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日本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或临时处分(临时禁令)申请书时的应对
专利权人可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相关公司随后会收到起诉状。公司也可能收到要求停止销售的临时处分(临时禁令)申请书。此处的临时处分,是指在本案争议最终解决之前寻求临时命令的日本法院程序。本文面向因在日本的程序而收到此类文件的公司的法务、知识产权及管理人员。
诉讼与临时处分是不同的程序。公司应根据所收到的文件及程序所处阶段确认期限和庭审日期,针对对方的主张准备承认、否认及反驳意见,并准备支持这些主张的技术记录和交易记录。在被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销售和利润的记录以及商业秘密的处理也会成为问题。
本文涵盖文件和期限的确认、答辩书和抗辩的准备、证据与保密信息的处理、临时处分与业务持续,以及和解。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目录
公司收到起诉状或临时处分申请书后首先应确认的事项
- 文件与程序阶段:公司确认所收到的是起诉状、临时处分申请书、法院裁判,还是与执行相关的文件。
- 当事人与请求内容:公司确认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或在临时处分程序中被列为被申请人(日本法上称为“债务人”)的公司名称、案件编号、专利号及权利要求、涉及的产品、方法和行为,以及是否请求停止侵害、废弃或支付金钱。
- 文件的接收方式:公司记录发送方、接收日期以及接收文件的部门和人员,并保存信封和任何电子通知。
- 期限与庭审日期:公司确认提交答辩书或其他文件的期限以及口头辩论或其他庭审的日期,并指定负责人。
- 技术记录与交易记录:公司查找相关期间的规格书、图纸、实物样品和开发记录以及销售和采购记录,并加以保全,防止其被覆盖或删除。
- 保密信息与外语文件:公司识别含有商业秘密或商业伙伴保密信息的文件,以及日语以外语言的文件,并确认公司内外(包括任何海外总部)有哪些人可以访问这些文件。
- 库存、订单与供应:公司确认涉案产品的库存、未完成订单、预定发货,以及与商业伙伴签订的合同中的通知要求。
- 案件处理体制与审批:公司确定内部联络人、参与的技术和会计人员以及决策的审批人。如涉及海外总部或海外律师,还应确定沟通和翻译的负责人。
应对侵权指控的基本考虑(如不侵权和无效),请参阅“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应对”。
1 确认文件、程序、期限及案件处理体制
所收到的文件、请求内容及当事人
公司将文件区分为起诉状、临时处分申请书、法院裁判以及与执行相关的文件。临时处分申请书的副本可能由申请人直接送交。
我们确认起诉状或申请书中请求的救济,例如停止侵害、销毁产品或支付金钱。我们还确认哪家公司被列为被告或债务人。当事人是海外总部、在日本注册的公司还是其他集团公司,会影响联络窗口和需准备的资料。
答辩书的提交期限与庭审出席
公司应在起诉状、传唤状及其他文件中确认答辩书的提交期限和庭审日期。该期限并不是自收到之日起的固定天数。
如果被告未通过答辩书或其他方式对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争辩,并且也未出席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原则上视为已自认这些事实(拟制自认)。其结果,法院可能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另一方面,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法院可以将已提交的答辩书或其他文件的内容视为已经陈述(拟制陈述)。我们会将答辩书的内容与庭审的应对方式一并考虑。
原则上,对于要求停止销售或类似行为的临时处分申请,法院会在经过口头辩论或公司可以到场的审问期日后作出决定。但是,如果举行此类期日会导致无法实现申请的目的,则属例外。临时处分的审理期日与诉讼的期日分开管理。
管辖权和诉讼的进展
由地方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一审根据依通常管辖规则确定的地区,专属于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管辖。这并非仅由被告总部所在地决定,并且在符合法定要件时,案件可能被移送至其他法院。
在海外公司被列为被告时,该公司还应确认日本法院是否具有国际管辖权。这是因为,如果被告未主张日本法院无管辖权,就本案进行口头辩论或在准备程序中作出陈述,日本法院可能因此取得管辖权。
根据东京地方法院公布的审理模式,法院首先审理侵权与无效问题,如认为构成侵权且需要就损害赔偿作出判断,再进入损害赔偿金额的审理。实际进程因案件而异。该模式还显示,在法院表明其对侵权问题的看法后,可能会劝告和解。法院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尝试和解,一旦诉讼上的和解被记载于电子法院记录中,即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在日本及海外的送达管理与应对体制
日本民事诉讼的全面数字化已于2026年5月21日施行。新程序是否适用,需参照提起诉讼的日期等因素确认。在适用新程序的案件中,律师及其他负有电子提交义务的人,原则上必须通过网络提交申请和文件。但是,起诉状仍可能以纸质方式送达。通过日本法院电子系统进行的送达(电子送达),原则上在下列时间中最早者发生效力:受送达人在系统中阅览文件时、该人下载文件时,或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周时。决定送达何时生效的,并不是打开通知邮件的时间。包括临时处分在内的民事保全程序,不在此次全面数字化的范围之内。
向位于海外的公司送达,采用的方法取决于送达地国家及适用的条约。根据国家和方法的不同,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即便如此,自公司(例如通过在日本注册的公司)收到副本之时起,就应确认是否已完成正式送达以及各项期限何时届满。
公司应确定在日本负责诉讼的律师、海外总部及其当地律师以及翻译负责人之间的沟通渠道。需要技术分析时,我们也会与专利代理师(benrishi)合作。注册中附有可代理特定侵权诉讼之附记的日本专利代理师,在同一委托人已就该诉讼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2 侵权诉讼中的承认与否认、抗辩及证据
回应对方的主张并确定产品或方法
