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igation & Dispute Resolution

交易伙伴未付款时:未收回债权与付款迟延

交货和验收已经完成,但款项迟迟未到。发出的发票没有回音。对方公司的联系人表示正在内部确认,但过了付款期限后情况仍无变化。在交易伙伴停止付款的情况下,公司应在研究如何进行催告、谈判和法律程序的同时,确认未付款的原因。

难点在于,未付款的原因很少只有一个。可能是付款管理环节出了问题,例如发票根本没有送达、内部处理停滞、收款核对出错或银行账户有误。也可能是对方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对方对债权本身存在争议。其中几种情况也可能同时存在。第一步是比对开票、付款和收款的记录,并确认对方给出的解释。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确认相关期限和佐证材料。

本指南依次说明:如何判断属于哪种原因、需要留意的期限、如何选择追讨债权的程序,以及从取得判决或达成和解到实际收回款项之间会发生什么。对于某些类型的交易,我们另有更详细的指南,值得与本指南一并阅读。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最后更新: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以下是在您联系我们时,希望您在已知范围内告知我们的事项。即使只保留了部分资料,也可以联系我们。

  • 作为请求依据的合同和订单记录——公司确认存在的是基本合同、个别合同、订购单和订单确认书,还是报价单。如果没有书面文件,电子邮件、聊天消息和会议纪要也可能成为依据,因此需要确认现存的记录。还要确认合同当事人与发票的收件人是否一致。
  • 请求金额和付款日——公司确认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发票上记载的付款日,以及以往交易中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条款与发票不一致,确认其原因。如果有多笔交易,就每笔交易的未付金额,与货物收受或服务提供的日期以及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付款日进行对照。已过付款日的金额与尚未到付款日的金额应分开整理。在请求金额中,公司区分对方承认有支付义务的部分、对方有争议的部分,以及因未答复而不清楚对方立场的部分。
  • 对方给出的不付款理由——根据对方给出的理由是资金紧张、交付内容有问题、并未下单,还是该金额将与其他债权抵销,此后需要研究的内容会有很大差异。对方的说明(包括口头所述的内容)应按时间顺序整理。
  • 请求所涉及的交付或工作的状况及佐证材料——公司确认显示其自身义务履行程度的材料,例如交货单、验收证明、盖有收货章的文件、工作报告和现场照片。如果对方对收货或验收有争议,确认其经过。
  • 催告经过与对方的回应——这与消灭时效有关。公司按时间顺序整理催告了什么、到达对方的日期以及对方的回复。如果对方曾部分付款、请求延期付款或出具表示将付款的文件,应确认各自的内容和日期。
  • 对方的经营和付款状况以及公司已知的任何财产——公司确认其所了解的事实,例如商业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业务是否仍在继续,以及对其他供应商的付款情况。还要确认其所掌握的财产信息,例如对方使用的银行、对方享有的主要应收债权以及对方所拥有的不动产。如果对方已申请破产或民事再生,或者公司收到律师发出的已受委托的通知,应确认这些文件。
  • 担保、保证及类似安排,以及公司对对方负有的任何付款义务——公司确认是否存在与此相关的合同或通知,以及其内容。还要确认公司是否欠对方款项,这关系到能否考虑抵销。

公司内部的负责人、联络窗口和决定权限——在内部,公司指定一名负责汇总信息的人员和对接对方的联络窗口,财务、销售、法务等相关部门共享各自掌握的资料和背景情况。公司还要确定由谁决定和批准给予宽限期、同意分期付款或转入法律程序。我们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背景情况,梳理请求的依据和对方的主张,并研究下一步应采用的程序。

目录
  1. 1. 应对方式因未付款的原因而异
  2. 2. 确认付款日、时效与迟延损害金
  3. 3. 研究采用何种程序追讨债权
  4. 4. 从财产中收回债权,以及应对破产等程序和内部问题
  5.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6. 常见问题

