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Practice
并购后的日本业务整合:技术、数据与出口管制
获准收购一家日本公司,并不意味着其业务的各个部分都可以立即整合进买方的全球集团。对技术、个人数据、人员和系统的访问,在交割前后都可能引发另外的日本法问题。
源代码、研发资料、制造技术诀窍、员工及客户数据、安全日志以及对特定系统的访问,可能受到出口管制、数据保护或经济安全保障方面要求的约束。因此,即使收购本身已经完成,汇报关系、海外工程支持、共享代码库、共用云环境以及集团范围的网络安全监控,也可能需要另行分析。
本指南讨论外国收购日本企业后对技术、数据、人员和系统的整合。关于交易架构、外国投资审查、企业结合规制、尽职调查、劳动雇佣及交易文件,请参阅“面向海外收购方及投资者的日本并购”。
本所律师的经历包括跨境并购、在企业内部就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和对内投资规制提供法律意见,以及处理个人数据、IT及相关监管问题。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在您联系我们之前
以下信息有助于我们给出有用的初步答复。这些事项无需事先确定,也欢迎您在早期阶段咨询。
- 目标企业及其业务——请说明目标企业的产品、服务、研发活动、软件,以及可能涉及敏感信息或受管制信息的任何技术或业务运营。
- 收购及其监管状况——请提供交易架构、签约及交割的进展,以及就本次收购已确定的任何外国投资申报、豁免分析或其他监管立场。
- 拟共享的技术——请指明海外集团预计在交割后访问的源代码、设计、规格、制造技术诀窍、研究数据或其他技术信息。
- 需要访问的人员及访问地点——请指明需要访问的母公司人员、海外工程师、外包人员或其他集团实体,以及其所在地和预定职责。
- 人员及汇报关系——请说明拟定的汇报关系、外派、海外支持安排,以及对处理技术信息的研究人员、工程师或其他人员产生影响的变化。
- 个人数据及安全数据——请指明相关的员工、客户及业务伙伴数据,以及通过安全系统处理的终端日志、用户或设备标识符、IP地址、位置相关信息或其他数据。
- 系统及基础设施——请说明计划中的云环境、代码库、身份管理系统、远程管理、网络安全监控及系统迁移。
- 经济安全保障状况与整合时间安排——请告知目标企业是否涉及指定重要基础设施或其他可能敏感的业务,以及哪些系统、访问安排或功能预计于第1天或后续阶段投入运行。
首次咨询时,请先提供简要概况,而不要发送技术资料、个人数据或交易文件。在我们确认可以接受委托后,会说明如何提供详细资料。
收购公司与访问其信息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收购获批不等于访问获准
完成对日本公司的收购,本身并不能回答海外集团在交割后可以访问哪些内容的所有问题。外国投资审查是从一个监管角度处理收购及某些相关行为。此后的技术信息披露、个人数据转移、海外人员访问以及敏感系统的变更,可能受其他规则约束,应分别分析。
这一区分在外国投资制度内部也可能具有意义。视投资者、目标企业的业务以及投资所采用的路径而定,免除事先申报的适用条件可能包括对访问非公开技术信息以及对目标企业经营的某些参与的限制。因此,对收购的分析应结合交易推进时所依据的前提、豁免条件或承诺一并理解。
三个层面,各自提出不同的问题
将三个层面区分开来会有所帮助。外国投资审查规范的是能否进行收购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收购。出口管制规范的是向特定接收方提供特定技术。数据保护,以及在相关情况下的经济安全保障和行业特定规制,规范的是取得业务所有权后可以对信息、系统和设施做什么。第一个层面是交易的关口;其他层面是关于信息和运营的规则,在交易完成后仍继续适用。
在实践中,这一问题通常不是以单一法律问题的形式出现,而是表现为一系列日常的整合请求:买方的安全团队要求将日本实体纳入全球监控平台,集团的工程部门要求访问代码库,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将员工记录迁入全球系统,采购部门要求更换供应商。每项请求都有各自的答案,而这些答案并非都能由收购已经交割这一事实得出。
交割前的规划不等于交割前的实施
整合规划可以在交割前开始,但规划与实施不同。交割前的信息共享及协调,仍须遵守为交易设定的访问安排,以及适用的竞争、保密、数据保护和出口管制限制。不能仅因买方预计交割时将拥有公司,就直接实施拟定的第1天访问模式。第1天及后续整合的具体实施,见第5章。
其余各章将从技术与出口管制、人员与技术访问、个人数据与系统,以及交割后计划的实施等方面讨论这些问题。有关收购本身的更广泛规则,请参阅本所关于收购日本企业的总体指南。
交割后的技术:出口管制与视同出口
这些是关于技术的规则,而非关于护照的规则
