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ory Compliance

涉嫌违反《景品表示法》时的自主纠正与监管应对

公司内部检查或客户咨询中,可能出现涉及《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以下简称《景品表示法》)的疑虑或违规指控。这些问题也可能以消费者厅(CAA)或都道府县当局要求提交报告或资料的形式出现,或以适格消费者团体提出请求的形式出现。无论哪种情形,出发点都是确定所涉标示及交易的实际情况、该标示是否仍在使用,以及由谁提出了什么要求。

公司在研究是否停止或修改标示以及如何应对客户的同时,需要应对回复和提交的期限。承诺程序、通过主动报告或退款措施减少课征金,以及对适格消费者团体的应对,是要件和效果各不相同的独立机制。

我们协助梳理所涉标示及资料、研究纠正方案、准备对监管机关及消费者团体的回复,并在命令发出后研究应对措施,包括提起撤销诉讼。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最后更新: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以下是出现疑虑或指控时公司需要核查的事项示例。

  1. 提出疑虑的主体及其要求——公司核查提出疑虑的是谁(如消费者厅、都道府县当局、适格消费者团体、业务伙伴或客户),收到的文件及其收到日期,以及被要求的回复或提交事项及其期限。
  2. 所涉标示——公司确定受到质疑的措辞、图像、视频和注释,以及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3. 发布期间和范围——公司确定标示何时开始、何时变更、何时结束,以及在哪些地方仍可看到。
  4. 保存记录——在修改或删除标示之前,公司保存原始标示、其发布历史、所依据的资料以及制作和审批的记录。
  5. 标示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公司确定标示与实际商品或交易的不同之处,并区分已知事项与尚未确认的事项。
  6. 销售记录——公司核查能否确定相关商品的销售期间、销售额及购买者范围。
  7. 已采取的措施——公司核查在停止或修改标示、公开公告、向客户说明及退款方面,已经做了什么或承诺了什么。
  8. 过往命令及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公司核查过去是否曾收到措施命令或课征金缴纳命令,以及本案中报告和资料的提交情况。

公司不必等到所有核查完成后才决定是否停止或修改标示,而是在保全记录的同时研究这些措施。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梳理标示及资料/研究停止或修改标示/公开公告及对客户的应对/应对报告及资料提交要求/研究承诺程序及课征金/申辩及撤销诉讼/应对适格消费者团体

联系表单
目录
  1. 1 从发现疑虑到自主纠正
  2. 2 消费者厅及都道府县当局的调查,以及刑事责任
  3. 3 承诺程序、课征金及命令发出后的应对
  4. 4 适格消费者团体提出的请求、资料披露请求及禁令救济请求
  5.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6. 常见问题

1 从发现疑虑到自主纠正

确定标示内容及所提出的疑虑

公司按媒体、发布期间及相关商品确定标示内容。如果对所涉标示向一般消费者传达了什么存在不同看法,对这一点的判断会影响应对方针。关于标示含义的判断,请参见“评估广告内容:醒目标示与限定说明”。

保存标示、依据资料及交易记录

修改前后的标示、作出标示时所依据的资料、销售记录以及制作和审批的历史,既是确定纠正范围所必需的,也是向监管机关或消费者团体说明情况所必需的。管理措施指南也将保存资料列为一项措施,以便事后能够核实支持标示等的信息。

停止或修改标示及重新审视销售方法

公司会区分可通过修改标示解决的事项与需要变更销售条件或所提供内容的事项,分别加以研究。公司还会核查网站、社交媒体、店铺、宣传册或其他地方是否仍保留同样的标示。管理措施指南将迅速、准确地查明事实,消除一般消费者的误认,以及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列为发现误导性标示或其他被禁止行为时的应对措施。