公司将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如产品结构、制造方法和销售情况)分为承认的事实、争议的事实,以及不经调查无法确定的事实。我们核对型号、规格、制造期间和工艺,并将对事实的承认或否认与是否构成侵权的评估分开处理。
否认对方所主张的产品或方法的具体形态的一方,除有不能明示的相当理由外,必须明示其自身产品或方法的具体形态。
每个问题的论点和支持记录
我们将专利权利要求分解为各构成要件,并将每一要件与公司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比较。如果对方除主张文义侵权外,还主张等同侵权或间接侵权(即将供应特定部件等行为视为侵权),我们会针对每一争点收集相关记录。如果公司主张先使用权,则需收集记录,证明其如何完成或取得该发明,以及在相关日期在日本实施的使用该发明的业务或该业务的准备。事后编制的说明材料与当时的记录分开保管。
无效抗辩和无效审判
在侵权诉讼中,公司可以以专利应被宣告无效为由,对专利权的行使提出抗辩(无效抗辩)。这与在日本专利厅(JPO)进行的、就专利本身有效性进行争议的无效审判不同,且提出无效审判请求并非前提条件。即使请求了无效审判,除非法院决定中止诉讼,诉讼仍将继续进行。
根据日本判例,专利权人可以主张通过更正可消除无效理由,以此对抗无效抗辩(基于更正的再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确认该更正是否会被允许、能否消除无效理由,以及更正后的权利要求与涉案产品之间的关系。如果同时请求了无效审判,我们会统一管理诉讼与审判中的期限、主张和证据。
证据的保全与提交及翻译准备
公司应保全与相关期间所使用版本相对应的实物样品、图纸、规格书、源代码、测试结果和制造记录。以外语文件作为书证提交时,必须附上提交方请求法院调查部分的日文译文。
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命令提交证明侵权或计算损害赔偿所需的文件或电子记录。本所会核查提交的必要性、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日本《专利法》还规定法院命令的查证程序:在提起侵权诉讼后,符合法定条件时,由法院指定的中立专家检查工厂或其他场所。对于查证,我们会考虑命令的条件、调查范围与负担,以及保密信息的保护。
3 应对损害赔偿请求与管理保密信息
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争点
《专利法》设有关于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与推定的规定,包括:基于侵权产品的转让数量及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单位利润的方法、以侵权人的利润推定损害金额的方法,以及请求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三者的要件及可提出的抗辩事由各不相同。我们会根据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整理相关期间、数量、销售额和成本。在以侵权人利润为基础提出请求时,法院判决将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费用范围,以及能否以专利发明以外的性能、设计或其他特征推翻损害推定,作为不同问题处理。
销售及利润记录的保全与整理
根据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的指引,被告被要求自审理侵权问题的阶段起,努力保全和整理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及类似记录。公司应保全涉案产品的销售、采购和成本记录,并使之与账簿和电子数据相对应。在公司内部确保记录,与决定向法院或对方提交哪些内容,是分开的两件事。
商业秘密的披露范围和保护程序
图纸、制造条件、成本及按客户划分的销售额可能包含商业秘密。保密保护令是一种程序:在满足一定要件时,禁止命令对象将相关商业秘密用于实施诉讼以外的目的,并禁止将其披露给不受涵盖同一秘密的命令约束的人。第三方对案件记录的访问(包括阅览和复制)是另一个问题。需另行申请,限制对符合法定要件部分的访问。这些限制并不妨碍对方当事人访问这些部分。
公司内部将信息作为机密处理,这本身并不一定构成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我们会确定被要求提交的范围以及其中哪些部分包含保密信息,并在提交前考虑保护程序。
4 临时处分与业务持续
申请阶段与命令发出后
收到临时处分申请书并不意味着已被命令停止。在要求停止销售或类似行为的临时处分中,申请人必须附具材料,就以下两点作出初步证明(疏明):基于专利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被保全权利),以及为避免显著损害或急迫危险而无需等待判决即需停止的必要性(保全必要性)。公司应针对这两点分别准备主张和支持材料。
如果发出了禁令,公司应参照命令的主文及其附件,确认所涵盖的产品、被禁止的行为及受约束的公司,并确认送达和执行的状况。根据日本的民事保全程序,公司可以向发出临时处分命令的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并不会自动停止执行。停止执行需要另行申请,并需法院认定符合法定要件而作出裁定。关于担保、审理期日的应对、停止执行及撤销程序,详见“应对上市前夕要求立即停止药品销售的临时处分(临时禁令)”。
库存、订单以及继续或变更制造和销售
即使在发出禁令之前,侵犯专利的产品也可能成为停止侵害请求或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公司应综合考虑侵权问题的前景、库存和订单以及对商业伙伴供应的影响,决定是继续制造和销售、停止,还是变更设计。
对于重新设计的产品,需重新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变更设计也不会自动消除变更前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公司还应保全变更前产品的实物样品和记录。
和解条件与对商业伙伴的说明
无论是诉讼还是临时处分,都可以在进行抗辩的同时考虑和解。我们会整理所涉专利和产品、针对过去行为的付款、关于今后实施专利发明的条件以及库存的处理,并确认公司内部审批的范围。
对商业伙伴的说明,应根据程序所处阶段及所涉产品进行。公司还应确认供应合同中的通知条款和补偿条款。
常见问题
如果公司未提交答辩书,也未出席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会怎样?