1. 应对方式因未付款的原因而异

在比对记录的同时,公司要弄清是对方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对方对债权有争议,还是未付款的原因不明。也有对方承认债权但拖延付款的情况。属于哪种情况,会改变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由于几种情况可能重叠,因此对方的说明和客观材料都需要确认。即使债权存在争议,如果对资金周转有疑虑,公司也要在整理争点和证据的同时,确认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交易仍在继续,公司应将后续交货和工作的处理与未付款项的收回一并考虑。

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情形

对方对债权本身没有争议但无力支付时,其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重要。如果对方的财产有限,是否存在担保权以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实施扣押,都会影响实际收回的可能性。因此,最重要的是确认财产状况和受偿顺序,并研究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给予付款宽限并分期收回款项也是一种选择,也可以考虑与保全措施结合使用。即使给予宽限,公司也会考虑将付款承诺记录在书面文件中,以及能否取得担保或保证。即使存在所有权保留,其本身也不允许公司进入对方的场所取回货物。如果同意分期付款,应事先明确债务金额、每期付款的金额和日期,以及延迟付款时剩余款项的处理。但是,仅制作普通的协议书,并不能依据该文件进行强制执行。除此之外,一种做法是制作公证证书,其中载有债务人就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表示接受立即强制执行的陈述。即使有公证证书,强制执行也需要满足相关条件,例如付款日已届至。

如果已申请启动破产等程序或已作出启动裁定,可利用的手段和限制会有所不同,因此也请参见第4节关于对方进入破产等程序的说明。已收到的付款和已取得的担保,可能在日后的破产等程序中成为问题。公司应确认付款和设定担保的时间与内容,以及当时公司对对方付款状况的了解程度。

对方对债权有争议时

对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可分为若干类型。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因类型而异。

主张的类型对方实际的说法我方需要整理的内容
履行不完全交付的物品存在缺陷。与规格不符。工作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范围与规格。实际交付的内容。何时、以何种形式提出瑕疵问题。是否提出过修补方案。
未收货或未验收尚未验收,因此不产生付款义务。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以及是否发出了验收通知。表明已完成验收或已接收交付成果的事实,例如开始使用、转售或要求进行后续工作。
没有签订合同我们没有下过那份订单。没有约定金额。下单意思表示记录在何处。报价单的提交及对方的回应。过去类似交易的处理方式。
该金额将被抵销我们对贵公司也有债权。我们遭受了损失,所以要扣除。对方所主张债权的发生依据及其金额。是否满足抵销的要件,包括双方债权的清偿期。是否已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否受到合同或法律的限制。在破产等程序中抵销是否受到限制。
付款日尚未届至我们的理解是,全部工作完成后才需要付款。关于付款日的约定。发票上的记载内容,以及以往交易中的处理方式。
付款应与贵方的履行相交换在交货或修补完成之前,我们不会付款。双务合同下的履行顺序。贵方是否仍有未履行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对方可以拒绝付款的范围。与合同不符,并不总是允许拒付全部价款。

实践中,对方往往同时提出几种主张,而且主张日后也可能改变。记录对方最初给出的理由是有意义的。

未付款原因不明时

公司确认发票是否已送达、对方是否对请求内容提出异议,以及是否已提出具体的付款计划。没有答复,既不表明对方承认该债权,也不表明对方无力付款。是等待答复还是转入下一步程序,还要考虑时效期限以及对方的财产状况来决定。

系统开发和建设工程中的付款问题指南

对于以下类型的付款纠纷,我们另有专门处理相关领域特有问题的指南。如果适用,值得与本指南一并阅读。

  • 因工作能否验收或追加费用问题而导致系统开发款项停止支付时——请参见系统开发纠纷指南
  • 因工作缺陷、追加工程或工期延误而未支付价款时——请参见建设工程与建筑纠纷指南