研究公开公告、向客户说明及退款

为消除误认而进行的公开公告、向客户的个别说明以及退款,可作为公司的自主应对措施加以研究。消费者厅关于管理措施指南的问答指出,告知消费者的方法需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及其他相关情况个别判断。该问答举例说明:标示在全国范围内作出且购买者也分布于全国时,可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通知;标示仅在特定地区作出时,可在地方报纸上刊登通知(消费者厅问答,Q37)。该问答还指出,即使商品已停止销售,如果发现曾作出误导性标示,也需要采取消除误认的措施(消费者厅问答,Q34)。指南附件列举了发现误导性标示或其他被禁止行为时的应对示例,包括在为消除一般消费者的误认而有必要时,通过报纸、公司网站或店内告示等方式迅速通知一般消费者,以及召回商品。公司在确定标示触及消费者的范围、能否确定购买者以及影响是否仍在持续之后,再决定公开公告或个别通知的方法和范围。向客户退款本身并不能使公司获得课征金制度下的减额。《景品表示法》下的退款措施须履行包括计划获批在内的程序。

2 消费者厅及都道府县当局的调查,以及刑事责任

核查报告要求及其法律依据

《景品表示法》规定,消费者厅在认为有必要执行该法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提出报告,命令其提交账簿、文件及其他物品,并可以让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该法对未提出报告或未提交所要求的物品、作虚假报告或拒绝检查等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由于自愿调查与依据该法提出的法定报告要求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公司会核查文件中援引的法律条款及期限。

根据《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施行令》(以下简称“施行令”),都道府县知事也可以发布措施命令,并为此要求提交报告及依据资料。都道府县知事所履行的职能不包括发出课征金缴纳命令。

被要求提交依据资料时

《景品表示法》规定,主管机关为判断标示是否构成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规定期限,要求提交证明该标示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施行规则》(以下简称“施行规则”)规定,该期限为自书面提交要求送达之日起经过15日之日为止,但被认定有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资料的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根据《景品表示法》,如果未在期限内提交证明标示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就措施命令而言,该标示被视为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就课征金缴纳命令而言,该标示被推定为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仅形式上提交部分资料是不够的。无依据广告指南指出,需要进行新的或补充的测试或研究,不被认可为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关于资料的评估,请参见“效果及性能宣传的依据材料与无依据广告的监管规则”。

提供解释和陈述事实的机会

原则上,监管机关拟发出措施命令时,应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给予申辩机会的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作出的处分及其原因事实等事项。对于课征金缴纳命令,《景品表示法》规定了申辩机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征收的课征金金额及其计算依据等事项。准备申辩时,一种做法是公司就标示、交易的实际情况、所提交的资料以及作出标示时进行的核查,区分事实与法律评价,整理自己的主张。

无需事先命令即可科处的刑事处罚,以及对个人和法人的双罚

《景品表示法》规定,作出关于质量或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的,无需事先发出措施命令,即可处1,000,000日元以下的罚金。由于该罪没有处罚过失的规定,只有存在故意时才予以处罚(《刑法》)。法人的代表人、雇员或该法所涵盖的其他人员就法人的业务实施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个人外,对该法人也处以罚金。另外,违反措施命令的,可处2年以下监禁或3,000,000日元以下罚金,或根据情节并处。违法行为涉及法人业务的,对该法人也处以300,000,000日元以下的罚金。

3 承诺程序、课征金及命令发出后的应对

承诺程序

怀疑存在违法行为时,消费者厅可以书面通知从事该行为的经营者,告知该行为属于承诺程序的对象。《景品表示法》对行为已经停止的情形也规定了此类通知。该法规定,消费者厅在就措施命令或课征金缴纳命令发出申辩机会通知之后,不得再发出此项通知。收到通知的经营者可以制定纠正措施计划,或针对已停止行为的影响制定纠正计划,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批准。计划获批后,除非批准被撤销,有关措施命令和课征金缴纳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引起该通知的行为。

是否适用承诺程序由消费者厅决定。承诺程序实施指南指出,如果经营者在调查开始之日或其他相关日期之前的10年内曾受到法律措施,或者涉嫌违法行为被认为恶劣且严重,则排除在外。该指南还指出,接受调查的经营者可随时就承诺程序向消费者厅咨询。《景品表示法》规定,计划获批须满足以下要件:措施足以纠正引起嫌疑的行为及其影响,且可以预期会得到切实实施。该指南列举的典型措施包括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告知一般消费者、防止再次发生、报告实施情况以及对一般消费者进行救济。该指南指出,消费者厅批准计划时,会公布经营者名称及计划概要等事项,并注明该批准并不构成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我们协助梳理计划中应包含的措施及证明其实施的资料,并研究这些措施如何满足批准要件。

