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ory Compliance

效果及性能宣传的依据材料与无依据广告的监管规则

对于宣传商品或服务效果或性能的标示,消费者厅(CAA)和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根据《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以下简称《景品表示法》),要求提交证明该标示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重要的是,要结合广告判断公司持有的测试结果、文献及制造商资料是否支持该广告的措辞。

无依据广告指南规定了判断资料是否证明具有合理依据的两项标准:资料必须包含经客观证实的内容,且所宣传的效果或性能必须与资料所证明的内容适当对应。仅存在测试结果,并不一定能证实广告的措辞。

我们协助核查广告与依据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找出资料中的缺口及影响其评估的问题,并为应对资料提交要求做好准备。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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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以下是公司在审查有关效果和性能的宣传时可以核查的事项示例。

  1. 标示的整体——公司确定计划发布或已经发布的广告的全部内容,包括文字、图像、视频、体验谈和注释。
  2. 需要证实的宣传内容——公司按预期用户、使用条件、效果程度、效果显现所需时间及类似因素,对有关效果和性能的宣传内容进行分解。
  3. 与各项宣传内容对应的资料——公司核查是否具备与各项宣传内容对应的测试报告、文献及制造商资料,以及这些资料的取得或制作时间。
  4. 测试的详细情况——公司核查测试方法、样本量、作为比较的对照、测量项目、数据汇总方法以及结果的离散程度。
  5. 测试对象与所售商品——公司核查测试对象与所售商品之间的差异,包括型号、规格、成分、成分含量及使用方法。
  6. 测试条件与广告所描绘的情境——公司核查测试条件是否与广告所暗示的环境、预期用户及使用时长相符。
  7. 获取资料与确定联系人——公司核查能否取得完整的资料及附随文件,以及是否知道制造商或测试机构的相关联系人。
  8. 已收到的请求——如果公司已收到资料提交要求或披露请求,会分别确认发出方、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所涉标示以及期限。

由于收到资料提交要求后可用于准备的时间有限,公司可以考虑在作出标示之前完成这些核查。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核查标示与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测试和调查方法/找出资料中的缺口/为应对资料提交要求做好准备/向制造商及测试机构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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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1 需要证实什么,以及用哪些资料证实
  2. 2 资料是否包含经客观证实的内容?
  3. 3 所宣传的效果和性能是否与已证明的内容相符?
  4. 4 为应对依据资料的提交要求做好准备
  5.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6. 常见问题

1 需要证实什么,以及用哪些资料证实

识别广告传达的效果和性能

在考虑证实问题之前,公司先确定广告向一般消费者传达了什么。公司以标示的整体为基础——不仅是措辞,还包括图像、体验谈和注释——按预期用户、使用条件、效果程度、效果显现所需时间及类似因素整理宣传内容。关于如何判断广告所传达的内容,请参见“评估广告内容:醒目标示与限定说明”。

无依据广告规制的适用范围及提交期限

无依据广告规制适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标示,即涉及该标示是否构成《景品表示法》上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的情形。《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施行规则》(以下简称“施行规则”)规定,提交期限为自书面要求送达之日起经过15日之日为止,但被认定有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资料的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无依据广告指南还指出,需要进行新的或补充的测试或调查,不被认可为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因此,公司可以考虑在作出标示时就确定支持该标示的资料。

整理宣传内容及对应资料

我们建议为每项宣传内容编制一份清单,列出有关产品、所依赖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所展示的内容的范围以及尚未确认的事项。

2 资料是否包含经客观证实的内容?

测试和调查方法

无依据广告指南将通过测试或调查获得的结果,以及专家、专家团体或专业机构的意见或学术文献,列为经客观证实的内容。该指南指出,测试和调查必须采用与所宣传的效果或性能相关的学术或产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或相关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方法。

样本大小、比较条件和汇总数据的方法

样本量、作为比较对照的条件以及测量和数据汇总方法,均需结合所宣传的效果评估其是否适当。该指南指出,如果不存在普遍认可的方法或其他此类方法,测试和调查必须采用根据社会通念和经验被认为适当的方法。公司不仅核查参与者人数,还核查参与者的选择、对照条件、评价标准及分析方法是否与广告宣传内容相对应。

专家意见、学术文献及体验谈

该指南指出,将消费者体验谈或测试使用者的意见用作证实资料时,必须确保充分的统计客观性,例如通过随机抽样选取相当数量的样本,并在调查中采取防止偏差的措施。我们认为,仅收集正面的体验谈并不能形成经客观证实的资料。

自行测试与制造商资料

该指南指出,经营者自身(包括其关联机构)进行的测试或调查,只要采用普遍认可的方法或其他此类方法,也可作为标示的依据提交。该指南还指出,销售商并非总是需要自行进行证实测试:销售商也可以提交文件,证明其已自行核查制造商或其他相关方的测试数据是否存在,以及方法和结果的客观性。由于制造商关于产品“有效”的说明不一定足够,公司可以考虑核查测试报告、方法和结果,并保留核查记录。

3 所宣传的效果和性能是否与已证明的内容相符?

