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 & Employment
承包方主张自己属于劳动者时的应对
某人根据服务合同持续从公司承接工作,现以实际上是作为员工工作为由,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对方则提出异议,称这相当于解雇。工作中受伤后,对方要求公司办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相关手续。该人加入的工会要求进行集体谈判。劳动者身份问题就是以这些形式出现的。
这类问题难以处理之处在于,一般认为,一个人是否属于劳动者,取决于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式,而不是合同的名称或双方对其关系的认识。
另一个难点在于,“劳动者”一词在不同法律中分别定义,而这些定义所涵盖的人员范围并不一定相同。本页依次说明如何整理对方的主张、如何核查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式,以及不同法律之间有哪些不同。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以下是我们希望您在联系我们时,就已知范围内与我们分享的事项。即使在尚未确定该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阶段,您也可以与我们联系。
- 要求或通知的内容,以及要求答复的期限——公司应保存收到的文件、所附的计算资料以及与对方律师往来的记录,并核查由谁提出主张、涉及的期间、金额、要求公司做什么以及答复期限。
- 合同及与订单相关的记录——公司应收集服务合同、规格书、订购单、订单确认书、报价单、续约记录以及与报酬调整相关的记录。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应核查实际往来的记录。
- 与工作指示及时间、地点指定相关的记录——公司应核查能够说明以下事项的记录:就工作内容及执行方式给予了哪些指示,是否指定了工作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是否要求提交日报或其他报告,以及是否允许该人让他人代为完成工作。
- 报酬的确定方式及费用由谁负担——公司应核查报酬是按时间、按天数、按产量还是按成果计算,设备、材料、交通及其他费用由谁负担,以及是否存在报酬随工作结果增减的机制。
- 该人是否为他人工作——公司应核查该人在同一期间是否也为其他客户工作、是否可能这样做,以及公司的工作实际上在该人全部工作中占多大比例。
- 需要应对的其他程序——公司应核查是否有集体谈判的要求、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给付的申请、关于社会保险或雇佣保险适用的询问,或劳动基准监督署(日本负责监督劳动基准相关法令遵守情况的地方行政机关)的联系,并考虑各自的应对方式。
在将合同条款与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式进行对照后,我们将研究对该主张的应对,以及公司今后如何安排此类合作。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核查主张的内容及所涉期间/将合同条款与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式对照整理/区分适用哪些法律/整理主张成立时产生的负担/准备书面答复及进行谈判/应对行政程序、劳动审判程序及诉讼
联系表单1. 确认对方主张的内容
适用的法律以及需要核查的事实,因对方要求的是支付未付工资、对终止合同提出异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上的处理,还是集体谈判而有所不同。第一步是准确确认对方主张的内容。
主张的期间和金额,以及主张该人属于劳动者的理由
公司核查主张所涉的期间、金额及计算依据,同时整理对方在主张该人属于劳动者时所依据的事实。
与工作指示相关的往来——电子邮件、聊天工具和工作管理系统——可能被设置为在一定期间后自动删除,因此需要及时保存。
2. 参照实际工作方式考虑劳动者身份
劳动基准法将劳动者定义为:不论职业种类,受事业或事业场所使用并被支付工资的人。实务中,是否被“使用”及是否“被支付工资”,主要看该人能否被认为是在指挥监督下工作,以及报酬能否被认为是该劳动的对价——这一问题一般称为“使用从属性”。是否存在使用从属性,不论合同的形式或名称(如承揽合同或委任合同)如何,根据合同内容、劳务提供的形态、报酬及其他因素,在个案中进行综合判断。
能否拒绝工作,以及关于工作执行方式的指示
对方能否接受或拒绝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委托,被视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公司还应核查关于工作执行方式的指示达到何种程度。确定工作成果的规格和交付日期,在服务合同下也很常见。相反,如果对应遵循的步骤、应使用的方法以及日常工作的推进方式给予了具体指示,或要求定期提交日报或其他报告,则倾向于认定该人是在指挥监督下工作。
时间和地点上的约束,以及由他人代为履行
公司应核查是否指定了工作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是否设定了上下班时间,以及是否保留了出勤记录。
是否允许该人让他人代为完成工作,被视为相关考虑因素之一。如果对方能够自行决定使用助手,或让他人代为完成工作,则被认定为在指挥监督下工作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报酬的性质,以及作为经营者开展业务的迹象
公司应核查报酬是根据工作所用的时间或天数确定,还是根据成果或产量确定。如果报酬按时间计算,或存在因缺勤天数而扣减报酬的机制,则倾向于认定报酬具有劳动对价的性质。
公司还应核查表明该人作为经营者开展业务的情况:工作所用的设备、材料和车辆由谁提供,费用由谁负担,是否存在该人根据工作结果承担盈亏的机制,以及报酬水平与公司员工相比如何。公司还应核查该人在多大程度上专门为公司工作,以及实际上是否可能为其他客户工作。这些被视为补强使用从属性判断的情况。
3. 核查不同法律之间的差异
由于“劳动者”一词在不同法律中分别定义,公司需要针对被要求采取的每一项应对,核查所涉及的是哪部法律。
工资及加班费的请求
对于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让其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成工资。劳动者在深夜时段工作的,也同样如此。
加班费请求的处理方式,与员工根据雇佣合同提出的请求相同。相关内容请参阅关于员工或前员工请求支付未付加班费的指南。
对终止合同的异议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定义为:受用人单位使用而劳动、并被支付工资的人。属于该定义的,如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的终止将被评价为解雇;如为固定期限合同,则被评价为期间中途解除或拒绝续签。
在合同期间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有不得已的事由。关于拒绝续签,法律还规定,在满足一定要件的情况下,如果拒绝续签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在社会通念上不被认为适当,则视为以与此前相同的劳动条件续签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问题,请参阅关于解雇或劝退引发争议时的指南。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社会保险及雇佣保险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的适用范围,一般理解为以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概念为基础。但是否应支付保险给付,与该人是否属于劳动者是不同的问题:需要针对所申请的每一项给付核查其要件,包括该事件属于业务灾害还是通勤灾害。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还设有特别加入制度,一定范围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以及不雇用他人从事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体经营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加入。因此,公司还应核查对方是否已通过这种方式加入。