课征金的对象行为及金额计算

《景品表示法》规定,对作出关于质量或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该法另行指定的标示除外)的经营者,课征金为课征金计算期间内相关商品或服务交易的销售额(按政令规定的方法计算)的3%。课征金计算期间包括违法行为期间,以及违法行为停止后6个月内的交易期间(如果在此之前已采取消除误认的措施,则提前结束),最长为3年。如果消费者厅认定经营者在课征金对象行为的整个期间内不知道该标示具有误导性、且其不知情并非因未尽合理注意所致,或者课征金金额不足1,500,000日元,则不得命令缴纳。如果经营者在基准日之前的10年内曾收到已确定的课征金缴纳命令,且在该命令之日或之后又实施了课征金对象行为,则费率为4.5%。该法规定,经营者在收到关于课征金计算基础事实的法定报告要求后未提出报告的,消费者厅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推算该事实并命令缴纳。原则上,自违法行为停止之日起经过5年后,消费者厅不得命令缴纳课征金。承诺计划的批准被撤销时,适用特别规定。

通过主动报告和退款措施减少课征金

经营者报告构成课征金对象行为的事实时,课征金金额减少50%。但是,《景品表示法》将因调查而预见到将收到课征金缴纳命令后作出的报告排除在外。消费者厅曾说明,在一起涉及普通汽车燃油效率标示的课征金缴纳命令案件中,尽管收到了报告,但由于认为该报告是在预见到课征金缴纳命令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未适用减额。该说明是在2017年6月27日消费者委员会第250次会议上作出的;在同一经营者涉及轻型汽车(kei cars)的案件中则适用了减额。如果监管机关与公司联系,公司会记录沟通内容、收到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作出报告的经过,并研究是否适用法定排除情形。就退款措施而言,已收到课征金缴纳命令申辩机会通知的经营者,可以制定向已确定的购买者支付不低于其购买金额3%的金钱的计划,并在提交申辩书的期限之前申请批准。该计划可以包括申请前已进行的退款。获得批准的经营者应在获批计划规定的实施期间结束后1周内报告结果。如果消费者厅认定措施已按照计划实施,则按适用的内阁府令计算的已支付金额将从课征金中扣除;扣除后剩余金额不足10,000日元的,不命令缴纳。这一10,000日元的门槛与课征金不足1,500,000日元时不命令缴纳的门槛适用于不同阶段。

命令发出后的应对及撤销诉讼的研究

如果公司对措施命令或课征金缴纳命令有异议,会研究提出行政审查请求或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允许不先提出行政审查请求而直接提起撤销诉讼。根据该法,自公司知道处分之日起经过6个月后,或自处分之日起经过1年后,不得提起撤销诉讼。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自公司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算经过3个月后,或自处分之日的次日起算经过1年后,不得提出行政审查请求。两部法律均规定了有正当理由时的例外;已提出行政审查请求的,撤销诉讼的期间以对该请求作出的裁决为基准计算。提起撤销诉讼或提出行政审查请求本身均不会停止处分的效力或执行;如需停止执行,需要另行提出申请。在一起案件中,针对以可减少碳水化合物含量为宣传的电饭锅标示所作的措施命令,随着2026年6月10日的上诉审判决确定而被撤销。该案中,当局所认定的标示含义本身即为争议焦点。

4 适格消费者团体提出的请求、资料披露请求及禁令救济请求

核查请求的法律依据及所要求的应对

适格消费者团体的来函可能是自愿性的请求、依据《景品表示法》提出的资料披露请求,或依据该法提出的禁令救济请求。这些请求的法律依据和效果各不相同。公司会核查该团体的名称、受到质疑的标示、所要求的应对以及回复期限。

要求披露证明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的请求

根据《景品表示法》,适格消费者团体在有足以怀疑经营者目前所作标示构成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的合理理由时,可以说明理由,请求该经营者披露证明该标示具有合理依据的资料。该法规定,除资料包含商业秘密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外,经营者必须努力满足该请求。这是与监管机关要求提交资料不同的机制,并未规定15日的期限,也未规定视为或推定该标示为误导性标示的效果。