2. 确认付款日、时效与迟延损害金

第一步是确认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付款日。与此同时,公司还要确认决定债权可主张期间的时效期限,以及迟延损害金何时开始计算、按何种利率计算。必须避免在持续催告的过程中时间流逝,以致错过主张债权的期间。

法律规定付款日期的交易

对于某些交易类型及当事人组合,法律会规范付款日期。日本《关于防止制造委托等中小受托经营者费用等支付迟延的法律》由原防止分包款支付迟延的法律更名而来,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该法要求,无论是否进行检验,付款日期均须设定在接收货物或服务之日起60天内,并尽可能缩短,且对迟延利息另有特别规定。60天是设定付款日期的上限;如已约定更早日期,必须按该日期付款。日本《关于确保特定受托经营者相关交易适正化等的法律》也规定付款日期;根据该法,对已通知法定事项的特定再委托,适用付款日期的特别规则。两部法律均规定,未设定付款日期或约定日期超过法定期间时,由法律确定付款日期。因此,不能仅凭合同规定或验收完成与否判断,还应核查交易类型、当事人属性及每次订单日期。对于上述第一部法律,公司应核查交易是否属于制造委托或其他受规制类型、双方资本额及常用员工人数,以及每次具体委托的日期。

债权可以主张的期限

债权自权利人知道可以行使之时起五年不行使,或自可以行使之时起十年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原则上,以先届满的期间为准。对于日常交易中产生的货款及费用等应收款项,付款日期通常是已知的,因此一般以自付款日期起五年作为判断标准。即使期间尚未届满,回收前景也会因对方的支付能力和证据状况而有所不同。

过去,《商法》对商事交易产生的债权规定了五年的时效期间,另有条文对特定种类的债权规定了更短的期间,但这些规定已通过2017年《民法》修订予以统一。基于2020年4月以前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可能适用修订前的规则。公司不仅要核查债权的发生日期,还要核查基础合同的订立时间以及债权的种类。

推迟时效期间的届满,以及时效期间的更新

可采取的应对方式有两种:一是将时效期间的届满推迟至一定时间;二是更新时效期间,即不计已经过的时间,重新开始计算新的期间。以下为常用的方式。

  • 催告——付款催告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到达对方的,自该时起经过六个月之前,时效不完成。但在此期间再次催告的,不会产生进一步推迟的效果。公司需要能够事后证明已进行催告且催告已到达对方。
  • 协议进行协商——双方以书面或电磁记录约定就该债权进行协商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时效不完成。推迟何时结束,取决于约定的协商期间、是否已通知拒绝继续协商等事项。此方式用于双方希望在期间不届满的前提下继续谈判的情形;但在已因催告而推迟届满期间达成的协商协议,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推迟。在已因协商协议而推迟届满期间进行的催告,亦同。
  • 对方承认——对方在时效期间届满前承认债务存在的,自该时起开始计算新的期间。部分付款、请求延期付款或确认未付余额,均可能构成承认。此类文件有时会在往来过程中被交换,而双方都并无此意图。至于期间届满后的付款或回应,事后能否仍援用时效是另一个问题,需要核查其内容和具体情况。
  • 裁判上的请求及类似措施——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支付督促、申请民事调解,或参加对方的破产等程序的,在该事由终了之前,时效不完成。权利经确定判决或与之具有同等效力的方式确定的,自程序终了之时起开始计算新的期间。程序因撤回或驳回而终了且权利未获确定的,原则上仅自终了之时起推迟六个月届满。经确定判决或诉讼上和解确定的权利,即使原时效期间短于十年,原则上也适用十年的期间。但该特别规则不适用于在确定时付款日期尚未到来的债权。

催告是争取时间的手段,其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公司依靠催告产生的推迟效果时,不仅需要决定在六个月内如何推进,还需要采取提起诉讼等防止时效期间届满的措施。即使期间已经经过,在对方援用时效之前,债权也不会当然消灭。

