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igation & Dispute Resolution
对民事判决有异议者:日本控诉及上告咨询
本所接受对民事第一审判决或控诉审判决有异议者的咨询。除考虑提起控诉(向第二审法院提起的上诉)的阶段外,在控诉审进行期间,或在上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上告受理申请阶段,也可就委托本所事宜进行咨询。即使控诉等程序的期限临近,也请先与本所联系。
即使已有代理律师,您也可以向本所咨询。无论您希望就判决或诉讼记录寻求第二意见、请本所审阅文书或共同受托(与现任代理律师共同代理),还是考虑更换代理律师,均可向本所咨询。本所也接受诉讼代理律师的咨询。
本所有两名曾任法官的律师,分别为原彰一、出縄英行。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本页面的适用范围 本页面主要介绍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普通民事诉讼中的控诉及上告。对于简易法院的案件,第2章补充说明程序上的差异。本页面不涵盖人事诉讼(离婚等)、行政诉讼及对家事审判的抗告。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咨询前,请确认以下事项。
- 案件及其当前阶段——法院、案号、当事人,以及案件处于第一审判决后、控诉审进行中还是控诉审判决后的阶段。对方是否已提起控诉。
- 第一审诉讼的提起时间——第一审诉讼何时提起。有关判决送达、控诉期间等事项的适用规定,因诉讼是在2026年5月21日之前还是之后提起而异,因此请确认能够显示提起时间的资料。
- 判决送达的对象、方式及日期——送达日期可能与您本人阅读判决或听取代理律师说明的日期不同。请确认送达采用纸质还是电子方式,并核查包括向代理律师送达在内的送达记录。
- 不服申请及理由书的提交情况——控诉、上告、上告受理申请的提交日期,已提交的文书,以及理由书的提交情况和期限。对于上告和上告受理申请,请分别确认各通知书的送达日期及各理由书的提交期限。
- 近期的期日及指定期限——口头辩论期日、法院指定的文书提交期限、和解方案的答复期限等。
- 判决及诉讼记录的存放处——双方的主张文书、证据、询问笔录、正在起草的理由书等。请确认这些资料的存放处,包括由现任代理律师保管的资料。
- 希望变更的事项及委托形式——您对判决的哪些部分有异议。您希望采用哪种形式:寻求第二意见、文书审阅、共同受托,还是更换代理律师。
- 假执行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判决是否附有假执行宣告,是否正在采取查封等措施,以及付款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的期限。
即使尚未备齐判决及诉讼记录,也请先告知本所程序所处的阶段及期限。详细资料的发送方式将由本所说明。
民事诉讼的期限
| 文书 | 期间及起算点 | 提交法院 | 超过期间时 |
|---|---|---|---|
| 控诉状 | 自判决送达之日起2周(不变期间)。判决宣告后提起的控诉,即使在送达之前提起,也有效。 | 第一审法院 | 期间届满后,将无法提起控诉。 |
| 控诉理由书 (记载请求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变更第一审判决的理由的文书) | 如果控诉状未具体记载请求撤销或变更判决的理由,应在提起控诉后50日内提交。 | 控诉法院(高等法院) | 一般认为,控诉不会因超过该期间而被驳回(这一点与上告理由书的情形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期限。 |
| 上告状及上告受理申请书 | 自控诉审判决送达之日起2周(不变期间)。 | 原审法院(作出控诉审判决的法院) | 期间届满后,将无法提起上告或提出上告受理申请。 |
| 上告理由书 | 如果上告状未记载上告理由,自上告提起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0日。 | 原审法院 | 按规定,未在期间内提交理由书的,应驳回上告。 |
| 上告受理申请理由书 | 如果上告受理申请书未记载理由,自上告受理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0日。 | 原审法院 | 按规定,未在期间内提交理由书的,应驳回上告受理申请。 |
注:为行文方便,本页面将电子判决书、判决书或代替上述文书的笔录的送达,统称为“判决送达”。
注:对于2026年5月21日之前提起诉讼的案件,判决的制作和送达、控诉期间及上告期间、上告提起通知书的处理等事项,适用修法前的规定(过渡措施)。
注:计算控诉期间及上告期间时,原则上不计入送达当日,而以次日为第1日。
注: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或年末年初期间(12月29日至1月3日)时,期间于其次日届满。法院不得延长或缩短不变期间。上告理由书及上告受理申请理由书的50日期间不属于不变期间,有时可由原审法院决定延长,但期间届满后不允许补正(事后补行诉讼行为)。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控诉、上告及上告受理申请的评估/在控诉审中途接受委托/就判决及诉讼记录提供意见、审阅文书、共同受托、更换代理律师/接受代理律师的咨询
