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Practice
跨境并购与监管
跨境进入日本的交易,并不仅仅是公司法和合同的问题。交易能否进行、以何种条件进行以及须在何时之前完成,可能取决于外国投资审查、技术流动规则以及个人数据流动规则——既包括日本的,也包括其他相关国家的。
这些制度关注的问题各不相同,适用的时间点也不尽相同。投资审查关注的是谁在收购什么;出口管制关注的是什么技术流向谁;数据规制关注的是谁的信息流向何处,以及可以从何处查看。满足其中一项制度的交易结构,仍可能需要依照另一项制度采取措施;而能否完成收购,与集团此后可以如何处置该业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本页介绍上述多重规制中涉及日本法的部分,以及其如何反映在交易文件和时间安排中。关于日本收购的总体框架(交易结构、尽职调查、员工、交易文件及交割),请参阅“面向海外收购方及投资者的日本并购”。我们就日本法提供建议,并与贵公司的内部团队、其他法域的律师及其他顾问合作。
除并购和国际交易外,我们的业务还涵盖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和对内投资审查,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规制,并会研究交易各阶段出现的监管问题。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在您联系我们之前
以下信息有助于我们作出有用的初步回复。请尽可能提供;在尚未确定交易结构的早期阶段,也欢迎咨询。
- 交易与结构——股份收购、认购新股、业务转让、公司分立或其他方式,以及目标公司及其业务所在地。即使尚未确定任何事项,目前的设想也很有帮助。
- 当事人与持股链——收购方、出售方及其上层实体。审查并不止于直接收购方;最终由谁控制收购方,以及持股链中是否存在政府或与国家相关的投资者,都会影响分析。
- 目标公司的实际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产品和服务。某一部门经营的小规模业务,也可能决定是否需要申报。
- 技术、产品与研究——目标公司持有的产品、技术、软件和研究成果。如果其中任何部分可能属于管制对象,则需要对尽职调查中的披露以及交割后的访问安排都作出规划。
- 数据所在地及流向——员工、客户和供应商数据在哪些国家保存和使用、所依赖的云服务,以及集团内部的任何共享。
- 尽职调查中将披露的内容——您预计审查的员工信息、客户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将从哪些国家查看。问题不仅在于传输,访问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 时间安排——您预期签署条款清单、最终协议及完成交割的日期。如果申报附有等待期,该等待期将成为影响整体进度的关键环节。
- 预计的整合方式——交割后系统、数据、人员和技术将如何与海外集团对接。交割完成后仍然存在的问题,正是在这一环节产生的。
我们会根据您现有的信息开展工作,说明我们所理解的情况,以及需要确认的要点。
目录
在确定交易结构之前提出监管问题
初始阶段
适用哪些制度,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注册地,而是取决于目标公司的业务、最终由谁控制收购方,以及该业务持有哪些技术和数据。由于申报可能附有等待期,且分析结论可能使某种交易结构比另一种更为合适,初始阶段的工作是识别可能涉及哪些制度,而不是对每项制度都得出结论。向外国买方出售业务的日本卖方也需要同样的全景图:买方的身份和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决定所需的程序,进而决定时间安排。
尽职调查和谈判
尽职调查审查的是目标公司自身的监管合规情况,但其本身也会引出一个问题:向买方展示的技术资料和个人数据,是否可以合法披露,以及能否从买方团队和顾问所在的国家查看。在谈判中,问题则变为:哪些申报和审批应作为交割条件、双方如何就此进行合作,以及如果主管机关附加条件或时间安排出现延误,由谁承担后果。
交割后
取得股份并不意味着分析结束。向海外母公司提供设计信息、源代码或个人数据的访问权限,将记录迁移到集团平台,或改变研究部门的汇报关系,都需要各自单独评估。将两个问题区分开来——交易能否完成,以及集团此后可以如何处置该业务——可以避免“取得所有权即可解决一切”这一常见误解。交割后将日本业务与海外集团对接涉及哪些问题,请参阅“并购后的日本业务整合”。
| 阶段 | 投资审查 | 技术与安全 | 个人数据 | 企业结合规制 |
|---|---|---|---|---|
| 初步审查 | 确认当事人及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可能使交易落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 确认产品和技术是否可能属于管制对象。 | 确认该业务持有哪些数据、数据所在地以及将流向何处。 | 确认可能需要申报的法域。 |
| 尽职调查 | 详细确认业务活动和持股链。 | 确认将披露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将从何处查看。 | 确认以何种方式提供个人数据供审查。 | 收集判断是否达到申报门槛所需的信息。 |
| 谈判 | 在交易条款中反映所需的申报和审批。 | 确定交割前后可以访问哪些技术。 | 确定数据传输和整合所需的措施。 | 在交割条件和时间安排中反映相关申报。 |
