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ory Compliance
审查价格、折扣、免费优惠及限时宣传
“正常价格的半价”“首次购买免费”“仅限本月”等宣传,不仅涉及所标示的金额本身,还涉及比较对照价格、适用条件和促销期间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根据《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以下简称《景品表示法》),有关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受到禁止,即:就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所作的、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条件比实际条件或竞争对手所提供的条件对交易相对方明显更为有利的标示。
公司可以考虑在准备拟发布广告的同时,整理其价格及销售记录、折扣条件、额外费用以及促销结束后的安排。公司还结合各类交易的运作方式,审查向消费者收购商品时所标示的收购价格,以及定期购买和订阅的价格标示。
我们对照相关资料和交易条件核查价格宣传,并协助审查比较对照价格的选择及拟发布标示的修改。如果发布后发现标示与实际做法存在出入,我们会根据核查结果,研究纠正措施及对主管机关的应对。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
以下是公司在审查价格及折扣宣传之前需要确认的事项示例。
- 商品及销售场所——确定相关商品或服务、规格、数量,以及门店或销售网站。
- 比较对照价格的类型——确认用于比较的价格是公司自身过去的价格、制造商建议零售价、其他门店的价格,还是未来的价格。
- 销售记录——确认是否有记录显示商品以该价格销售了多长时间以及以何种方式销售。
- 通常的交易条件——结合优惠券、会员折扣、积分及类似优惠,确认通常的交易条件。
- 额外费用及附带条件——确认广告价格之外适用的费用和条件,例如运费、手续费以及持续购买等。
- 期间与数量——确认开始和结束日期、数量、促销结束后的价格和条件,以及是否计划延期。
- 向消费者收购商品时的价格性质——在广告中标示收购价格时,确认该价格是收购参考价格、过往实际收购价格、通常的评估金额还是保证金额,以及其以何种条件为前提。
- 不同媒介之间的出入——确认广告、商品页面、订购画面、店内标牌及其他媒介之间的价格、条件或促销期间是否不一致。
在策划阶段确认比较对照价格及条件的呈现方式,有助于避免在发布后进行更正。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审查比较对照价格及销售记录/审查折扣、免费优惠及积分宣传/定期购买及订阅的价格标示/收购商品的价格宣传/限时及限量宣传/发布后的纠正措施
联系表单1 确认比较对照价格及销售记录
明确比较对照价格的含义
当售价与公司自身过去的价格、制造商建议零售价或其他门店的价格一并标示时(“价格比较标示”),需要确认的事项取决于用于比较的价格(“比较对照价格”)代表什么。《关于景品表示法上不当价格标示的指引》(以下简称“价格标示指引”)指出,与并非同一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由于价格差异也反映了品质或其他特性的差异,可能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售价低廉,因而可能构成误导性标示。
公司自身过去的价格及其适用期间
以过去的售价作为比较对照价格时,价格标示指引关注的是,该价格是否为最近相当期间内用于销售的价格。指引指出,使用不符合这一描述的价格,除非标示中准确说明以该价格销售的时期和期间等相关情况,否则可能构成误导性标示。作为一般标准,指引指出,如果某价格在销售开始前8周内(如该商品的销售期间不足8周,则在全部销售期间内)超过一半的时间适用,则可视为最近相当期间内用于销售的价格。但指引同时指出,如果以该价格销售的期间合计不足2周,或者自以该价格销售的最后一天起已经过2周以上,则不适用这一标准。
指引指出,此处的“销售”是指在通常的销售活动中以该价格提供销售,并不要求实际有人购买。另一方面,指引也指出,例如商品被陈列在非常规位置,或者看起来是为了制造可用作比较对照价格的销售记录而临时以该价格销售的,不视为曾以该价格销售。
公司核对广告所涵盖的门店、销售渠道和期间,是否与作为依据的价格记录的范围相符。
使用建议零售价或其他门店的价格
价格标示指引指出,将某价格称为“建议零售价”并用于比较时,如果不能认为该价格是由制造商或其他相关经营者事先公布的,可能构成误导性标示。以竞争对手的售价作为比较对照价格时,指引关注的是,该价格是否为消费者可以选择从其处购买的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最近的售价。
与未来售价或不同条件下的价格进行比较
