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in Japan — For Foreign Acquirers
面向海外收购方及投资者的日本并购
收购或投资日本企业,需要考虑交易结构、监管要求以及交割后的业务运营安排。我们为外国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日本法方面的意见,范围从交易规划、法律尽职调查,到谈判、交割及交割后的治理。本页主要针对日本非上市公司及其业务;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tender offer)及大量持股报告不在本页范围之内。
行业说明:对于会引发特有监管问题的行业,另有专页说明:医院、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请参阅“日本医院及诊所的并购与投资”;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及化妆品业务,请参阅“在日本收购医药品或化妆品业务”;支付、加密资产、电子支付手段及贷款业务,请参阅“在日本收购受监管的金融业务”。另有两页论述本页仅作概述的交易环节:“跨境并购与监管”涉及外国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及个人数据的转移;“并购后的日本业务整合”涉及集团取得该业务后可以如何处理该业务。本页说明在日本进行收购时不论行业均共通的事项。
我们办理跨境并购业务;本所律师在加入本所之前的经历,包括为大型企业提供并购咨询,以及在企业内部就出口管制和外国投资监管提供法律意见。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联系我们之前需准备的事项
请告诉我们您目前所了解的拟议交易情况。首次咨询时,提供概要说明即可;您无需事先确定交易结构、整理文件或安排翻译。您也可以在对卖方提出的初步条件作出承诺之前,联系我们对其进行审查。
- 交易各方——请概括介绍拟议的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在现阶段可披露的范围内说明各方及集团关系即可。在我们完成利益冲突审查之前,需要了解各方的身份。
- 目标公司的业务——请说明其主要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的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如您已了解其持有的许可、从事的受监管业务、技术或敏感信息,也请一并说明。
- 拟收购的对象——请告诉我们,您考虑的是现有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新发行的股份,还是特定业务或资产组合。如交易结构尚未确定,说明商业目的即可。
- 您期望的权利与参与程度——请说明您拟持有的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对经营的参与程度以及信息获取权。如为少数股权投资,请说明您正在考虑的特定治理安排或退出安排。
- 目前的磋商阶段——请说明磋商尚处于初步阶段,还是已经签订保密协议、意向书、条款清单(term sheet)、谅解备忘录、排他性安排或交易协议草案。如已作出任何承诺,请一并指出。
- 拟议时间表——请说明拟定的签约日或交割日及其理由。如存在已知的融资、内部审批、卖方程序或运营方面的制约因素,也请一并说明。
- 现有信息及已知问题——请说明目前已有的信息、其主要语言以及迄今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所有权、重要合同、员工、知识产权、融资或卖方的持续参与。
- 您的顾问及沟通安排——如已委任,请说明您的内部团队、海外律师、并购顾问、会计师及税务顾问。请告诉我们您希望使用的工作语言、相关时区,以及您希望日本律师提供的支持。
请先提供简要概述,而不要通过初次咨询表格发送敏感的交易文件。文件共享的适当安排,可在初步利益冲突审查后再行商定。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交易结构 / FEFTA及合并控制申报 / 法律尽职调查与信息获取 / 员工 / 交易文件与交割 / 交割后的法律工作
联系表单按情况查阅文章
1. 选择交易结构
购买现有股份或认购新股
交易结构、监管筛查与信息访问限制,应从一开始就一并考虑,而非依次处理。收购日本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向其股东购买现有股份的结构。公司仍为同一法人,通常保留合同、员工、许可及债务,但所有权变更可能触发合同或监管要求。认购新发行股份则向公司注入资本,并可能稀释现有股东权益;这种方式用于少数股权投资及成长融资,需要相应的公司批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收购方均应及早识别须经公司批准的股份转让限制、含控制权变更条款的合同,以及第2章讨论的监管问题,因为这些决定了交易完成前必须采取的措施。