关于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及雇佣保险,各相关法律分别规定了适用事业或事业场所的要件、成为被保险人的要件以及不适用的人员,因此需要对各制度分别核查。如追溯适用,还需同时核查保险费的处理。
集体谈判的请求
劳动组合法将劳动者定义为:不论职业种类,以工资、薪金或其他与之相当的收入为生的人。该表述与劳动基准法中的定义不同,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劳动者的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
因此,在就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被要求进行集体谈判时,以该人不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谈判是不妥当的。关于集体谈判的应对,请参阅关于应对集体谈判要求的指南。
4. 研究今后如何安排此类合作
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的情形
根据劳务的实际提供方式,该人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的,适用劳动基准相关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确保涉及特定受托事业者的交易适当化的法律》(在日本通称“自由职业者法”)被视为不适用。
如果该人被追溯认定为劳动者,除未付工资外,还可能需要核查多个事项,包括社会保险和雇佣保险的适用以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措施。如果还有其他以相同条件合作的相对方,公司还应核查影响范围有多大。
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的情形
即使认为该人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也并不当然适用自由职业者法。该法对特定受托事业者、业务委托等用语设有定义,因此需要核查是否符合这些定义。如符合,该法要求就交易条件的明示、报酬的支付期日、招募时的表述以及就业环境等事项采取一定措施。
重写合同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
在对方主张劳动者身份后,公司有时会修改合同措辞,使其更明确地体现为服务合同。然而,劳动者身份是根据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式来判断的,因此如果工作方式保持不变,仅调整合同措辞并不能解决问题。
公司在审查这种安排时,除合同措辞外,还应考虑工作的委托方式、指示的程度、日期时间和地点的指定、要求提交的报告、报酬的确定方式以及费用由谁负担。反之,如果基于工作性质,需要维持涉及指挥监督的安排,在某些情况下,改为雇佣合同也是可以考虑的选项之一。无论选择哪个方向,公司都需要分别考虑如何处理目前正在进行的合作,以及今后如何设计合同安排。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 涉及位置 | 法律 | 来源类型 |
|---|---|---|
| 劳动者的定义;加班、休息日工作及深夜工作的加成工资 | 劳动基准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劳动者的定义;解雇;固定期限合同在期间内的解除;拒绝续签 | 《劳动合同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劳动者的定义;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谈判 | 劳动组合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给付及特别加入制度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健康保险的适用范围及被保险人 | 健康保险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范围及被保险人 | 厚生年金保险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雇佣保险的适用范围及被保险人 | 雇佣保险法(日文) | 日本法律 |
| 特定受托事业者及业务委托的定义;交易条件的明示;报酬的支付期日;招募时的表述;就业环境 | 《关于特定受托事业者交易适当化等的法律》(日文文本) | 日本法律 |
法律信息审核日期:2026-09-18
常见问题
即使签订了服务合同,对方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吗?
是的,有这种可能。劳动基准法将劳动者定义为:不论职业种类,受事业或事业场所使用并被支付工资的人;一般认为,是否属于该定义,是参照工作的实际开展方式而非合同形式来判断的。合同名称以及合同中关于不存在指挥命令关系的记载,属于考虑因素之一,但其本身并不决定结论。
如果该人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就意味着该人不是劳动者?
不存在时间和地点上的约束,倾向于认定该人并非在指挥监督下工作,但其本身并不决定结论。判断是综合进行的,需要考虑能否拒绝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委托、关于工作执行方式的指示达到何种程度、是否允许该人让他人代为完成工作,以及报酬以什么为依据等情况。
如果对方开具了发票,并将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申报,又该如何?
开具发票、是否进行了源泉扣缴,以及在税务上如何申报收入,这些都是表明双方如何理解其关系的情况,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劳动者身份问题。需要在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方式的相关事实后再作判断。
如果是在合同结束后才提出该主张,公司是否仍需核查这些要点?
是的。即使合同已经结束,也有对方请求支付其所称受雇期间的工资,或主张合同终止相当于解雇的情况。
如果该人不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公司可以拒绝集体谈判吗?
不一定。劳动组合法将劳动者定义为:不论职业种类,以工资、薪金或其他与之相当的收入为生的人,该表述与劳动基准法中的定义不同。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劳动者的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因此以此为由拒绝谈判是不妥当的。公司应在核查要求所涉及的内容后,再考虑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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