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日本收到商标侵权警告函时的应对

企业可能收到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发来的警告函,要求停止使用商品名称、服务名称、店铺名称、标识或其他标志,或要求付款。本文面向已收到此类通知的企业的法务及管理人员。

核心问题在于:针对哪些商品或服务、在何种程度上继续使用、变更或停止使用哪些标志,以及如何应对与过去使用有关的金钱请求。我们将注册的权利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并考虑可行的应对方式。

由企业整理有关其使用情况及交易记录的信息,我们则协助进行法律评估并研究应对方针。本文还涉及对库存、网站及业务伙伴的影响。本文不涉及回复函范本或商标申请程序。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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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企业收到商标侵权警告函后首先应确认的事项
  2. 1 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确认注册与使用情况
  3. 2 研究先使用、不使用撤销及注册无效
  4. 3 决定继续使用、变更或停止使用的范围
  5. 4 应对金钱请求以及业务伙伴和在线交易平台
  6.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7. 常见问题
  8. 我们如何协助应对商标侵权警告

企业收到商标侵权警告函后首先应确认的事项

  • 警告函与期限:企业确认警告函及附件、收到日期、对方要求采取的行动以及答复期限,并将这些信息与原件一并整理。
  • 注册信息:企业整理警告函中指明的注册号、权利人及标志,并保留所附的注册文件。
  • 标志出现的位置:企业确定标志出现在哪些商品或服务、包装、网站、店铺以及业务伙伴发布的资料上。
  • 变更前的记录:企业在作出变更前,保存注明日期的照片和截图,以显示标志的位置、大小及周边文字。
  • 使用经过:企业整理开始使用的日期及此后的经过,并收集显示相关时期销售区域、广告和交易情况的文件。
  • 合同与进货渠道:企业确定其供应商和商品的流通渠道,并确认销售协议、许可协议以及其他证明已获许可的文件。
  • 库存与销售记录:企业整理相关商品的库存、订单及发货记录,以及各期间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和成本。
  • 其他通知:企业另行确认从业务伙伴、在线交易平台、日本海关或其他方面收到的通知的对象、程序及期限。

我们将企业提供的文件与权利信息进行比对,协助审查是否构成侵权,并研究应对方针。

关于警告函中答复期限的考虑方式及准备答复时的一般注意事项,请参阅“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

1 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确认注册与使用情况

注册商标、权利人及警告依据

企业根据警告函及附件,整理有关所涉标志、商品或服务以及请求内容的信息。

我们确认是否存在注册、权利人、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申请日,以及权利在使用时和现在的状态。

警告函中也可能包含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就广为人知的商品名称、店铺名称或其他标志提出的主张。由于即使没有商标注册,请求也可能成立,我们会另行考虑该标志的知名程度,并根据请求的依据,考虑是否存在混淆或其他相关情况。

商标的近似与商品或服务的类似

企业整理其使用的标志,以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和购买者或接受者等信息。

我们在考虑实际交易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商标的外观、读音和含义所给人的整体印象来判断是否近似。对于商品或服务,我们确认其用途、制造者或提供者、销售或提供渠道,以及相关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在此基础上,我们考虑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可能使其被认为来自同一营业者。类别号相同与否,其本身并不决定是否类似。

标志的使用方式与商品的流通渠道

企业准备显示标志的位置、大小以及周边文字和图像的资料,以及进货和流通渠道的记录。

我们从购买者或使用者的角度,考虑该标志是否被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并非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权可能不及于该使用。如果标志出现在说明性文字中,我们会确认上下文及其实际显示方式。即使企业自己的品牌同时出现,有争议的标志也可能作为另一个来源标识发挥作用。

即使标志被用于表示来源,我们也会另行考虑关于名称、品质等表示的商标权效力限制。商标权可能不及于以通常使用的方式表示企业自己的名称或其著名的简称。在不带“Kabushiki Kaisha”(股份公司)等公司类型字样的情况下显示公司名称时,该简称是否著名可能成为问题。对于店铺名称,我们还会确认其与业务的关系及显示方式,并个别考虑其是否被视为企业自己的名称。但是,如果企业在对方的商标权注册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名称等,则不能援用这一关于名称等的限制。

对于以通常使用的方式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品质、原材料、用途或类似特征,商标权也可能不及于此。我们不仅确认该表述是否收录于词典,还会确认其是否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特征,以及其实际显示方式。

真品的转售或平行进口可能不构成商标权侵权。但是,即使内容物是真品,为销售而持有其包装上贴附了未经正当授权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被视为侵害商标权。我们会分别确认加工或重新包装的性质,以及商品、包装和广告上出现的标志。

对于平行进口,我们会核查商标是否由外国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合法附加,以及日本与外国权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或具有可在法律上或经济上视为同一主体的关系。我们还会结合日本商标权人能否直接或间接控制质量等因素,判断相关商品在商标所保证的质量方面,是否与日本境内授权商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 研究先使用、不使用撤销及注册无效