收购业务而非公司本身
如果收购方只希望取得公司的部分业务,或希望不承接某些债务,可以考虑业务转让。双方界定业务范围,范围内的资产、合同和义务逐项转移。合同的转让一般需要交易相对方同意,受影响的员工一般须同意其雇佣关系的转移,而卖方持有的许可可能不会随业务一并转移。共用的场所、系统、知识产权、服务和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分离,或通过过渡安排加以处理。业务转让并不能消除与该业务相关的所有风险;对交易结构的法律分析应与税务及财务比较分开进行,后者由我们与相关顾问协调。
公司分立与法定股份交换
公司法还规定了法定的组织重组机制。在吸收分立中,业务相关的特定权利义务依法当然转移至现有公司,但须履行适用的债权人保护及员工保护程序。在法定股份交换中,符合条件的日本公司根据股份交换协议的条款,成为另一家日本股份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这些机制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有用,但不能与普通的股份购买互相替代。法定股份交换中的全资母公司必须是日本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国收购方无法直接利用该机制,而需要分析涉及符合条件的日本实体的交易结构。此类结构是否适当,取决于具体交易,并应与税务顾问一同评估。
合同、许可证和公司批准
就每种结构而言,实务上的问题是:哪些留在目标公司,哪些必须转移,需要谁的同意,以及适用哪些公司程序。应审查重要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和转让条款。许可和登记必须根据相关行业法规加以核查,因为所有权变更或业务转让的后果因制度而异。董事会决议、股东批准和债权人程序,取决于交易结构以及公司章程(即公司的基本组织文件);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股东批准。日本有限责任公司(godo kaisha)的出资份额,适用与股份公司股份不同的规则。
2. 评估外国投资审查及合并控制要求
FEFTA下的外国投资审查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FEFTA)规范对日本的对内直接投资。根据直接或间接的外国持股或其他规定标准,部分日本实体也属于外国投资者。评估取决于投资者及其持股链、交易本身、目标公司及其集团的业务活动,以及可适用的豁免。外国投资者从另一外国投资者处购买非上市股份或股权,适用另行规定的“特定取得”规则进行评估。即使是小比例的少数股权收购,也可能需要事先申报。应对照指定业务领域的定义核查目标公司的实际业务活动,而不应仅依赖其表面上的行业分类;投资者自身的特征同样重要。
豁免、等待期和后续报告
必要的事先申报被受理后,适用法定等待期,在此期间不得完成投资;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延长审查期间。事先申报的豁免附有条件:投资者的特征、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以及收购方拟参与的程度都会产生影响,拟派员参加董事会或获取非公开技术信息,可能影响分析结论。豁免事先申报并不一定免除取得后的报告义务。对内直接投资与特定取得之间,申报、豁免及报告规则有所不同。我们确定适用的途径,准备日本法要求的申报和报告,并协助与主管机关的沟通。
反垄断法下的合并控制
此外,《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反垄断法)可能要求事先向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申报。就股份取得而言,判断标准综合考虑收购方所属企业集团在日本的销售额、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日本的销售额,以及收购方集团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是否新超过适用的门槛。新设立且自身没有销售额的收购载体,并不能规避以集团为基础的判断标准。须申报的收购适用法定等待期。低于申报门槛的交易,仍可能因竞争方面的问题而受到审查;其他交易结构则适用各自的申报标准。
将监管要求纳入交易安排
FEFTA审查、合并控制和行业特定审批是相互独立的问题,在其他法域获得的批准并不涵盖日本。分析结果应反映在交易文件中:交割条件、申报责任的分配、签约至交割期间允许的行为以及时间表。无论是否需要申报,交割前的信息共享和整合规划也应单独评估。我们建议,在承诺签约日或交割日之前,先确定各项制度所需的信息及制约因素。
3. 开展尽职调查与管理信息获取
日语文件和公司记录
相关公司记录可能只有日语版本。我们审查日语资料并报告重大法律问题,因此完整翻译并非法律审查的前提条件。就股份公司而言,商业登记是登记事项的公开记录,包括公司名称、资本、董事以及代表董事(即有权代表公司的董事)。商业登记并不记载股份的持有情况。股份的持有情况,应对照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份发行及转让的历史、股票凭证(如有)以及以往转让的批准情况进行核查。所购股份的权属以及代表卖方签字人员的权限,是最先需要核实的事项之一。