日本的视同出口规则应理解为关于提供受管制技术的规则,而非关于员工护照的规则。《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第25条规制特定的技术提供,即使信息是在日本境内提供,居民向非居民的提供也可能受到管制。国籍本身并不决定技术提供是否受日本视同出口管制的约束。居住身份以及提供技术时的具体情形,才是分析的出发点。
分析可能延伸至属于特定类型的居民
根据经济产业省发布的相关通告,分析还可能延伸至属于某一特定类型的自然人居民。概括而言,这些类型涉及与外国法人或外国政府之间特定的合同关系、从外国政府获得的某些重大经济利益,以及外国政府就其在日本境内的行为作出的指示或要求。符合相关标准时,就视同出口而言,向该居民提供受管制技术,与向非居民提供作相同处理。仅凭外国国籍,或受雇于外资控股的日本公司,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该情形。
将技术的分类与接收方的分析分开进行
在分析接收方之外,还必须对技术本身进行分类。技术属于特定的管制类别并符合技术参数时,适用清单管制。即使技术不属于清单管制对象,视适用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及其他监管标准,或主管机关要求申请许可的通知,全面管制(catch-all管制)也可能要求取得许可。因此,应将以下两个问题分开:谁在接收技术,以及该技术是什么。
先明确提供的是什么,再判断是否受管制
所涉资料往往不限于一套图纸。设计信息、规格、制造及工艺技术诀窍、测试及评价数据、软件源代码、算法以及研发成果都可能相关,工程师讲解某物如何运作时提供的协助也可能相关。同时,目标企业持有的并非全都是受管制技术,已经公开或以其他方式被视为可公开获得的信息,通常会以不同方式分析。因此,第一步是准确说明将提供什么、以何种形式提供以及出于何种目的。
由于这一分析取决于业务部门掌握的事实,通常更高效的做法是在整合工作中建立一份简要的分类记录:技术是什么、由哪个实体持有、由谁接收、接收方位于何处,以及得出了什么结论。保存这份记录,也便于日后在产品、团队或集团架构发生变化时重新审视相关判断。
在整合中,访问即是提供
在整合情境中,技术提供通常以访问的形式进行,而不是通过正式的转让文件。让海外工程团队访问源代码、设计文件或研究资料库,让相关人员参加技术会议,或将资料迁入全球开发环境,都可能需要同样的分析。接收方如今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回答出口管制问题,因此整合规划应在开放访问之前,明确相关技术、拟定用户和访问途径。
人员、汇报关系与技术访问
技术随人员流动
技术往往是通过人员共享,而非通过正式的文件转移。收购后,日本的工程或研究团队可能开始向海外部门汇报、参加全球开发会议、接受日本境外工程师的支持,或允许集团人员进入以前只有日本目标企业内部才能访问的代码库。这些变化中的每一项,都可能改变由谁接收或能够访问技术信息。
就视同出口而言,分析不应仅以国籍为依据。如上所述,居住身份、相关关系以及所提供的技术都可能产生影响。日本国民也可能属于特定类型,而外国国民并不会仅因其所持护照而受这些规则约束。因此,整合审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实际的访问关系,而非设置以国籍为依据的限制。
汇报关系与访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汇报关系值得单独关注。员工向海外经理汇报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决定出口管制上的结论。相关问题包括:该员工或经理将接收哪些技术信息,接收方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作为自然人的居民是否属于特定类型,以及信息如何通过会议、系统和代码库提供。
外派人员、外包人员与联合团队
整合往往会引入并非日本目标企业员工的人员。来自海外母公司的外派人员、通过集团实体聘用的外包人员、支持迁移的供应商以及联合开发团队的成员,都可能获得与目标企业自身员工相同的资料。某人获得访问权限的合同途径,并不改变“谁在何处接收技术”这一根本问题。通过服务提供商授予访问权限时,与该服务提供商的安排及其自身人员也属于分析的一部分。
此外,还需注意由此产生的措施在内部如何表述。以国籍来描述的管控措施,不太可能与法律分析相符,还可能引发另外的劳动雇佣及平等待遇问题。以所涉技术、相关系统和所需审批来表述的措施,既更准确,也更易于执行。
访问矩阵将分析落实为管控措施
一份实用的访问矩阵可以将上述问题汇总在一起。它可以列明技术类别、需要访问的团队、其所在地及所属法律实体、进行访问所经由的系统,以及应继续保留的任何限制或审批步骤。由此形成的矩阵,可以纳入第5章讨论的更全面的第1天及交割后整合计划。
个人数据、网络安全监控与全球系统
首先确认谁能处理数据,而不是服务器在哪里