基于先使用的商标使用权、不使用撤销以及注册无效,其判断基准日和法律效果各不相同。我们会将今后的使用与过去使用相关的金钱请求分开考虑。

继续使用以前使用的标志的条件

企业整理显示开始使用的时间、当时的销售和广告情况,以及此后使用情况的记录。

我们会考虑:企业是否在对方提出申请之前,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在日本使用该标志;其结果是否使该标志在申请日时已在相关购买者或使用者中作为表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广为人知;以及企业是否持续将该标志用于这些商品或服务。如果满足条件,企业可能有权基于先使用继续使用,但仅仅是更早开始使用并不足够。我们会结合当时的实际交易情况,确认该标志在哪些地区和哪些购买者或使用者群体中为人所知,以及知名程度。即使基于先使用的权利得到认可,商标权人或其他有权方也可能要求企业附加适当的表示以防止混淆。

研究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企业记录对方的销售和广告活动,以及确认这些情况的日期。

我们调查权利人或获许可使用该商标的人,是否在日本连续3年以上未就相关指定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注册商标(包括按社会通念被视为相同的商标)。在此基础上,我们考虑向日本专利厅(JPO)提出不使用撤销审判请求。对方承担证明使用的责任,但例如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注册不会被撤销。仅提出请求本身,并不意味着企业有权继续使用。

撤销审决确定后,相关权利视为自审判请求登记之日起消灭。这并不会自动解决与该日期之前的使用有关的金钱请求。

主张无效的理由及期限

企业整理其持有的与申请和注册有关的文件。

我们确认无效理由、判断的基准日,以及自商标权设定注册起5年的期限限制是否适用,包括任何例外情形。无效审决确定后,原则上该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基于注册后产生的理由而无效的,适用不同的处理。

在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以该注册应在日本专利厅的无效审判中被宣告无效为由,对权利行使提出抗辩。不过,根据无效理由、经过的时间以及是否在适用期间内提出了无效审判请求,这一抗辩可能受到限制。即使无效抗辩受到限制,我们也会个别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抗辩。诉讼中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其本身并不会撤销该注册。

3 决定继续使用、变更或停止使用的范围

研究期间的销售与广告

我们确认是否构成侵权及继续使用的法律依据,并考虑是否需要变更或停止使用。如果侵权销售持续进行,该期间的销售也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对于故意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刑事处罚。仅收到警告本身,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我们会确认警告的内容、企业已知的事实及其后的应对,并个别考虑是否存在故意。

企业整理有关相关商品的库存和订单、广告以及作出变更所需时间的信息。企业根据我们的审查,决定销售和广告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变更或停止,以及一旦哪些事实得到确认,就会重新考虑其方针。

审查名称及标志的变更方案

企业准备拟替换的名称和标识方案,以及显示其在包装和网页上如何呈现的草稿。

我们结合读音、含义、外观及使用方式,考虑这些方案与对方权利的关系。仅变更部分文字或字体,并不一定能避免侵权。我们还会确认拟使用新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位置和大小。

企业确定过渡所需的时间及其对交易的影响,并决定采用哪个方案。企业还会确定新旧标志并存的期间及所涉商品,我们则考虑是否需要就该期间的使用进行协商。由于更名并不能解决与过去使用有关的请求,我们会将今后的使用与过去请求的解决分开考虑。

库存、网站及业务伙伴资料上标志的处理

企业在作出变更前记录标志,例如保存照片和截图,并将这些记录与销售文件一并保留。企业还确定标志出现的位置。即使停止销售,为销售而持有带有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商品,也可能被视为侵权。

侵权成立时,权利人可以请求禁令,并同时请求采取防止侵权所必需的措施,例如废弃相关商品。我们会考虑这些措施的必要性和范围,包括去除或更换标志是否已足够。

考虑变更或停止使用时的核对清单

领域需确认的标志企业确认的资料我们考虑的事项
产品和包装商品、吊牌、包装及随附资料上的标示实物及照片、库存清单和发货记录能否通过重新贴标等措施解决问题、库存的处理方式,以及任何协议的范围
公司网站及在线销售产品名称、图片、广告和网址URL 列表、保存的屏幕截图以及更新内容的权限需要变更的内容,以及是否需要向在线交易平台或其他方面提出申请
店铺与业务伙伴招牌、菜单及业务伙伴发布的资料照片、分发对象名单以及合同和交付记录需要请求变更的范围,以及向业务伙伴作出的说明

作出变更时,企业根据我们的审查推进,并确认就第三方管理的标志提出的变更请求的结果。

4 应对金钱请求以及业务伙伴和在线交易平台

损害赔偿请求所涉期间及计算依据

企业按请求所涉的各期间及各类商品或服务,整理销售数量、销售额和成本的记录。

我们将这些记录与权利的存续期间及使用经过进行对照,并研究责任及计算依据。收到警告前的销售也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由于在商标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中推定存在过失,仅以不知道该商标已注册为由,未必能够免除公司的责任。

计算方法的例子包括:将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推定为损害额,以及请求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我们区分销售额与利润,并研究可能推翻该推定的情况以及许可费的依据。在认定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时,法院也可以考虑以发生侵权为前提、当事人之间本应约定的许可费。普通合同中使用的费率未必可以不经调整而直接适用。

