此类条款通常不能成为要求对方给予同意本身的依据。是否已履行参与协商的义务,不只取决于措辞,而是根据向对方说明了什么、提出了什么提议以及提供了哪些信息来判断。因此,公司宜保留记录,表明已具体说明拟议的许可、提出了回应对方顾虑的条件,并设定了答复期限。
Q6 与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设定了期限。公司应如何推进?
应同时关注期限和取得同意的前景。如果可能无法及时取得同意,公司可以与潜在被许可人协商调整协议结构,例如将范围限于仅由本公司单独提出申请的专利,或在另行达成协议后再将共有专利纳入。何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属于谈判中的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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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及判例核对日期:2026年9月27日。共有专利的处理因合同条款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具体事项请与我们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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