针对迟延期间的请求

因对方的原因导致迟延付款的,可以请求迟延损害赔偿。迟延损害赔偿从何时开始计算,需核查是否约定了付款日期、催告是否已到达,以及公司已履行或提供履行到何种程度后确定。对金钱债务请求迟延损害赔偿时,无需证明遭受了损失,对方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于支付。至于利率,公司需核查关于迟延损害赔偿的约定、有关利息的任何约定,以及法律上的特别规则。适用法定利率的,以对方最初负迟延责任之时的法定利率为准,此后法定利率的修订并不会每次改变适用于该债务的利率。

3. 研究采用何种程序追讨债权

追讨债权的程序有多种,各有其适用条件和进行方式。选择时需考虑对方对该债权提出争议的可能性、金额、现有材料以及对方的支付能力。实际进展情况和回收前景因案而异。

谈判与催告

在谈判阶段有可能解决问题。以律师名义发函,既可以列明请求的内容及其依据,又可以起到催告的作用,使时效期间的届满推迟一定时间。另一方面,发函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会付款,如果没有决定后续如何处理,公司可能陷入无路可走的境地。

是否需要假扣押,以及其与联系对方的先后顺序

对对方的支付能力存在疑虑的,公司可考虑在提起诉讼前对其财产进行假扣押,以防其处分财产导致日后难以回收。假扣押是日本法院的一项程序,用于在判决前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日后仍能进行强制执行,并依法院的裁定实施。申请时,除债权存在外,还需要有表明强制执行可能无法进行或面临显著困难的情况。付款日期尚未到来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对象,但同样必须满足包括保全必要性在内的各项要件。法院通常要求提供担保,其金额和方式取决于具体案件和法院的决定。

假扣押是为保全将来就金钱支付请求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并不终局性地确定债权的存在,也不解决回收问题或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位。要通过强制执行从被假扣押的财产中回收,原则上必须另行取得债务名义,例如判决、诉讼上和解或附有假执行宣言的支付督促。债务名义是据以实施法院执行程序的文书。因此,公司需要梳理申请中作为被保全权利而确定的债权,与随后诉讼中将主张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担心对方可能处分财产的,还需考虑联系对方与申请保全措施之间的先后顺序。提出申请时,公司需核查请求的依据,包括对方已经提出的任何主张以及与该请求不一致的任何材料。假扣押事后被认定为不当的,申请人可能视有无故意或过失,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扣押也会推迟时效期间的届满,但不会使时效期间更新。

选择程序

程序适用情形对方提出争议时需准备的材料
谈判对方对债权本身没有争议,只需调整付款时间或方式即可的情形。谈判无法继续时,需考虑其他程序。合同及履约记录、请求金额明细,以及迄今为止的往来记录。
民事调解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但有余地考虑就付款方式、金额或其他条件达成灵活协议的情形。民事调解是日本的一项法院程序,由法院的调解委员会协助双方达成协议。未能达成协议的,程序原则上即告终结。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代替调解的决定,但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该决定即失去效力。达成协议的,调解笔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与谈判相同的材料,以及公司可接受条件的说明。
支付督促预计对方不会对请求提出争议、书面程序即可满足需要的情形。原则上,申请向对方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简易法院的法院书记官提出。其前提是能够在日本国内以公示送达以外的方式进行送达。即使公司认为对方的异议没有理由,只要异议合法有效,即视为已根据请求金额向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可确定请求内容的材料。对方地址的确认资料。
诉讼请求的实体本身存在争议,或需要通过判决解决的情形。双方就争点交换主张和证据,最终以判决或和解结案。证明合同、履约及请求的材料。针对对方主张的反驳。

上述程序也可以组合使用。选择哪一种,取决于预计对方会如何应对,以及公司以什么为优先。关于假扣押,参见上一小节。

对于法院支付督促程序,仅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公司即可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在支付督促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未提出异议,公司可申请附加假执行宣言;如果自可以申请时起30日内未申请,支付督促即失效。即使上述两周已经过去,在附加假执行宣言前提出有效异议,也会视为已经提起诉讼。附加假执行宣言后,对方仍可在支付督促送达之日起两周的不可延长期间内提出异议,有效异议会使事项转入诉讼。