对于以未来售价作为比较对照价格的标示,例如“促销结束后X日元”,消费者厅(CAA)在《以未来售价作为比较对照价格的双重价格标示执法方针》(以下简称“执法方针”)中指出,原则上,除非确定将以该价格销售商品,否则不应作出此类标示。该方针要求,经营者在整个促销期间均持有以未来价格销售商品、且确定会执行的合理销售计划。该方针也说明,如果促销结束后立即以该价格销售,并持续至少2周,则不认为该期间极短。
对于会员价与非会员价等不同条件下价格之间的比较,审查还涵盖比较对照价格所适用的实际交易。如果经常适用优惠券或会员折扣,在评估折扣前价格能否作为比较对照价格时,需要考虑谁有资格享受折扣、适用条件,以及以折扣前价格实际开展的通常销售活动。公司将所标示的价格、折扣条件、优惠券发放情况及价格记录相互核对。
2 折扣、免费优惠、实质价格及持续性合同的条件
折扣率、折扣金额及其范围
对于“最高X%折扣”或“全场[折扣率]折扣”等宣传,审查将作为折扣基础的价格、适用的商品和顾客,以及与其他优惠并用的条件,与实际条件进行比较。价格标示指引指出,如果最高折扣率仅适用于部分商品,却未标示各商品的折扣率,而强调最高折扣率,仿佛其适用于众多商品,则可能构成误导性标示。
哪些项目免费,以及需另付哪些费用
对于“免费”或“0日元”等宣传,应核查哪些项目免费,例如商品价款、入会费、运费或其他费用,以及享受免费的条件。根据《特定商事交易法》,邮购广告在售价不包含运费时,必须同时标示售价及运费。如何通过限定说明呈现条件或例外,请参阅“评估广告内容:醒目标示与限定说明”。
包含积分或返利的价格宣传
对于计入积分或返现的“实质价格:X日元”等宣传,审查会分别确认应付金额、回馈金额、获得回馈的条件和时间,以及所获积分的使用限制,并确认是否传达了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积分的提供是否构成赠品,请参阅本所关于赠品、抽奖与竞赛及促销活动的页面。
定期购买及订阅的价格
消费者厅已指出以下标示存在问题:强调较低的首次价格,却将持续购买要求或解约条件放在消费者即使阅读也无法理解的限定说明中。公司列明首次购买以及第二次及以后购买的价格、持续购买的条件、应付总额(无固定期限的,则标示一定期间内的费用),以及解约条件。
此外,根据《特定商事交易法》,邮购申请的最终确认画面必须标示数量、售价、付款时期和方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如有),以及与撤回申请或解除合同有关的事项等必要信息,并且禁止作出使人对这些事项产生误认的标示。最终确认画面与该画面之前显示的广告中的价格宣传分别受不同规定约束,因此两者都需要核查。
3 审查收购商品的价格宣传
收购参考价格与过往实际收购价格
经营者从一般消费者处收购商品时,有关收购价格等交易条件的标示同样受《景品表示法》规制,消费者厅已就向消费者收购商品的服务发布了问答。该问答认为,一般消费者会将“收购参考价格”理解为商品将以该价格或接近该价格的金额被收购。该问答还认为,消费者会将“过往实际收购价格”理解为既表示商品确实曾以该价格被收购,也表示商品将以该价格或接近该价格的金额被收购。公司对照其评估记录,核对广告价格所对应的时点和商品状况。
“提高收购价格”的依据
该问答认为,一般消费者会将“提高收购价格”理解为其商品将以高于通常收购价格的价格被收购。公司列明作为提高基础的通常评估金额、评估条件、适用商品及除外条件。问答指出,如果价格实际上并未在通常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则“提高收购价格”的宣传会作为有关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而产生问题。问答还指出,如被询问收购价格的依据,宜以一般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该依据,例如说明计算金额所用的标准(消费者厅问答,Q3)。公司保存商品状况、评估时间、所适用的评估标准以及提高前后计算的记录。
此外,还曾有案例:某经营者宣传在限定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但在截止日期后仍以相同或更有利的提高比例收购商品,因构成有关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而被发布措施命令(2026年6月11日)。
收购价格保证与“什么都收”宣传
该问答认为,一般消费者会将“收购价格保证”理解为特定商品送来时,一定会以不低于保证金额的价格被收购;将“什么都收”的宣传理解为商品将不附特别条件、且不论其状况如何都会被收购。如果保证或收购附有条件或除外情形,审查将确认这些条件和除外情形是否与实际采用的评估方法相符。
4 期间和数量限制以及发布后的变更
促销期间及结束后的条件
“限时”或“仅限现在”等宣传,作为表示有利交易条件仅在所述期间内提供的标示,可能产生问题。公司可以考虑在策划阶段确定促销结束后适用的价格和优惠。
延期、重复促销与倒计时
对于将现价与未来售价进行比较的标示,执法方针列举了以下情形作为并不表明无法以未来价格销售的例子:因部分顾客要求继续促销、未达到销售目标或竞争对手降价而延长或继续促销。方针将这些情形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况加以区分。对于并非使用未来价格的价格比较标示的限时宣传,延期或重复促销是否产生问题,需要根据原标示所传达的条件以及其后实际实施的内容逐案判断。显示剩余时间的倒计时标示,也需确认截止后的条件是否与实际做法相符。