过去请求的和解与今后使用的条件

公司确定其希望的解决条件,例如更改标识、停止使用或在许可下继续使用。

在谈判中,我们将拟和解的请求所涉期间和范围,与允许今后使用的标识、商品、销售渠道和期间区分开来。我们还分别确认付款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就今后使用需约定的条件。

有关现有许可协议的违约、解除或期满的问题,请参见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涉及交易伙伴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说明与程序

公司确认向交易伙伴发出的通知、网络交易平台发出的下架通知、使用条款以及答复期限。我们研究需要作出的说明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与权利人之间任何协议的条款外,我们还确认恢复商品页面所需的平台程序和平台决定。

如果公司收到日本海关关于认定程序(用于判断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公司应确认通知的类型和期限,我们则研究提交争辩不构成侵权的书面陈述以及提交证据和意见。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文章主题法令或官方资料资料类型及所核查的英文版本
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所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及其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修订版本为2023年法律第51号。
涉及未注册的商品名称、店铺名称及其他标识的主张《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所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及其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修订版本为2023年法律第51号。
商标的近似与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日本专利厅,《商标审查基准》行政审查基准。英文版由日本专利厅发布(该基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作为来源标示的使用;名称、简称及描述性标示《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法令。英文译本同第一行。
真正商品的平行进口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3年2月27日判决,2002年(Ju)第1100号——日文判决书法院判决。日文原文;未依据英文译本。
基于在先使用的商标使用权(先使用权)及防止混淆的标示《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法令。英文译本同第一行。
不使用撤销、使用证明及撤销的生效日《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法令。英文译本同第一行。
无效理由、期间限制及无效的效力《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法令。英文译本同第一行。
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及过失推定《商标法》;《专利法》(经《商标法》准用于商标权)——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日文)以及《专利法》的英文译本(较早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所依据的修正版本为2024年第48号法律。《商标法》请参见第一行。
适用期间届满后对无效抗辩的限制及对其他抗辩的研究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2017年2月28日判决,2015年(Ju)第1876号——日文判决书法院判决。日文原文;未依据英文译本。
禁令、以销售为目的持有商品、废弃及刑事处罚《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法令。英文译本同第一行。
基于利润或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的损害赔偿《商标法》——日文文本:e-Gov法令。英文译本同第一行。
日本海关的认定程序《关税法》——日文文本:e-Gov;英文文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所链接的资料为日本法令及其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英文译本标明其修订版本为2018年法律第16号。
通知、争辩不构成侵权的书面陈述,以及向日本海关提交证据和意见日本海关,认定程序的流程——日文官方程序信息行政程序信息。日文资料;并非法令译本。

上文链接的英文译本为早期版本,并未反映审查日当时已施行的全部修订。

法律信息核查日:2026年9月27日

常见问题

公司收到警告函后,是否需要停止销售或广告?

仅凭收到警告函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我们研究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继续使用的法律依据。公司整理有关库存、订单和广告的信息,并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决定应对的范围以及重新评估该应对的条件。

如果某名称已作为本公司的公司名称(商号)登记,公司能否继续使用该名称?

仅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并不能决定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我们确认实际展示的标识是否构成公司自身的名称、简称是否广为人知,以及是否以通常使用的方式展示。对于店铺名称,我们也会结合其与业务的关系和实际展示方式逐一研究。如果在对方的商标权注册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其名称或类似标示,则不能适用上述关于名称及类似标示的限制。

如果公司在对方提出申请之前已开始使用某标识,能否继续使用?

我们确认:公司是否在对方申请之前,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在日本使用该标识;在申请日,该标识是否已作为表示公司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而在相关购买者或使用者之间广为人知;以及使用是否一直持续。仅凭较早使用并不足够;即使基于在先使用的权利得到认可,公司也可能被要求附加防止混淆的标示。

如果对方并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公司仍需遵从警告吗?

不能仅因商标看起来未被使用就作出判断。我们确认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的人是否在日本连续3年以上未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包括按社会通念被认为相同的商标),以及不使用是否有正当理由。即使撤销已经确定,对于撤销请求登记日之前的使用所涉及的金钱请求,也需另行研究。

更改名称是否也能消除与过去使用有关的金钱请求?

仅更改名称并不能解决与过去使用有关的请求。公司整理更改前后的使用情况及销售记录,我们则研究过去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相关期间以及计算依据。在谈判中,我们也会分别确认对过去请求的和解和今后使用的条件。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删除了公司的商品页面,公司应如何应对?

公司确认下架通知、相关页面、使用条款及答复期限。我们将权利人的主张与平台的程序区分开来,并研究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与权利人之间任何协议的条款外,我们还确认恢复商品页面所需的平台程序和平台决定。

我们如何协助应对商标侵权警告

应对商标侵权警告,需要按每个标识、每类商品或服务确认法律依据,并就今后的使用与过去使用所涉及的请求分别作出判断。我们就以下个别事项提供咨询: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权利是否有效;继续使用、变更或停止使用的范围;与权利人的答复、谈判以及协议条款的审查;以及涉及交易伙伴、网络交易平台和日本海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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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