合同、资产与法律风险
双方商定的审查范围可以涵盖重要的客户合同、供应商合同和融资合同、资产上设定的担保、知识产权的权属及许可、经营场所、争议以及监管合规。对于企业主经营的公司,相关问题还包括业务所使用但归创始人或关联方所有的资产或知识产权,以及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安排。调查结果按照其对交易的影响加以整理:需要澄清的事项、需在交割前补救的事项、需在协议中处理的事项,或需延续至交割后工作的事项。法律尽职调查评估的是法律风险;它不是对财务账目的核实或估值,这些仍由财务顾问负责。
尽职调查中的个人数据
在尽职调查中披露员工、客户或其他人的个人数据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该法有关业务承继的规则,可能允许符合条件的尽职调查披露,无须取得通常向第三方披露时所需的同意。能否如此处理,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涵盖使用、处理、安全管理和交易未完成时数据处置方式的适当合同保障。此种处理本身并不能解决向境外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的独立要求,包括通过数据室开放访问的情形。相关途径包括知情同意、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可的司法辖区,以及符合相当保护措施要求的安排。还须核查一般披露规则。授予访问权限前,应评估接收方、法律依据及保障措施。仅有保密协议并不足够,收购方也不能假定交割后可将数据用于无关目的。
技术资料和出口管制
日本的出口管制不仅适用于实物运输,也适用于提供受管制技术。在交割前,为尽职调查披露技术信息时,包括向访问日本的非居民披露时,就可能产生出口管制要求;向受特定外国影响的居民进行的某些披露,也可能受到管制。收购完成后在集团内部共享技术,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因此,应在授予访问权限之前,参照技术的性质、接收方、目的地和预期用途,对相关信息及其接收方进行评估。这一分析与投资审查不同:能够收购该公司,本身并不意味着获准进行特定的技术转移。
4. 员工与雇佣安排
交易结构对员工的影响
对员工的影响取决于交易结构。在购买现有股份或法定股份交换中,日本公司仍然是雇主;所有权变更本身并不改变雇佣合同。在业务转让中,将雇佣合同转移给收购方,根据民法一般需要每位受影响员工的同意。不同意的员工,不会仅因业务被出售而随之转移。在公司分立中,《关于公司分立时劳动合同承继等的法律》规定了通知、承继规则和异议权,限制了当事人决定哪些雇佣合同转移的自由。不应在无视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将上述任何结构用作挑选员工的手段。
通知、协商和集体安排
与员工相关的步骤有不同的来源。法定要求包括公司分立中的员工协商、通知和异议程序,以及劳动组合法下适用的集体谈判义务。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协议,也可能要求在作出某些变更之前进行协商或取得同意。厚生劳动省关于业务转让和合并的指针,既涉及法律义务,也涉及建议进行的说明和协商;并非每一项建议步骤都是交易有效的条件。在产生集体谈判义务的情况下,非正式的员工说明会不能替代与工会的谈判;同样,工会并不享有否决交易的一般性权利。沟通应围绕这些要求和交易时间表进行规划。
审查现有的雇佣相关责任
劳动尽职调查涵盖雇佣合同、工作时间及加班费支付、薪酬与福利、固定期限员工及派遣员工、未决争议以及对关键人员的依赖。审查还包括就业规则——即规定劳动条件和惩戒事项的职场规则;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情况下,就业规则可以约束员工。就业规则并不是集团可以任意制定的员工手册。在适用的情况下,劳动基准法要求制作并提交就业规则,并听取相应工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并不等于取得同意。审查既评估继承下来的风险(如未付加班费),也评估对收购方所设想的运营模式的限制。
留任计划及交割后的变更
日本法不承认“随意雇佣”(employment at will)。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且在社会通念上不适当的解雇无效;作出预告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不能取代这些实体要件。对雇佣条件作出不利变更,同样需要法律依据,即个别协议,或符合法定条件、经适当实施的就业规则变更。因此,关键员工的留任安排、管理层的交接、拟议的组织变更,以及与收购方集团条件的统一,都应在交割前进行规划,而不应假定收购完成后自然可以实施。