交割后的数据整合,应首先确认谁将接收或能够处理数据,而不是只看服务器位于何处。外国母公司与其日本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因此日本公司向其提供个人数据时,该母公司可能属于外国第三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使集团内部的数据提供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的约束。适用哪些要求,取决于提供的架构、接收方以及相关的法定依据或例外情形。
云架构需要另行分析
服务器所在地本身并不决定是否构成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对以下安排作了区分:根据合同,外国云服务提供商不得处理个人数据,且已采取适当的访问控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将数据存储在该提供商位于外国的服务器上,仅凭这一点并不构成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但另行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仍然适用。
“安全日志”之类的名称并不能决定分类
同样的功能性分析方法,也适用于全球安全运营中心或终端检测与响应(EDR)环境。“安全日志”之类的名称,并不决定其在该法下的分类。终端日志、用户或设备标识符、IP地址和位置相关信息,如果能够识别特定个人,包括能够容易地与其他信息对照从而识别特定个人的情形,可能构成个人信息;视其保存方式,也可能构成个人数据。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不构成个人信息时,仍可能需要考虑关于个人关联信息的另行规定。
跨境提供可依据的途径不止一种
涉及向日本境外的接收方提供时,日本法规定了不止一种可据以提供的依据,包括在向本人提供规定信息后取得的同意,以及接收方建立了符合为此设定的标准的体制的安排。哪种途径合适,取决于接收方、集团架构、数据类别以及数据在提供后的使用方式,且所选途径各自附带记录保存及信息提供义务。因此,最好在规划阶段作出选择,而不是在迁移开始之后。
在整合中,对员工的透明度值得特别关注。员工数据往往是最先被迁入全球人力资源或安全平台的数据类别,而最初收集这些数据时的目的,未必涵盖集团现在打算对其进行的所有处理。审查已公布的利用目的、内部通知以及与将处理这些数据的集团实体之间的安排,通常比将迁移视为纯技术项目更有成效。
迁移前先梳理访问关系
在将日本目标企业接入全球平台之前,最好先梳理清楚:谁能够看到什么、经由哪个法律实体、从哪个国家、出于什么目的。外国母公司的安全团队能够读取与员工相关联的遥测数据,与存储在不得处理该数据的云服务提供商处,两者的数据流结构不同。因此,就整合规划而言,访问及数据流图比只询问服务器位于何处更能说明问题。
经济安全保障与整合计划的制定
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并非外资持股规则
《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应与日本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相区分,它并不是对日本公司外资持股的一般性限制。该法规定的措施之一,是针对特定重要基础设施服务的指定运营者的制度,根据该制度,某些特定重要设备的引进以及某些重要维护管理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申报和审查。
即使收购本身已经完成,这一制度在收购后也可能变得相关。集团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会更换系统、委任海外或集团内的供应商、集中维护工作、将关键功能迁移到其他平台,或改变能够访问重要设施的主体。如果日本目标企业是指定运营者,且拟议的变更属于法定框架的范围,实施时间表可能需要将适用的程序考虑在内。
从法律类别落实到具体行动
随后,整合计划应从法律类别落实为具体行动。第一,识别哪些事项必须在第1天投入运行,哪些可以稍后处理。第二,梳理拟进行的技术与数据转移、人员访问权限变更、系统连接,以及重大外包或供应商变更。第三,将各事项分为可按计划推进的措施、需进一步法律或监管审查的措施,以及在相关条件得到处理前应继续保持隔离的措施。
供应商、外包与过渡安排
供应商和外包的变更值得单独关注,因为它们往往处于上述多个问题的交汇点。更换供应商、将支持工作转移到集团共享服务中心或整合云服务提供商,可能影响由谁处理个人数据、谁能访问技术信息,以及在目标企业为指定运营者时是否适用法定程序。卖方在过渡期内继续提供服务的,也应同样审慎地规定这些服务的范围、所需的访问以及服务结束的时点。
将计划落实为实际的管控措施
最终方案可以落实为具体控制措施,而非仅形成一个法律结论。例如,暂时隔离资料库、分阶段迁移数据、限制管理员访问权限、设置过渡服务安排、调整供应商工作范围、设定出口管制审批步骤,以及将访问规则文件化。这些措施不一定需要永久保留。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及法务工作能够区分第1天的要求与后续整合事项,并随着基础事实、监管状况及运营模式的发展,重新审视相关限制。
