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面向外籍员工
在日本遭裁员?经济性解雇及您可以采取的措施
在日本,被告知“您的职位将被取消”或“总部已决定重组”,本身并不能使解雇有效。因经营上的原因裁减人员而实施的解雇(整理解雇,seiri kaiko,通常称为经济性解雇),其有效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裁员的必要性、为避免解雇所作的努力、人选的合理性,以及包括说明和协商在内的程序。实践中,雇主在解雇任何人之前,往往会先提出附带离职补偿方案的辞职劝说,或实施自愿离职计划。本文将说明经济性解雇的判断框架、外国公司的全球裁员如何适用于在日本工作的员工、自愿离职计划和补偿方案的定位,以及在试用期内职位被取消时的情况。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目录
在您的情况下,“laid off”具体指什么?
- 即使公司称之为layoff(裁员)或redundancy(冗员裁减),也请确认您收到的是解雇通知、通过双方合意终止雇佣的提议,还是暂时停工(在英语中,“lay-off”也可能指暂时停工;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和身份,请参阅在日本被解雇?)。本文主要讨论因经营上的原因裁减人员而实施的解雇。
- 如果您通过派遣公司(haken)工作,您在派遣目的地公司的职位被取消或派遣任务结束,与您和派遣公司之间雇佣合同的终止是两回事。请向派遣公司询问今后的派遣安排和雇佣将如何处理(参见派遣工作部分)。
- 日本没有仅凭存在经营上的理由即可解雇的规则。经济性解雇如果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且在社会通念上不被认为适当,则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
- 如果是辞职劝说,您没有义务同意(在日本被要求辞职?)。关于如何评估和谈判补偿方案,请参阅日本的离职补偿。在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前解雇,适用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17条)(在日本雇佣合同未续签?)。
日本如何判断经济性解雇
- (1)裁员的必要性:企业是否处于必须削减人员的状况?即使公司整体盈利,也可以以某一部门业绩不佳或业务重组为依据,但必要性的程度必须与裁员的规模相符。
- (2)为避免解雇所作的努力:调岗、借调、冻结招聘和自愿离职计划都是避免解雇措施的例子。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按固定顺序采取所有这些措施;问题在于雇主是否根据其规模、合同、可安排的职位以及员工的能力,考虑了其可以合理采取的措施。仅以“该职位已不复存在”为由并不充分;是否考虑过调配至其他职务十分重要。未经您同意而命令您调往约定的限定职务范围之外,与向您提出替代职务并征求您的同意是不同的。即使职务内容或工作地点经约定受到限定,这本身也并不意味着雇主无需提出替代方案或考虑避免解雇的措施。
- (3)人选的合理性:确认选定受影响人员的标准是否客观合理,以及是否得到公平适用。以重组为借口排除特定个人的人选选定是有问题的,但仅有一人受影响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使人选选定不合理。
- (4)程序:雇主是否就裁员的必要性、时间、规模和方法,向员工或工会进行了说明和协商?无论您是否加入工会,都请确认您本人得到了怎样的说明和协商;如果您是工会会员,还应确认雇主与工会之间的说明和协商情况,以及是否遵守了集体协议中规定的程序。此外,请确认就业规则或集体协议是否要求事先协商或取得同意、其适用范围,以及是否得到遵守。
- 有些法院将这四点视为要件,另一些法院则将其视为需综合考量的因素。无论哪种观点,出发点都是逐一确认这四点中的具体事实和雇主的行为。例如,没有实施自愿离职计划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决定解雇是否有效。如果进入诉讼,雇主必须主张并证明支持解雇理由的具体事实。
全球裁员:您的雇主与适用法律
- 首先,请确认作为您雇佣合同当事方的公司的正式名称。日本子公司是独立于其外国母公司的法人实体,而外国公司的日本分公司则不是独立的实体——通常外国公司本身就是雇主。