联系表单1 民事控诉审中需要考虑的事项
1-1.审阅第一审判决及诉讼记录,准备控诉理由书
本所会确定第一审判决中您希望变更的判断,并对照诉讼记录,核查该判断与双方的主张及证据如何对应。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需要补充主张或证据,以及如何安排控诉理由书的结构。
控诉状应自判决送达之日起2周内提交至第一审法院。如果控诉状未具体记载请求撤销或变更第一审判决的理由,规定应在提起控诉后50日内,向控诉法院提交记载该理由的文书(控诉理由书)。一般认为,控诉不会因超过控诉理由书的提交期间而被驳回。这一点与未在期间内提交理由书即会被驳回的上告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审判长规定了提交主张和证据的期间,期间届满后提交时会被要求说明理由,也可能因提出过迟而被驳回。无论如何,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期限。
在控诉审中,第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但是,提出过迟的主张和证据可能被驳回,审判长也可能规定提交主张和证据的期间。此外,法院可以不调查其认为没有必要的证据,因此,即使提交了新证据,也不一定会得到调查。
在控诉审中,可能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即终结辩论。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报告,2024年在高等法院终结的民事控诉审诉讼案件中,经过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即终结辩论的案件占68.9%(报告第202页,图13)。需要在第一次期日之前充分审阅和分析控诉理由书及证据。
对于2026年5月21日之前提起诉讼的案件,判决送达及控诉期间适用修法前的规定。本所在确认第一审诉讼的提起时间后计算期限。
1-2.控诉方针与和解的评估
是否提起控诉,需要比较希望取得的结果、预计费用和期间、对业务或生活的影响,以及通过和解解决时的条件。控诉审中也经常尝试和解,仅凭法院建议和解这一事实,并不能认为胜败前景已经确定。不过,控诉审中的和解方案有时会结合此前的审理结果,根据合议庭的讨论提出(该方案不约束判决内容)。本所会结合和解方案的内容及法院的说明,与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前景进行比较和评估。
如果对方提起控诉(您处于被控诉人的地位),本所会准备针对控诉理由书的反驳;如果您也请求变更第一审判决,还会考虑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控诉(常见问题 Q6)。
注:对于附有假执行宣告的判决,提起控诉并不会自动停止强制执行。请求停止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取得法院的决定。
1-3.医疗、建筑、劳动、企业间纠纷及继承相关诉讼中的核查事项
针对不同领域,本所会核查判决中的判断与诉讼记录的对应关系,核查角度包括以下内容。
| 领域 | 判决及诉讼记录中需要核查的主要事项 | 相关页面 |
|---|---|---|
| 医疗机构一方的医疗诉讼 | 对诊疗经过和医学知识的认定,以及对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的判断,与病历等诊疗记录、医学文献、协作医师的意见及鉴定结果如何对应。 | 日本的医疗事件与医疗过失赔偿请求 |
| 建筑诉讼 | 对合同内容、工程缺陷及追加或变更工程的认定,与合同图纸、规格书、施工记录、专家意见及现场核查结果如何对应。 | 日本的建设工程纠纷 |
| 雇主一方的劳动诉讼 | 对解雇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时间、工资等事项的认定,与就业规则、人事记录、考勤记录及询问结果如何对应。 | 日本的劳动纠纷:雇主指南 |
| 企业间纠纷 | 合同解释、协议是否成立及损害的认定,与合同文件、谈判经过的记录及交易资料如何对应。 | ― |
| 继承相关民事诉讼 (确认遗嘱无效之诉、遗留份侵害额请求等) | 对订立遗嘱时的情况、财产估值等事项的认定,与医疗记录、遗嘱、财产资料及鉴定结果如何对应。本页面不涵盖遗产分割审判(家事审判)。 | ― |
关于劳动诉讼,本所接受雇主(企业及其他法人)一方的咨询。
2 民事上告及上告受理申请中需要考虑的事项
2-1.上告与上告受理申请的区别
对于高等法院作为控诉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通过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及提出上告受理申请这两种程序提出异议。
上告是以判决存在宪法解释错误或其他违反宪法的情形,或者存在法律列举的重大程序违法情形为理由的程序,例如作出判决的法院组成违法、判决未附理由等。