请求支付金额在600,000日元以下的金钱的,可以利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是日本简易法院的一项程序,原则上在一次庭审期日内审结。其利用次数有限制,且案件可能转入普通诉讼程序。

影响程序选择的仲裁条款和管辖权条款

合同中可能约定以仲裁解决争议,或载有赋予特定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条款。存在此类条款时,选择程序的前提会发生变化,因此需核查合同的相关条款。在与境外当事人的交易中,还需同时核查准据法条款。

4. 从财产中收回债权,以及应对破产等程序和内部问题

即使支付义务已由确定判决或诉讼上和解确定,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款项也不会到账。判决附有假执行宣言的,可能无需等待判决确定即可进行强制执行。本节说明如何确定从对方的哪些财产中回收。无论是否已取得判决或和解,均需核查对方转入破产等程序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存在问题时的应对。

获取财产信息的法院程序及其要件

对方的财产情况不明时,有要求对方本人就其财产作出陈述的法院程序(财产开示程序),以及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法院程序。依据附有执行文的债务名义正本利用这些程序时,必须能够依该债务名义开始强制执行。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初步证明(疏明)以下两者之一:在规定期间内终结的强制执行分配等程序中未能获得完全清偿;或者对申请人已知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也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并非必须事先进行过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还需核查所申请信息种类所适用的要件。

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程序包括:从登记机关获取不动产信息,以及从金融机构等获取存款及簿记转让债券等的信息。获取不动产信息,原则上必须在此前三年内已实施过财产开示期日。存款等信息不受该要件限制。对于存款等,申请时需指明拟获取信息的金融机构等。获取信息后,需另行申请扣押。

另有从市町村、养老金机构等获取个人工作单位信息的程序,但可利用该程序的债权仅限于与抚养义务相关的债权,以及因生命或身体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用于回收普通交易应收款。需结合债务名义的内容核查所申请的信息种类。

从哪些财产中回收

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扣押对方持有的债权和存款、扣押动产以及扣押不动产。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扣押对方的客户对其所负的应收账款,以及对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由于扣押也会影响对方的经营,因此需与是否继续交易关系的决定一并考虑。

即使取得判决,如果对方没有值得追索的财产,也无法回收。需权衡程序所涉及的负担与回收前景后作出决定。

对方进入破产等程序的情形

对方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或民事再生程序后,原则上不能再就开始前交易产生的普通债权进行个别追收,而应在程序中申报债权,并通过程序获得分配或清偿。担保权、取回权、抵销权,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财团债权和民事再生程序中的共益债权,各有其要件和处理方式。已提出程序申请的阶段,或已收到律师发出的受托通知的阶段,与程序开始裁定作出后的状况需分别核查,同时还需核查是否已作出任何保全措施命令。债权申报设有期间,错过期间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公司本身对对方负有债务的,是否可以抵销便成为问题。在破产等程序中,抵销在某些情形下受到限制,其处理因双方债权债务产生的时间和方式而异。在民事再生程序中,即使允许抵销,原则上也必须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实施,因此也需核查该期间。