- 总部作出的裁员决定(有时称为RIF,即reduction in force)本身并不能使解雇有效。反之,也并不因为日本业务处于盈利状态,解雇就必然无效。请具体确认:雇主是谁、业务结构如何、重组的具体必要性、为何要裁减在日本的人员、考虑过哪些替代方案,以及其他员工受到怎样的对待。提供按全球统一公式计算的补偿方案,本身并不能使解雇有效;另一方面,所提供的补偿和再就业支持,可与其他因素一起,与解雇是否有效相关(关于是否接受相关条件,请参阅日本的离职补偿)。如果您被告知公司将“撤出日本”,请确认这是指关闭某个部门或分公司、解散日本子公司,还是雇主完全停止营业。在考虑其他职位时,请将同一雇主内的职位与另一家集团公司的职位区分开来;集团内其他公司的职位空缺并不保证您一定能够调动或被录用。如果公司撤出日本,还应确认雇用您的实体是否会继续存续、谁有义务支付未付工资或任何约定款项,以及此后应联系谁、向谁提出请求。关于付款条件和款项回收,请参阅离职补偿相关文章。
- 与外国实体签订合同或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并不一定排除日本法律的保护。如果根据合同提供劳务的地点在日本,则推定日本法为与该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即使选择了外国法律,只要您向雇主表示希望适用日本法的特定强制性规定,即可使其适用(法适用通则法第12条第1款及第2款;未选择准据法的,适用第12条第3款)。此外,劳动基准法等适用于日本境内企业的法规,不能仅通过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而规避。与在日本没有据点的外国公司直接签订的合同,或部分在国外履行的工作,需要根据合同和实际工作安排逐案审查。详情请参阅离职补偿相关文章。
- 雇主之所以采取附带补偿方案的辞职劝说而不是经济性解雇,原因之一在于经济性解雇的要件难以满足。但是,公司提出补偿方案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解雇理由薄弱。
另请参阅:被日本外资企业解雇或要求辞职?
自愿离职计划与离职补偿提议
- 自愿离职计划的前提是,是否申请由您自由选择。实际上迫使您申请的行为,会引发违法劝退的问题(在日本被要求辞职?)。
- 根据自愿离职计划提出的申请何时产生约束力,取决于计划文件和申请表、公司如何说明,以及申请前后的往来沟通。在有些计划中,协议在公司接受您的申请时成立;在另一些计划中,申请本身即构成您对公司要约的承诺。申请之前,请确认是否需要公司批准、能否撤回,以及具体条件——额外补偿、离职日期、再就业支持等。如果计划仅限于“经公司批准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不保证会被接受。如果您已经提出申请,不要仅因公司尚未答复就认为可以撤回;请参阅在日本被要求辞职?第6节。
- 未申请自愿离职计划,本身并不能使此后的经济性解雇有效。雇主实施了自愿离职计划,是评估其为避免解雇所作努力的一个因素。计划条件不合理或以不正当方式施压促使申请,也会被纳入考量。
- 关于如何核查和谈判补偿方案的内容(额外补偿的计算方法、离职日期、带薪年休假、股权激励、记载的离职理由、放弃请求权),请参阅日本的离职补偿。
如果您的职位在试用期内被取消,该怎么办?
- 在试用期内,雇佣合同通常已经成立。处于试用期,本身并不会使因裁减人员而实施的解雇变得更容易。试用期内保留的解约权,目的在于录用后评估员工是否适任;它并不是更容易实施经营性裁员的依据。
- 如果理由是职位被取消,则从经济性解雇的角度进行判断:经营上的必要性、避免解雇的措施、人选的选定,以及说明和协商。如果您刚被录用不久,还应将录用时说明的职责和业务计划与现在给出的理由进行对照,确认期间发生了什么变化,以及是否考虑过替代职位。录用后时间较短这一点,本身并不能决定解雇是否有效。
- “三个月试用期”与“三个月固定期限合同”是不同的。请确认您的合同是否设有固定期限,以及公司告知您的终止日期是在合同期限内还是在期满之时。
- 即使在试用期内,一旦受雇超过14天,雇主原则上必须提前30天发出预告,或就预告不足的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劳动基准法第20条及第21条)。在最初14天内,解雇的有效性仍需另行判断。
- 关于试用期内解雇以及拒绝转为正式录用的一般标准,请参阅“日本的不当解雇——员工法律咨询”。
回复之前应询问和记录的事项
- 要求公司作出说明或等待公司答复,本身并不会延长对所提条件作出回复的期限。如果您需要更多时间,请申请延期,并确认是否已获同意(在日本被要求辞职?)。
- 请以书面形式确认您收到的是解雇通知、辞职劝说,还是参加自愿离职计划的邀请。如果是解雇,请要求公司出具说明解雇理由的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22条)。
- 向公司询问三件事:为什么需要裁员、为什么选中您、是否考虑过其他职位。记录对方的回答。如果公司向您提供另一个职位,请确认这是提议还是工作命令,雇主、职务、工作地点和工资将如何变化,以及回复期限;同时记录您自己的回复及其理由。