测试产品与销售产品之间的差异

无依据广告指南指出,除非所宣传的效果或性能与资料所证明的内容适当对应,否则资料不被认可为证明具有合理依据。如果将原材料、部件或样品的测试结果作为成品的效果加以宣传,需要考虑成分含量、结构、使用方法及类似因素的差异对已证明内容的影响。关于健康食品,消费者厅的注意事项列举了未能证明商品效果的论文示例,包括仅包含有关成分的一般性论述的论文,以及参与者的摄入量与商品所含量存在显著差异的论文。我们认为,原材料或部件的测试结果是否也能证实所售成品宣传的效果,需要结合成分含量、结构、使用条件及类似因素进行个案判断。

环境、预期用户及使用时长

该指南给出的示例包括:仅证明在亚克力试验箱内出现暂时性回避行为的测试,并不能证明实际的驱虫效果。公司会核查实验室条件、参与者特征以及使用量、频率和时长,是否与广告所设想的实际情况相符。我们认为,短期测试是否也能证实长期使用时宣传的效果,需要结合观察期间、效果的显现与持续时间以及使用条件进行个案判断。

测量指标与所宣传的效果

特定测量值的变化是否也能证实广告所宣传的最终效果,需要另行考虑。

数值及比较结果可在多大程度上一般化

公司会确定在特定条件下获得的结果、平均值、最大值以及比较对象,并核查所宣传的效果或其范围是否超出资料所支持的范围。对于每项宣传内容,公司会确定哪些资料证明了什么,以及哪些方面仍未得到证实。作为信息共享的一个示例,管理措施指南附件介绍了以下做法:负责变更商品或服务内容的部门,在该变更可能影响标示时,迅速将信息传达给负责标示的部门。规格发生变化时,公司会将变化与以往测试的条件进行比较,区分可用现有资料说明的方面和需要追加核查的方面。

4 为应对依据资料的提交要求做好准备

措施命令中的“视为”与课征金中的“推定”

根据《景品表示法》,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标示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就措施命令而言,该标示被视为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就课征金缴纳命令而言,该标示被推定为此类标示。由于“视为”与“推定”效果不同,公司会核查资料提交要求是基于哪一程序提出的。

公司需整理的资料和说明

我们协助整理每项标示的资料清单、测试条件、已证明内容的范围及局限,以及向制造商和测试机构确认的记录。

适格消费者团体提出的披露请求

根据《景品表示法》,适格消费者团体也可以请求披露证明标示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这与监管机关要求提交资料是不同的机制,但同样涉及支持标示的资料,其内容的评估也会成为问题。关于此类请求的应对以及在监管机关面前的处理程序,请参见“涉嫌违反《景品表示法》时的自主纠正与监管应对”。

无依据广告规制运用的重新审视

2026年7月21日经内阁会议决定的政府《规制改革实施计划》规定,消费者厅将在广泛听取企业、一般消费者等各方意见后,就无依据广告规制的运用(包括修订无依据广告指南)研究以下事项,并于2027财年得出结论。第一,消费者厅在要求提交资料时以及在此前的调查过程中,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说明其对一般消费者从该标示中获得的印象和理解的看法。第二,消费者厅在发出措施命令时,应具体说明其认定所提交资料未证明具有合理依据的理由,并在适当顾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布这些理由。

本页以截至2026年9月的指南及其运用情况为基础。如果指南的修订或其他变更公布,我们将审查其内容并更新本页。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文章主题法令或官方资料资料类型及所核查的英文版本
资料提交要求;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视为与推定的处理;适格消费者团体提出的披露请求《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3年第29号法律。
15天提交期《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施行规则》——e-Gov上的日文文本内阁府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4年第54号内阁府令。
合理依据的两项要求;测试方法;体验谈;自行测试;制造商数据;期限的延长无依据广告指南官方指南(日文)。Japanese Law Translation上有英文译本;该页面未说明所译版本。
有关成分的文献能否证实健康食品的效果关于健康食品的《景品表示法》及《健康增进法》上的注意事项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共享商品或服务变更的信息;保存依据资料管理措施指南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拟对无依据广告规制的运用进行重新审视规制改革实施计划,2026年7月21日内阁会议决定(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法律信息核查日:2026年9月27日

常见问题

只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其结果才能作为依据吗?

无依据广告指南指出,经营者自身或其关联机构进行的测试或调查,只要采用普遍认可的方法或其他此类方法,也可作为依据提交。即使测试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也需要另行考虑其与所宣传的效果或性能是否对应。

制造商说明产品“有效”,是否就足够了?

该指南介绍了一种方法:销售商可以提交文件,证明其已自行核查制造商测试数据是否存在,以及方法和结果的客观性。由于仅收到说明不一定足够,公司可以考虑核查报告及其他资料,并保留核查记录。

关于成分的论文能否证实商品的效果?

学术文献可以作为客观的证实依据,但问题在于论文所涉及的成分含量、使用条件和评价标准是否与实际商品及标示相对应。有关成分的研究结果并不一定能证实成品的效果。

收集测试使用者的体验谈或感想,能否证实效果?

该指南指出,将体验谈或测试使用者的意见用作证实资料时,必须确保充分的统计客观性,例如通过随机抽样选取相当数量的样本。

能否为了在收到资料提交要求后进行测试而延长期限?

《不实证广告规制指南》指出,需要新进行或追加进行试验、调查,不被认为是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

公司可以保存哪些资料来支持其标示?

公司可以考虑保存以下资料:载明方法、对象、条件和结果的试验和调查报告;相关文献的全文;制造商的资料及对其内容进行核查的记录;以及显示宣传内容与支持资料之间对应关系的一览表。《管理措施指南》也将保存资料列为使支持标示的信息能够在事后得到核查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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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可能的范围内告知我们拟发布的广告及其所依据的支持资料(如试验报告、文献和制造商的资料);如已收到提交资料的要求,请一并告知要求文件和提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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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