5. 交易文件的谈判与交割准备
收购协议中的风险分配
股份购买协议(SPA)或其他交易结构下的同等文件,通过陈述与保证、针对陈述与保证的披露、补偿及其限制、交割前承诺事项以及交割条件来分配风险。这些条款由双方谈判确定,而非由日本法规定的强制格式所规定;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了哪些方面需要特定保护。我们从日本法的角度起草和谈判交易文件,并与您的财务顾问协调价格调整条款和付款条款。保证与补偿保险(W&I保险)可用于日本交易,但以保险公司的承保审核和保单条款为准。该保险不能替代尽职调查;在各方依赖该保险之前,应审查保单的除外责任及其与SPA的相互关系。
企业主经营者、个人担保与过渡安排
对于由企业主经营的目标公司,应确认创始人或其他经营者是否已向其贷款方提供个人担保。此类经营者担保是对公司债务的个人担保,而不是对业务经营表现的保证。收购方承诺促成解除担保,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义务;能否实际解除,取决于担保条款以及与贷款方的安排。解除担保的时间和证明,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规定。卖方作为董事或顾问的持续角色、客户关系和员工关系的移交、关联方安排以及关键员工的留任,都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和期限,而不应仅停留于“继续参与”这样的承诺。
少数股权投资和股东安排
未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投资,需要专门的文件。认购协议或股份购买协议可辅以股东协议,规定信息权、董事会席位、须经投资者同意的事项、未来融资、股份转让限制以及退出安排。这些合同权利必须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程序相协调:与章程或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条款,可能无法按投资者预期的方式执行。经谈判取得的权利,也应对照为FEFTA目的所作的假设进行核查。董事会席位或同意权赋予投资者特定范围内的发言权;它并不赋予不受限制的控制权。
签约、交割交付文件与登记
签约和交割是不同的法律步骤,即使两者同时进行。交割清单应区分合同约定的交付事项与法律要求的步骤。视交易而定,这些事项可能包括:限制转让股份的转让批准、公司决议、股票凭证、股东名册的更新、第三方同意、担保物权或保证的解除,以及董事变更。章程规定公司为股票凭证发行公司的,股票凭证的交付以及股票凭证遗失或未发行的情况,需要另行关注。董事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在股份购买之外另行办理登记。印章(hanko)用于认证文件,但一般并非合同有效的要件。具体的签署、证明和登记要求(包括电子替代方式),应逐份文件加以核查。
6. 交割后法律工作和与您的顾问协调
交割后的治理与决策
交割后,收购方拟采用的治理模式必须通过适合日本公司的安排加以体现:董事的选任以及(如适用)代表董事的选定、权限分配和审批标准、向母公司的报告关系,以及公司决策的书面记录。集团政策的实施,需要与日本法、目标公司的治理安排以及现有合同义务保持一致。对于少数股权投资,重点在于落实商定的权利和信息流转,而不是指挥投资者并不控制的经营活动。
雇佣、数据与合规整合
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可能会确定需在交割后处理的事项:雇佣政策及就业规则的变更、集团内部共享个人数据和技术信息的安排、需续签或重新谈判的合同,以及内部报告和合规职责。交割本身并不能解决这些事项。我们协助将其转化为明确责任分工和先后顺序的实施计划。
与现有顾问合作
我们就日本法提供意见。有关收购方本国法域法律的意见,仍由在该法域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提供;税务、会计、估值和财务事项,则与相关顾问协调。交易可能由客户的内部团队或其海外律师主导;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会在一开始就商定由我们负责哪些文件、如何报告日本法方面的发现,以及如何逐级上报决策事项。本所在合同起草和争议预防方面的做法,也借鉴了本所曾以法官身份审理案件的律师的经验。
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工作语言
我们在委托开始时与客户商定工作语言、报告形式和决策节点。对日语文件内容的说明不同于完整翻译,合同使用的语言也不决定其准据法。主管机关、保险公司或法院对翻译或认证的要求,应另行核实。与日本交易相对方、其顾问以及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在适当情况下以日语进行,并随时向客户通报情况。设定时间表时,时差以及客户的内部审批流程会作为规划因素加以考虑。
常见问题
Q1. 收购日本公司之前,是否需要先设立日本子公司?