如果公司未通过答辩书或其他方式对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争辩,且未出席,原则上视为已自认这些事实,法院可能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公司需要在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决定如何应对庭审。
被列为被告的海外总部应确认哪些事项?
应确认被列为被告的是哪家公司、是否已完成正式送达,以及各项期限何时届满。是否对日本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需在一开始就加以考虑。以外语文件作为证据提交时,需要提交方请求法院调查部分的日文译文。
我们认为该专利无效,可以等待无效审判的结果吗?
请求无效审判并不会自动中止诉讼。无需等待审判结果,即可在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如果同时请求了无效审判,应使两个程序中的主张、证据和期限保持一致。
在争议侵权的同时,我们是否也需要准备销售和利润记录?
为应对损害赔偿请求,即使侵权问题仍有争议,公司也应推进记录的保全和整理。在公司内部确保记录,与决定是否提交以及提交到何种程度,是分开的两件事。
我们是否必须提交包含商业秘密的图纸和会计账簿?
我们会确认对方请求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在提交文件时,会考虑保密保护令及对第三方查阅案件记录的限制。
收到临时处分申请书与收到禁令时,关于是否继续销售的判断有何不同?
收到申请书并不意味着已被命令停止。但是,如果产品构成侵权,就可能产生责任。如果发出了禁令,公司应同时考虑如何遵从该命令以及如何对其提出异议。对临时处分命令提出异议本身,并不会停止执行。
我们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临时处分方面提供的协助
我们就个别事项提供咨询,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和临时处分中的代理、答辩书和诉讼书状的撰写、技术记录和证据的整理、无效抗辩和无效审判的评估、损害赔偿记录与保密信息的保护、临时处分禁令发出后的程序,以及和解谈判和对商业伙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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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您所知范围内告知我们所收到文件的类型和收到日期、文件中记载的庭审日期和期限、所涉专利和产品,以及迄今与对方的往来情况。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令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可能未反映所有已生效的修正。以日文文本为准。仅有日文的资料的英文说明仅供参考,并非正式英文名称。
| 文章主题 | 法令或官方资料 | 来源类型 |
|---|---|---|
| 答辩书、拟制陈述、拟制自认、管辖、移送、和解、海外送达、电子送达及电子提交 | 民事诉讼法(民事訴訟法) | 日文文本:e-Gov Law Search(现行版本,反映截至2026年6月24日已生效的修正)。英文译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仅供参考 |
| 答辩书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外语书证的翻译 | 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訴訟規則) | 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日文文本(courts.go.jp) |
| 产品或方法的具体形态、先使用、无效抗辩、诉讼中止、文书提出、查证、损害赔偿、保密保护令 | 专利法(特許法) | 日文文本:e-Gov Law Search(现行版本,反映截至2026年6月24日已生效的修正)。英文译本:Japanese Law Translation,仅供参考 |
| 临时处分的要件、异议、停止执行 | 民事保全法(民事保全法)及民事保全规则(民事保全規則) | 法律:e-Gov Law Search。规则: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日文文本 |
| 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 《专利代理师法》(原名:弁理士法) | 日文文本:e-Gov Law Search |
| 民事诉讼的全面数字化与电子送达 | 日本法院,「改正民事訴訟法・改正民事訴訟規則の概要」(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规则》概要) | 日文官方程序信息 |
| 审理模式及损害赔偿阶段的准备 | 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审理模式及损害赔偿审理的指引 | 日文官方法院指引 |
| 保密保护令和对查阅案件记录的限制 | 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关于保密保护令及限制查阅案件记录申请的指引 | 日文官方法院指引 |
| 境外送达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送达公约、中央机关及各国实用信息页面 | 英文官方信息 |
法律信息审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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