- 在您可以合法取得和保存的范围内,收集以下资料:重组或关闭通知、调整前后的组织结构图、人选标准的说明、类似职位的内部招聘信息和空缺、调岗提议及您的回复,以及自愿离职计划的文件。
- 如果您不同意离职,请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如果您正在考虑补偿方案,请将“考虑”与“同意”区分开来。
- 关于对解雇提出异议的方法、解雇后的工资请求、失业给付和出入境管理手续,请参阅“日本的不当解雇——员工法律咨询”和在日本被解雇?下一步应如何处理。如果您可能对解雇提出异议,请尽早咨询,因为您需要保全证据并规划生活费用。
本文中使用的术语
- layoff——作为公司或读者使用的用语;需确认它是指永久终止雇佣还是暂时停工
- redundancy dismissal(经济性解雇)——本文用以指因经营上的原因裁减人员而实施的解雇(整理解雇,seiri kaiko);不等同于英国式的redundancy
- RIF(reduction in force)——裁减人员计划;该名称或总部的决定,本身并不能使解雇在日本法下有效
- restructuring(重组)——业务重组(不一定涉及解雇)
- position elimination(职位取消)——不会自动终止雇佣合同
- voluntary separation(自愿离职)——公司为其计划所起的名称(法律上为合意解约或类似方式的终止)
- early retirement(提前退休)——仅限于以年龄或退休时点为基础的计划(一般性的计划属于自愿离职计划)
- furlough(暂时停工)——在维持雇佣关系的前提下暂时停止工作(不一定无薪)
- garden leave(花园假)——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免除工作(需区分最后工作日、离职日期和工资)
- WARN——不用于日本的规则(美国联邦WARN法不适用于境外工作场所:20 CFR 639.3(i)(7))
相关文章
- 有效性与程序的全貌:日本的不当解雇——员工法律咨询
- 被要求离职:在日本被要求辞职?
- 评估补偿方案:日本的离职补偿
- 刚被解雇时:在日本被解雇?下一步应如何处理
- 不续签与派遣工作:在日本雇佣合同未续签?
我们代理员工处理因重组或职位取消而产生的纠纷。我们审查雇主的说明、人选的选定过程以及拟定的离职条件,并为谈判、劳动审判程序或诉讼制定策略。
参考资料
-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经济性解雇的有效性)及第17条第1款(合同期限内的解雇)
- 劳动基准法第20条及第21条(解雇预告及试用期的例外)以及第22条(解雇理由证明书)
- 《法适用通则法》第12条(选择外国法的情形:第1款及第2款;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形:第3款)
- 劳动者派遣法第2条第1号(派遣工作中的雇佣关系;第29条之2及第30条在不续签相关文章中说明)
-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24年4月26日判决(2023年(受)第604号;集民(Shumin)第271号第109页):雇主无权违反约定的职务限定而命令调岗
- 厚生劳动省《雇用指针》(koyo shishin)中关于经济性解雇判例的整理(第27–30页)
- 参考判例(注意适用限度):Toyo Sanso案(东京高等法院,1979年10月29日,《劳动判例》第330号第71页);Royal Insurance Public Limited Company案(东京地方法院,1996年7月31日,《劳动判例》第712号第85页);Singapore Development Bank案(本案诉讼)(大阪地方法院,2000年6月23日,《劳动判例》第786号第16页)
- 判例中既有“四要件”说,也有“四要素”说;本文不主张存在某种倾向。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文中的数字和程序以撰写时为准,今后可能发生变化。我们不办理与在留资格有关的申请、变更或申报手续;如您希望,我们可以为您介绍办理出入境事务的专业人士。
Contact
申请咨询
请告知雇主名称、发生的情况及有关期限。首次咨询的前30分钟免费。我们通常在收到咨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回复,并在初步沟通的同时核查利益冲突。
申请咨询仅提交表单,并不构成对本所进行谈判或程序代理的委托。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公司的保密资料。
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