不一定。外国公司一般可以直接购买日本公司的现有股份,但须遵守适用的投资审查及行业特定限制。不过,某些法定组织重组结构要求以符合条件的日本公司作为直接收购主体。在作出选择时,应考虑拟采用的持股及运营结构、融资以及监管要求。我们就日本法方面提供意见,并与您的税务顾问及其他法域的律师进行协调。
Q2. 少数股权投资是否可能需要进行FEFTA申报?
是的。对日本非上市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可能需要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FEFTA)进行事先申报。分析取决于投资者、交易、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以及可适用的豁免。拟派员参加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以及获取非公开技术信息,都可能影响评估。仅凭所取得的权益未达到控股程度,并不能当然成立豁免;还可能需要考虑取得后的报告义务。
Q3. 贵所能否与我们现有的海外律师合作?
可以。我们就日本法提供意见,并与客户的内部团队、海外律师及其他顾问协同工作。我们会与客户及相关顾问商定工作范围、报告安排和文件分工。有关其他法域法律的意见,仍由在该法域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提供。日语文件可以从日本法角度进行审查并说明审查结果,翻译需求则另行考虑。
Q4. 在同意意向书或确定交易结构之前,能否向贵所咨询?
可以。在交易结构确定之前、以及对卖方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之前,您都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可以从日本法的角度审查意向书、条款清单或谅解备忘录草案,包括有关保密、排他性、条件以及拟定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如涉及其他法域的法律,我们会与您在当地的律师协调。首次联系我们时,请说明任何答复期限或已作出的承诺。
Q5. 收购业务时,员工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在购买现有股份的情形下,日本公司通常仍然是雇主,因此收购本身不会导致雇佣合同的转移。业务转让一般需要每位受影响员工同意转移其雇佣合同,而公司分立则须遵循特定的法定员工保护程序。此外,还需考虑现有的雇佣条件、集体协议以及适用的协商要求。收购本身并不允许解雇员工或单方面变更雇佣条件。
Q6. 在日本进行收购的时间表取决于哪些因素?
时间表取决于交易结构、可获得的信息、谈判、监管要求、第三方同意、员工相关程序、融资以及公司批准。如根据FEFTA或日本合并控制规则需要事先申报,则适用法定等待期,但不应将其视为监管程序或整个交易的完整时间表。交易结构规划、监管审查以及信息获取管控应同时启动。我们协助确定日本法上的步骤和制约因素,以便将其纳入交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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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在日本的拟议收购或投资进行咨询
请告诉我们相关日本公司或业务的情况、您正在考虑的投资以及目前的磋商阶段。我们就日本法提供意见,并与您的海外律师及其他顾问合作处理交易及交割后的法律事务。
就日本并购事宜联系我们我们能否接受委托以及工作范围,将在利益冲突审查后确认。
我们可以通过中文电子邮件与您沟通。由于能够使用中文进行面谈的人员有限,安排面谈日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咨询。内容依据最后更新日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