在一开始就确定由谁负责该计划,也很有帮助。整合决策通常由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在不同时间作出,在一个工作流程中商定的措施,可能在另一个工作流程中被推翻。以单一记录载明作出了什么决定、依据是什么、附有哪些条件,便于在日后提出变更时核对相关立场,也便于在监管机关、客户或交易相对方询问时说明相关安排。
如果目标企业经营受监管的支付、加密资产、电子支付手段或贷款业务,还应在上述事项之外,同时考虑行业特定的登记、外包及运营要求;相关内容见“在日本收购受监管的金融业务”。
常见问题
如果我们已完成外国投资相关程序,海外母公司能否访问目标企业的源代码和研究信息?
完成收购程序本身,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访问技术信息。首先应核查依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就该投资所采取的立场,包括任何适用的豁免条件。另外,向海外人员提供源代码、设计、研究资料或其他技术,可能引发该法第25条下的出口管制问题。分析取决于技术、拟定的接收方以及访问方式。日本目标企业与其外国母公司同属一个集团这一关系,本身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日本的视同出口管制是否只适用于外国国民?
不是。国籍本身并不是判断标准。视同出口管制传统上针对的是向非居民提供某些受管制技术,包括在日本境内进行的提供。这些规则也可能适用于向因与外国法人或外国政府存在特定关系、或受其影响而属于某一特定类型的自然人居民提供受管制技术。因此,评估应考虑居住身份、相关关系以及所提供的技术,而不是以国籍作为替代标准。
交割后,我们能否将日本目标企业的员工及客户数据迁入我们的全球系统?
有可能,但拥有日本公司的所有权,本身并不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分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母公司,在接收个人数据时可能属于外国第三方。所需的分析取决于数据、接收方、法律依据、提供的架构以及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仅凭服务器所在地并不能作出决定:外国云服务提供商不得处理该数据时,结论可能不同。因此,应在迁移前梳理数据流。
我们的全球安全运营中心能否监控日本员工使用的设备?
有可能,但应审查数据和访问模式,而不是对所有安全遥测数据一概而论。终端日志、用户或设备标识符、IP地址和位置相关信息,视能否识别特定个人(包括通过与其他信息对照而识别),可能构成个人信息。审查应考虑:收集哪些信息、目的为何、谁能访问、哪些法律实体接收、在何处访问,以及如何告知员工。跨境访问及外包安排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是否限制外国对日本公司的持股?
一般而言并非如此。应将《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下的外国投资审查与《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区分开来。后者规定的措施之一,是针对特定重要基础设施服务的指定运营者的制度,包括对某些特定重要设备的引进以及某些重要维护管理的外包设置的事前程序。因此,在交割后变更系统、设施、供应商或外包安排时,外国收购可能与该制度产生交集,但外资持股本身并不是该框架下的一般性判断标准。
交割后的整合规划是否应在交割前开始?
通常有必要在交割前识别整合问题,尤其是计划从第1天起访问系统、数据或技术信息时。不过,进行规划并不意味着应提前实施所计划的访问。交割前的信息共享与协调,仍受交易保密安排约束,也可能涉及竞争、数据保护或出口管制问题。可行的做法是预先识别第1天及之后拟进行的访问,评估适用的限制,并在相关条件得到处理后再实施各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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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规划日本收购后的整合?
请告诉我们,交割后您预计将哪些技术、数据、系统和人员与海外集团连接。本所就影响访问、提供及实施的日本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相关安排涉及日本以外地区时,本所与其他相关法域的律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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