| 交割 | 在完成交割前,确认各项申报的进展情况。 | 确认何时可以开始提供技术,以及可以提供到何种程度。 | 确认何时可以开始传输数据,以及通过何种途径。 | 在完成交割前,确认各项申报的进展情况。 |
| 交割后 | 遵守任何条件或持续的义务。 | 管理来自日本境外对技术的访问。 | 处理集团内共享和系统整合。 | 继续履行与主管机关约定的任何事项。 |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下的外国投资审查
事前申报、豁免及事后报告
日本的对内投资制度规定于《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属于该法所定义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者,进行该法视为对内直接投资的投资时,分析结论可能落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附有等待期的事前申报;事前申报的豁免(在满足资格要件并遵守规定条件时可以适用,部分情况下须在投资后提交报告);无需事前申报、仅在交易后提交报告;或完全无需申报。适用哪种情形,取决于投资者、投资形式以及目标公司的业务。
豁免无需另行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在满足适用的资格要件并遵守规定条件时即可适用,这些条件可能包括:限制投资者或其密切关系人担任该公司的管理人员,限制就指定业务提出特定股东提案,以及限制获取非公开技术信息。如果买方对该业务的计划与上述条件相冲突,则不应假定其可以采用豁免途径。需要事前申报时,等待期及其可能被延长的情况应从一开始就纳入时间安排,而不是在推进过程中才发现。
指定业种与核心业种
某些业务活动被指定为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其中一部分被归类为核心业种。属于核心业种并不必然排除豁免,但豁免能否适用及其范围,可能因投资者类别、持股比例以及所附加的条件而有所不同。指定所针对的是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而不是公司如何自我描述或其收入如何构成,因此即使某项业务在财务上规模较小,仍可能使交易落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法律针对相关交易类型所规定的范围内,子公司的业务活动也可能有影响,因此最好在确定交易结构之前提出这一问题。
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收购和集团内的重组
该制度并不限于首次从国外进入日本的投资。一名外国投资者从另一名外国投资者处取得日本公司的非上市股份时,该取得可能构成“特定取得”,这是与对内直接投资相区别的法定类别;此时,是否需要申报,需依照适用于该类别的规则(包括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可适用的豁免)进行评估。基于同样的理由,集团内部重组也值得确认:看似集团内部例行整理的步骤,仍可能是该制度所涵盖的交易。
2026年颁布的修正
2026年6月5日颁布的修正法(2026年第30号法律)在若干方面扩大了该制度。根据现行法,通过取得外国法人的表决权而进行的间接取得,不属于该法第26条第2款及相关政令所规定的对内直接投资行为。修正后的该法第26条第2款第9项将涵盖以下情形:外国投资者取得外国法人的表决权,其结果是该投资者及特定关系人新持有某外国法人至少50%的表决权,而该外国法人持有日本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或持有日本上市公司或依政令视同上市公司的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直接持有实体”)。
修正后的该法第26条第2款第10项还将涵盖以下情形:就直接持有实体或政令规定的外国法人(包括直接持有该直接持有实体至少50%表决权的外国法人)的管理人员选任行使表决权,其结果是投资者及关系人新占该实体管理人员或具有代表权的管理人员的过半数。如果所持有的日本方面的权益是上市公司或同等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则这些规则仅在收购方一方与外国法人一方的合计持有比例达到或超过政令规定的比例时适用。该修正还为风险缓解承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指定业种以外的投资进行干预。
除部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外,该修正预定于2027年1月4日施行。截至本页最后更新时,间接取得相关规定尚未施行。修正法附则第3条规定,上述规则以及修正后的申报、审查和命令相关规定,适用于自施行日起经过30日之日(适用日)以后进行的相关投资。以2027年1月4日为施行日,适用日即为2027年2月3日。在适用日之前进行的投资,仍适用修正前的规则。财务省表示,于2026年9月16日公布的相关法规和告示预定于2027年1月4日施行,并自2027年2月3日起全面适用。
因此,收购持有日本公司股份、出资份额或表决权的外国集团时,即使该交易表面上与日本无关,也可能需要进行日本法分析。在评估申报要求及对交易时间安排的影响时,我们会确认相关取得或表决权行使是否将在适用日当日或之后发生,并研究日本公司的业务,包括其是否属于指定业种。适用范围和比例门槛由实施法规和告示规定,因此我们会对照交易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以及最新公布的资料确认相关情况。