研究披露哪些资料以及如何处理保密信息

公司先确定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范围,再研究提供哪些资料以及如何提供。公司也可以考虑准备说明资料、进行部分披露,或协商保密条件。

禁令救济请求及在协商或诉讼中的应对

根据《景品表示法》,经营者正在或可能向不特定多数的一般消费者作出关于质量或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时,适格消费者团体可以要求停止或预防该行为、告知消费者曾作出此类标示,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禁令救济请求对象的类别,是关于质量的误导性标示和关于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该法另行指定的标示(如所谓的隐性营销)并未列入其中。禁令救济请求所寻求的是针对标示的停止、预防或其他此类措施,与请求向消费者支付金钱的程序不同。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文章主题法令或官方资料资料类型及所核查的英文版本
报告及资料要求、措施命令、刑事处罚、承诺程序、课征金及适格消费者团体《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3年第29号法律。
都道府县知事的权限及销售额的计算《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施行令》——e-Gov上的日文文本政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4年第192号政令。
依据资料的提交期限、退款程序及退款扣除额的计算《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施行规则》——e-Gov上的日文文本内阁府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4年第54号内阁府令。
保存记录、更正、公开公告和召回管理措施指南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销售结束后的应对及告知消费者的方法消费者厅关于管理措施指南的问答,Q34及Q37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依据资料及新的或补充测试的必要性无依据广告指南官方指南(日文)。Japanese Law Translation上有英文译本;该页面未说明所译版本。
承诺程序的适用对象、咨询、计划措施及公布承诺程序实施指南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发出措施命令前的申辩机会《行政程序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3年第63号法律。
作为刑事处罚要件的故意《刑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17年第72号法律。
燃油效率标示案中主动报告减额未获适用消费者委员会第250次会议纪要,2017年6月27日正式会议纪要(日文),包含消费者厅的说明。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撤销诉讼、起诉期间及停止执行《行政案件诉讼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07年第109号法律。
行政审查请求、请求期间及停止执行《行政不服审查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3年第63号法律。
关于电饭锅标示的措施命令被撤销东京高等法院2026年6月10日判决,系针对消费者厅于2023年10月26日发出的措施命令提起的撤销诉讼;消费者厅长官新闻发布会摘要(2026年6月25日),其中表示消费者厅不会上诉官方声明(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未核查判决本身的英文版本。

法律信息核查日:2026年9月27日

常见问题

修改所涉广告后,应对是否就结束了?

即使修改后,针对此前标示的行政措施也可能成为问题。《景品表示法》规定,即使违法行为已经停止,也可以发出措施命令。一种做法是将修改的完成与其余应对(包括对已进行交易的客户的应对)区分开来。

收到依据资料提交要求后才开始的测试,能否在期限内完成?

施行规则规定,提交期限为自书面要求送达之日起经过15日之日为止,但被认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无依据广告指南指出,需要进行新的或补充的测试或研究,不被认可为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

公司能否通过申请适用承诺程序来避免措施命令或课征金?

是否适用承诺程序由消费者厅决定,承诺程序实施指南也列明了被排除的情形。计划获批要求措施充分且其实施确实可靠。根据《景品表示法》,如果未按照获批计划实施措施,批准将被撤销。

主动报告或向客户退款能否免除课征金?

主动报告可使课征金减额50%,但《景品表示法》排除因调查而预见将收到课征金缴纳命令后作出的报告。通过退款措施获得减额,也须履行计划获批、报告实施结果等程序。向客户退款本身并不会自动获得减额。

公司是否必须满足适格消费者团体提出的资料披露请求?

《景品表示法》规定,除资料包含商业秘密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外,经营者必须努力满足该请求。与监管机关要求提交资料不同,该机制并未规定提交期限,也未规定视为该标示具有误导性的效果。一种做法是在核查请求理由及所涉标示后研究应对方式。

公司对措施命令有异议。提起撤销诉讼是否意味着可以不遵守该命令?

《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提起撤销诉讼并不停止处分的效力或执行。由于《景品表示法》还对违反措施命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因此需要分别研究如何应对该命令以及是否申请停止执行。

Contact

提出咨询

请尽可能告知我们您收到的任何文件的内容和日期、受到质疑的标示,以及您所知道的任何期限。

联系表单

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