数量限制与实际可供数量
对于标明数量限制的标示,审查确认将提供的数量、参与门店、下单条件,以及售罄后将使用的标示。对于经营者实际上无法供应的商品,或者供应量受到大幅限制却未明确说明该限制的商品所作的标示,适用关于诱饵广告的告示。
发布后发现价格或条件不符
如果公司在发布后发现标示与实际价格或条件不符,应确认不符之处及发布范围,并考虑停止或更正相关标示。纠正措施、对顾客的应对以及与主管机关的沟通,请参阅“涉嫌违反《景品表示法》时的自主纠正与监管应对”。
主要法律与官方资料
法律的英文译本仅供参考,以日文原文为准。
| 文章主题 | 法令或官方资料 | 资料类型及所核查的英文版本 |
|---|---|---|
| 有关交易条件的误导性标示;纠正措施 | 《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 | 法令。英文译本(早期版本)。该译本标明其最后版本为2023年第29号法律。 |
| 比较对照价格、销售记录、建议零售价、竞争对手价格及折扣宣传 | 关于误导性价格标示的指南 | 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 未来售价、销售计划、销售期间及延期 | 以未来售价作为比较对照价格的双重价格标示执法方针 | 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 邮购广告中的运费;最终确认画面上的必要信息与误导性标示 | 《特定商事交易法》——e-Gov上的日文文本 | 法令。英文译本(旧版本)。该译本注明其最后版本为2021年第72号法律。 |
| 关于额外费用、持续购买及解约条件的限定说明 | 关于限定说明的表示方式及内容的注意要点 | 消费者厅报告(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 定期购买条件、支付总额及最终确认画面 | 关于邮购申请阶段标示的指引 | 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 收购参考价格、过往实际收购价格、收购价格提高、收购价格保证及“什么都收”宣传 | 消费者厅关于向消费者收购商品服务的问答 | 官方指南(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 宣传截止日期后继续提高收购价格 | 依据《景品表示法》对GEO STORE Corporation作出的措施命令 | 消费者厅关于2026年6月11日命令的公告(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 数量限制与实际上无法供应的商品 | 关于诱饵广告的告示 | 告示(日文)。英文标题由本所翻译。 |
法律信息核查日:2026年9月27日
常见问题
如果商品以正常价格销售了2周,此后能否将该价格作为比较对照价格?
价格标示指引并不认为仅凭2周这一期间即可作出判断。指引提供的一般标准是:在销售开始前8周内,商品以该价格销售的时间超过一半,合计至少2周,且自以该价格销售的最后一天起经过的时间不足2周。
如果从未有人以某价格购买,该价格能否作为比较对照价格?
价格标示指引指出,如果商品在通常的销售活动中以该价格提供销售,则不要求实际有人购买。但指引同时指出,例如看起来是为了制造可用作比较对照价格的销售记录而临时以该价格销售的,不视为曾以该价格销售。
即使需要支付运费或手续费,也可以宣传为“免费”吗?
审查对照实际收费情况,判断哪些免费、哪些需要付费。如果限定说明放在不易被注意的位置,或其内容无法理解,仅在限定说明中披露额外费用,未必能解决问题。
限时活动因反响良好,可以延期吗?
对于将现价与未来售价进行比较的标示,消费者厅的执法方针将因部分顾客要求继续促销而延期,列为并不表明无法以未来价格销售的例子。公司对照延期后的条件核查原标示,而不是仅仅声明“应广大顾客要求延期”。此外,还曾有案例因截止日期后仍继续提供相同或更有利的条件而被发布措施命令。
醒目标示首次价格,并在最终确认画面上说明第二次及以后的购买价格,这样就足够了吗?
最终确认画面上显示的信息受《特定商事交易法》规制。在该画面之前显示的广告中的价格宣传,也需要另行依据《景品表示法》进行核查。对于强调首次价格、而在限定说明中披露持续购买条件的标示,消费者厅已指出,消费者即使阅读限定说明也无法理解这些条件的情形存在问题。
对于“收购价格提高30%”的宣传,公司可以自由决定作为基数的价格吗?
消费者厅问答认为,一般消费者会将“提高收购价格”理解为其商品将以高于通常收购价格的价格被收购。公司可以考虑做好准备,以便说明其通常的评估标准和条件与提高后价格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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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