公司内部存在问题的情形

在调查未付款项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情况,显示存在虚构交易的记账、员工参与不当行为,或者向其他账户进行了可疑汇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对对方的请求之外,另行在内部核查事实。具体处理方法,请参阅关于内部调查及不当行为调查的指南。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涉及位置法律来源类型
债权的消灭时效与两种期间;通过催告、协议进行协商、承认及裁判上的请求推迟时效期间届满和更新时效期间;经确定判决确定的权利适用的十年期间;时效的援用《民法》(日文)日本法律
金钱债务的迟延损害赔偿与法定利率;同时履行抗辩;抵销及其要件;合同的解除《民法》(日文)日本法律
原商事交易债权的五年时效期间商法(日文)日本法律
委托交易中的法定付款日期、未约定付款日期时的视为规定,以及迟延付款利息关于防止迟延向制造等特定领域中小受托事业者支付费用等的法律(日文)日本法律
与特定受托经营者交易中的付款日期,以及特定再委托的特别规则《关于特定受托事业者交易适当化等的法律》(日文文本)日本法律
假扣押命令、所需的初步证明(疏明)及担保《民事保全法》(日文)日本法律
支付督促、异议及假执行宣言;小额诉讼;管辖及管辖协议;送达《民事诉讼法》(日文)日本法律
民事调解、替代调解的决定和调解记录《民事调解法》(日文)日本法律
债务名义(包括载有接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公证证书);对债权、动产及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财产开示程序及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程序《民事执行法》(日文)日本法律
程序开始后对个别追收的限制;财团债权;取回权;抵销的限制;债权申报期间《破产法》(日文)日本法律
程序开始后对个别追收的限制;共益债权;抵销的限制及抵销的实施期间《民事再生法》(日文)日本法律
仲裁协议《仲裁法》(日文)日本法律
与国外当事人交易中的准据法法适用通则法(日文文本)日本法律

法律信息审核日期:2026-09-18

常见问题

款项尚未付清期间,我们可以停止交货或停工吗?

存在未付款项,并不必然允许停止履行。对于已接受的订单能否停止履行、是否接受新订单、能否解除合同,需分别考虑。公司需核查未付价款与拟停止的交货或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公司依据基本合同中允许暂停履行的条款时,还需核查该条款适用的订单以及要件,例如是否需要事先催告或通知。在作出决定之前,还需核查迄今为止交易中的处理方式。

我们没有书面合同,还能提出请求吗?

没有书面合同本身并不妨碍提出请求。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可以通过报价单、订单、电子邮件和聊天信息、会议记录以及交货或工作记录等加以证明。首先应核查还保留有哪些记录。

如果我们寄出内容证明邮件,对方就会付款吗?

寄出内容证明邮件并不意味着对方会付款。内容证明邮件是日本的一项邮政服务,用于记录寄出了什么文件以及寄出时间,其价值在于清楚地传达请求的内容及其依据,并留下该记录。要求付款的通知到达对方并被认定为催告的,时效期间的届满将推迟一定时间;利用该信函,可以在此期间内采取防止时效完成所需的措施。寄出信函本身并不能证明信函已经到达,因此还需核查送达证明及投递记录。如果寄出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推迟期间也会经过。

对方称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不付款。

该主张能否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所指出的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对方在何时以何种形式提出,以及是否曾提出修补。尽早以书面形式确认对方的主张,便于在对方日后改变理由时梳理情况。

我们听说某个交易伙伴可能会破产。现在有什么可以做的吗?

能做什么,取决于对方的状况以及公司掌握的材料。有些情况下需要考虑假扣押,另一些情况下则需核查是否存在担保或保证。公司对对方负有债务的,还需考虑是否可以抵销。在收到律师发出的受托通知的阶段、已提出破产等程序申请的阶段,以及已作出程序开始裁定的阶段,可采取的手段及其限制各不相同。公司需核查目前处于哪个阶段,以及是否可以利用担保或抵销。

取得判决后,我们真的能收回款项吗?

即使取得判决,如果对方不主动付款,也需要另行考虑扣押或其他程序。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与能否实际从对方财产中回收,需要分别核查。由于实际回收前景取决于对方是否有财产以及其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我们会为您整理所需材料,以便将其与程序所涉负担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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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收回应收账款及迟延付款的咨询

请在可能的范围内告知我们交易内容、请求金额及其付款日期、对方是否有回应,以及您所知道的最近期限。材料尚未齐备的阶段,也欢迎与我们联系。

就未收回债权和付款迟延问题联系我们

我们能否接受委托以及工作范围,将在利益冲突核查后个别确认。

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