未进行申报的情形
该法并未规定交易仅因未进行所需的事前申报或报告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疏漏已被补正或不会产生后果。视所涉及的条款和具体情况,可能会出现劝告、命令(包括影响股份持有或处分的措施)及罚则,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后果则又是另一个问题。因此,第一步是查明已经做了什么、适用了哪项规定,以及如何与主管机关沟通以纠正状态。
其他相关法域的投资审查
日本交易很少只涉及日本的投资审查
集团买卖跨越多个国家的业务时,日本法分析只是其中之一。许多法域都设有国家安全或外国投资审查机制,但其范围、法律效力以及对在国外完成的交易的适用程度差异很大。美国和英国有各自的制度;许多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层面的合作与信息交换框架之外,还并行实施本国的审查机制;中国和其他一些亚洲法域也有各自的安排。除国家安全审查外,还可能适用针对外资持股的行业限制。
我们就日本法提供建议。涉及其他法域时,该法域的意见由当地律师提供,我们的职责是使各项分析彼此协调并与交易保持一致。在每个相关法域,宜尽早确认以下几点。
- 相关业务活动——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审查范围或外资持股限制的范围。
- 收购方的上层持股链——最终控制人或任何与国家相关的权益是否会影响分析。
- 收购的形式——除直接购买股份外,间接取得、集团内部重组和分步收购是否也被涵盖。
- 交割前必须完成的事项——在签署与交割之间,是否需要申报、取得批准或经过等待期。
- 可能被要求作为条件的事项——审查结果是否可能包括关于此后业务运营方式的承诺。
范围和程序因国家而异,并会随时间变化,因此每一项都需对照交易时的情况加以确认。在时间安排上,这些程序通常会统筹规划,并在可行时并行推进。实际暂停交割的各项要求中最晚满足的一项,可能决定交易何时能够交割——但这取决于各项申报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交易结构以及可允许的当地交割安排。
技术、出口管制和经济安全
出口管制并不只针对离开日本的货物
日本依据规范对内投资的同一部法律,对某些货物和技术的流动实施管制。管制以两种方式进行。在清单管制制度下,特定的货物和技术根据其本身的属性受到管制。在全面管制制度下,清单以外的货物和技术,视目的地、预期最终用途、最终用户以及经济产业省是否已通知需要申请许可,仍可能需要取得许可。在交易中最常被忽略的一点是,技术(设计信息、制造技术诀窍、软件)的提供本身就受到规制。完成股份取得所需的手续,并不能说明此后是否可以提供技术。
向日本境内人员提供技术也可能受到管制
向非居民提供受管制技术,即使在日本境内提供,也被视为出口。向居民个人提供受管制技术,如果该人因对外国实体或外国政府存在特定的经济依赖或受其实质性影响而属于规定的类别,也可能被视为向非居民提供。仅凭国籍并不能决定结论:关键在于相关关系和所涉技术,其结果是判断是否需要许可,而不是禁止。在交易中,交割后改变研究部门的汇报关系,或按集团架构重组技术系统的访问权限时,这一点就会变得相关。
尽职调查中的披露及交割后的访问
向海外买方或其顾问披露技术资料时,披露什么、谁可以查看、查看者身处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访问,都是分析的一部分,数据室也可以相应地进行配置——限制资料、查看者或权限。交割后,同样的问题会以不同形式再次出现:将技术数据转移给海外母公司、存储在共享平台上,或允许海外据点访问,都可能构成技术提供。
经济安全
日本的经济安全保障立法有时被描述为另一道外国投资审查机制。事实并非如此。该立法规定了支持关键物资稳定供应的安排等内容,并要求被指定为特定关键基础设施经营者的经营者,就引进特定关键设施以及将其重要维护管理委托给他人的事项,事先提交计划。因此,该义务针对的是被指定的经营者和特定设施,而非该行业内的所有企业。股份取得本身并不受该机制的审查,但如果目标公司是被指定的经营者,则需要确认其对已提交计划的遵守情况以及交割后所作变更的影响。《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下的审查仍是另一项独立的工作。
尽职调查中及交割后的个人数据
在尽职调查期间披露个人数据
尽职调查通常需要向买方展示员工、客户和交易相对方的信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一项关于伴随业务传承而提供个人数据的规定,为此类业务传承进行谈判期间的披露可能属于该规定的范围,但须受数据的可使用目的、处理方式以及谈判未能推进时如何处理等方面的限制。
对外国买方而言,这一规定有两项重要的限制。第一,并不能由此认为尽职调查中披露的所有内容都被涵盖,因此需要逐项考虑每次披露的目的和范围。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该规定本身并不排除关于向日本境外接收方提供个人数据的另行规定:如果潜在买方或其顾问位于日本境外,仍需确定跨境提供的依据。在实务中,正因如此,遮蔽处理、查看人员限制和权限限制都应在数据室开放之前而非之后确定。
从日本向集团的传输