上告受理申请是由日本最高法院决定是否作为上告审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适用于原判决包含与日本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的判断,或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的重要事项的案件。一旦作出受理决定,即视为已提起上告。上告受理申请不得以上告理由所涵盖的事由为理由。上告及上告受理申请也可以在同一份文书中一并提出,此时应分别记载各自的理由。
注:在以简易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先向地方法院提起控诉,再针对其控诉审判决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对于高等法院作为上告审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仅在以宪法解释错误或其他违反宪法的情形为理由时,才有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特别上告的制度。对于小额诉讼的判决,不能提起控诉,而是另设向作出判决的简易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的程序。
2-2.原判决中的判断与法定理由及判例的关系
本所会确定控诉审判决中拟提出异议的判断,并分析其可能属于上告理由还是上告受理申请理由。如果主张该判断与判例相抵触,本所会将判例的判断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本案事实进行对比。
在上告审中,日本最高法院受原判决依法确定的事实约束。仅对事实认定或证据评价不服,并不构成上告理由(违反宪法或重大程序违法)。如果异议内容涉及违反经验法则、违反采证法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且可以认为其中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的重要事项,则有通过上告受理申请提出该问题的余地。但是,实质上仅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提出异议的申请不会被受理,以违反经验法则等为理由撤销原判决的案例被认为极为少见。
2-3.理由书的起草、审阅及提交准备
上告状及上告受理申请书应自控诉审判决送达之日起2周内,提交至原审法院(作出控诉审判决的高等法院)。如果未记载理由,按规定,上告理由书应自上告提起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0日内提交至原审法院,上告受理申请理由书应自上告受理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0日内提交至原审法院。如果一并提出上告及上告受理申请,本所会分别确认各通知书的送达日期及各理由书的提交期限。
按规定,未在期间内提交理由书,或理由的记载不符合规定形式(未遵从补正命令时)的,由原审法院驳回上告(或上告受理申请)。记载上告理由时,须具体列明相关宪法条款或日本《民事诉讼法》所列的相应事由,并说明相关事实;记载上告受理申请理由时,须具体列明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或有关判例。
本所会分析论点的选取与结构、判例及法律法规的引用,以及与诉讼记录的对应关系,并起草理由书。本所也接受审阅现任代理律师起草的理由书草稿的委托。
3 咨询、委托的形式及办理流程
有关本所在诉讼与纠纷解决方面提供的帮助,请参阅诉讼与纠纷解决概览。
3-1.第二意见、共同受托及更换代理律师
咨询时,您无需已经决定更换代理律师。以下任何一种形式均可向本所咨询。
- 就判决及诉讼记录寻求另一意见(第二意见)——本所会审阅判决及诉讼记录,就控诉、上告的前景及理由书的结构提出意见。
- 与现任代理律师共同办理(共同受托)——本所会在确认您的意愿后,与现任代理律师协商,协调能否参与、负责范围,以及文书提交和期限管理的分工。
- 更换代理律师——本所会在确认能否接受委托及工作范围后,协调诉讼记录的交接,以及今后期日和期限的应对。
3-2.从咨询到案件分析及接受委托
- 本所会了解案件概要、程序所处阶段、近期的期限及您手中的资料。
- 本所会确认您希望的委托形式及范围,并说明费用。
- 本所会确认能否接受委托及经办安排。
- 本所会确认向您反馈分析结果的形式(口头、备忘录或书面意见)及日程。日程将结合控诉理由书等文书的提交期限,与您协商。
收到咨询时,本所会确认本所及拟经办律师能否承办该案件。即使距控诉等程序的期限只剩数日,也请先与本所联系。
3-3.审阅及代理费用
本所会在确认您的咨询内容及委托范围后,单独说明费用。
3-4.代理律师的咨询
本所也接受诉讼代理律师就控诉、上告及上告受理申请中的文书审阅或共同受托进行咨询。
本所会事先确认审阅范围、工作成果的形式(口头、备忘录或书面意见)、负责提交文书的人员,以及期限管理的分工。收到咨询时,也会核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常见问题
Q1 民事控诉的期限是自判决宣告之日起2周吗?