原则上,向日本境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需要取得本人同意,并在取得同意时提供规定的信息。如果接收方位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指定的国家,或接收方建立了符合持续采取与日本要求同等措施之标准的体制,则上述针对境外传输的附加要求不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免除的只是附加的一层要求;关于向第三方提供的一般规则,仍须依其自身要件予以满足。同等措施路径也不是一次性的:进行传输的企业必须采取规定的措施,确保这些措施持续得到实施,并应要求提供规定的信息。实务中重要的区分在于伴随交易进行的传输与此后持续进行的共享;后者需单独评估。
其他法域的规则
如果集团的数据涉及其他法律制度,则这些制度依其自身规则适用。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从欧洲经济区向外传输数据,需要有充分性认定或标准合同条款等依据;日本已获得充分性认定,但这并不能解决有关特定传输或处理安排的所有问题。中国有自己的数据出境框架,包括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认证途径,以及与重要数据相关的要求。美国根据另一项单独的制度,限制可获取与政府相关的数据以及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的某些交易;该制度并非数据本地化规则,需另行分析,包括与集团内访问及支撑该访问的合同相关的问题。“数据不能离开某一地区”或“集团可以自由整合一切”之类的笼统论断,很少是准确的。
安全监控和员工数据
企业运营安全运营中心或终端检测与响应工具时,其配置往往导致设备日志、连接记录、地址和位置信息与具名员工关联处理。这些信息能够识别个人的,属于个人信息;被整理为数据库的,属于个人数据。此时,日本法上的问题就是一般性问题——其利用目的及该目的的通知方式、监控范围、内部规则的规定以及已告知员工的内容。
由海外服务提供者或海外集团公司进行监控时,需审查有关向日本境外提供的问题。如果日本境外无人能够访问或处理数据,服务器位于日本境外这一点本身并不会使该安排构成向日本境外第三方的提供;如果海外服务提供者或集团公司能够访问或处理数据,则即使该安排被定性为外包,也需要考虑跨境规则。如果目标公司本身设立于日本境外,监控还可能需要依据该国法律具备正当性——包括处理的依据、透明度、监控范围、所需的任何评估,以及与员工的协商或对员工的通知。就交易而言,需要梳理数据存放于何处、由谁处理、谁可以访问,然后研究交割后该安排能否维持现状,或迁移至集团平台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整合实际改变的是什么
整合往往先改变访问,再改变存放位置。整合系统时,服务器可能保持原位,但数据会变得可以从海外母公司访问,而规则所关注的正是这种可访问性。因此,有用的做法是描述数据流——哪些数据、从哪个国家、由谁访问——而不是盘点服务器所在地。适用于亚洲及其他地区特定国家或行业的要求,则对照这一描述进行确认。
在交易文件和时间安排中反映监管状况
条件、合作与风险承担
如果需要申报、批准或经过等待期,当事人需决定其中哪些作为交割条件,各方如何就申报及与主管机关的沟通进行合作,以及如果批准被拒绝或附带双方均未预料的条件时如何处理。最终截止日、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以及费用和向主管机关作出的任何承诺的分担,都由此而定。其目的不是预测审查结果,而是在协议中对预期程序及其不确定性都作出安排。
企业结合规制
企业结合规制与投资审查是不同的问题,依据其自身的门槛进行评估。在日本,特定的股份取得、合并、公司分立以及业务或重要经营资产的受让,在满足针对该交易类型规定的国内营业额、表决权及其他要件时,需事先向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申报。在日本申报的交易,原则上在适用的等待期届满或被缩短之前不得完成;该机制是等待期,而不是需要取得的批准。如果其他国家也需要申报,其等待期、批准和审查时间表将与日本的程序协调,而暂停交割的各项要求中最晚满足的一项,可能决定何时能够完成交割——但这取决于交易结构以及可允许的当地交割安排。
签署后出现问题时
如果在签署后或交割后发现监管问题——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技术提供范围超出分析时的假设、数据流转范围超出预期——所需采取的措施取决于问题本身。通常需要同时而非依次处理几件事:保存记录并查明事实经过,确定所涉及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以及任何报告期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以及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与主管机关接触。如果首先将其作为由谁承担费用的问题来处理,往往不仅会在这个问题上得出错误答案,在其他问题上也是如此。
与其他顾问合作
此类交易通常涉及不止一个律师团队。我们就日本法提供建议——是否涉及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和数据规制,尽职调查应查明什么,相关情况如何反映在交易结构、条款和时间安排中,以及申报有哪些要求——并处理交割后在集团内共享数据和技术的安排。对于其他相关法域的法律,我们会根据所涉国家和交易,与当地律师合作。如果目标公司从事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该行业特有的登记和申报问题,请参阅“在日本收购受监管的金融业务”。
常见问题
外国公司在收购日本公司之前是否总是必须申报?
不是。是否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以及需要的是事前申报还是事后报告,取决于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定定义的范围、投资形式、目标公司的业务以及是否可适用豁免。出发点是针对具体交易确认这些事项,而不是从“对内投资都要接受审查”这一笼统命题出发。
我们正在收购一家日本境外的公司,而该公司恰好拥有一家日本子公司。这与日本有关吗?
有可能。相关规定一旦施行,2026年6月颁布的修正法将把对非日本实体的某些控制权取得纳入该制度,前提是满足有关控制以及与对日投资之关联的法定要件。其大部分规定将于颁布后一年内由政令确定的日期施行,而决定具体范围的实施法规仍在制定之中,因此分析必须以交易实施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无论如何,拥有日本子公司的集团都应预计日本会是需要确认的法域之一。
能否等到协议签署后再研究投资审查问题?
最好不要。适用哪些制度,可能影响所选择的交易结构、尽职调查中可以披露的内容、交割前必须完成的事项以及此后如何整合业务。部分分析确实取决于早期尚未确定的事项——适用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收购方的上层持股链——但在能够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很早,就可以先识别出这些问题。
在尽职调查中,我们可以向外国买方展示员工信息和技术资料吗?
这取决于资料内容、目的、谁会查看、查看者身处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提供。个人数据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以考虑,如果数据也涉及其他法律制度,还需依据这些制度考虑;技术资料则依据出口管制加以考虑。遮蔽处理、查看人员限制和权限限制是常用手段,并应在数据室开放之前而非之后确定。
取得公司后,我们可以与总部共享其数据和技术吗?
并非当然可以。取得股份本身并不允许买方向其海外总部提供个人数据,或向日本境外人员提供受管制技术,而属于同一集团也不能消除这些限制。这两项制度也不以物理位置为准:数据规则所针对的是向日本境外第三方的提供,而出口管制也可能适用于在日本境内进行的技术提供。如果安全监控工具处理与可识别员工相关的日志或其他记录,则需要查明这些记录是否属于个人数据、在何处由谁处理,以及日本境外谁可以访问。这些问题应在整合及设置访问权限之前处理,而不是之后。
你们能否就其他相关国家的规则提供意见?
我们就日本法提供建议。对于其他法域,我们会根据所涉国家和交易与当地律师合作,我们的职责是将各项制度的要求统筹到同一时间表中并反映在交易条款中,使各方能够看清在交易交割之前必须完成哪些事项。
本页介绍涉及日本的跨境交易所产生的一般法律问题,并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适用的法律、下位法规、告示、指南及行政实务可能发生变化,且文中所述的若干规定尚未施行。在任何交易中,都必须针对相关当事人和交易结构,确认工作各阶段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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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们目标公司的业务、业务及其技术和数据所在地,以及您设想的交易结构和时间安排。我们就日本法提供建议——对内投资审查、出口及技术转让管制以及个人数据传输规则——并与其他相关法域的律师合作,使各项制度的要求反映在交易条款和时间安排中。
咨询涉及日本的跨境交易我们能否接受委托以及工作范围,将在利益冲突核查后个别确认。
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