民事诉讼的控诉期间规定为自判决送达之日起2周,而非自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有诉讼代理律师时,判决通常向代理律师送达,控诉期间自送达次日起计算,满2周时届满。有判例认定,即使因相信代理律师告知的日期而超过期间,也不能通过补正(事后补行诉讼行为)获准事后提起控诉。送达日期可能与您本人收到或阅读判决的日期不同,因此请核查送达记录。
判决宣告后,即使尚未送达,也可以提起控诉。控诉期间属于不变期间,法院不得延长。控诉理由书的提交期限(提起控诉后50日内)与控诉期间分别计算。
Q2 控诉审会在一次开庭后结束吗?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在控诉审中,可能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即终结辩论。辩论终结与判决宣告是不同的程序步骤,判决在辩论终结后宣告。
可以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但也可能因提出过迟而被驳回,或因审判长规定的提交期间而被要求说明理由。法院不会调查其认为没有必要的证据,因此,即使提交了证据,也不一定会得到调查。
Q3 在控诉审中被建议和解,是否意味着会败诉?
仅凭被建议和解这一事实,并不能认为胜败前景已经确定。按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尝试和解,控诉审中也经常会建议和解。不过,控诉审中的和解方案有时会结合此前的审理结果,根据合议庭的讨论提出(该方案不约束判决内容)。本所会结合和解方案的内容及法院的说明,与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前景进行比较和评估。
Q4 尚未告知现任代理律师,也可以咨询吗?
即使尚未告知现任代理律师,您也可以联系本所。本所会在您手中可供查阅的判决及诉讼记录范围内进行分析。
如果进一步与现任代理律师合作或共同受托,本所会在确认您的意愿后,与现任代理律师协商。
Q5 如果不服高等法院的事实认定或证据评价,可以提起上告吗?
仅对事实认定或证据评价不服,不能以此作为提起上告的理由。在上告审中,日本最高法院受原判决依法确定的事实约束,上告及上告受理申请的理由由法律规定。如果异议内容涉及违反经验法则、违反采证法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且可以认为其中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的重要事项,则有通过上告受理申请提出该问题的余地。但是,实质上仅对事实认定提出异议的申请不会被受理,以违反经验法则等为理由撤销原判决的案例被认为极为少见。本所会审阅判决及诉讼记录,考虑针对哪项判断、以何种理由提出异议。
Q6 如果对方已提起控诉,或我正在考虑提起附带控诉,也可以咨询吗?
可以咨询。作为被控诉人,需要准备针对控诉理由书的反驳。如果您也请求变更第一审判决,一般认为,即使控诉期间已经届满,在控诉审的口头辩论终结前,仍可提起附带控诉。
但是,如果对方撤回控诉,或控诉因不合法而被驳回,附带控诉即失去效力(附带控诉符合控诉要件时,视为独立的控诉)。本所会考虑是在您本人的控诉期间内提起控诉,还是通过附带控诉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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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控诉及上告咨询
请通过联系表单告知当前程序、判决及通知书的送达日期、近期的期限,以及您希望的委托形式。本所也接受代理律师的咨询。如果您是个人,请在“公司名称”栏中填写“个人”。详细诉讼记录及资料的发送方式将由本所说明。
仅发送咨询,并不意味着本所已承担期限管理或文书提交工作。在本所确认能否提供咨询或接受委托期间,程序期限仍持续计算,因此请与现任代理律师确认如何应对相关期限。
联系表单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页面提供有关民事诉讼控诉及上告的一般信息。具体案件中,需要核查和分析的事项,会因适用的法律法规、送达情况、诉讼记录等而有所不同。请就您案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及期限另行确认。本页面核查的法律法规等,为2026年10月31日当时施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