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面向外籍员工
在日本被纳入绩效改进计划(PIP)?其含义及应对方式
被告知自己被纳入PIP(绩效改进计划)后,许多人会担心这是解雇的第一步。日本对PIP没有法定的格式或固定期限;它意味着什么,取决于公司如何实施以及公司接下来采取什么行动。本文将说明PIP在日本法中的定位、PIP期间应确认和记录的事项、未达到PIP目标能否被解雇,以及如何看待“PIP还是离职补偿方案”的选择。PIP在日本的外资企业(gaishikei)和跨国公司中很常见,通常沿用总部的模板,但无论母公司是谁,对此后任何解雇的法律判断标准在日本法下都是相同的,而PIP也可能成为谈判离职条件的起点。如果您通过派遣公司(haken)工作,请确认指导或离职劝说是来自派遣目的地公司,还是来自作为您雇主的派遣公司,并向派遣公司确认您的雇佣合同和今后的派遣安排将如何处理(在日本雇佣合同未续签?)。
另请参阅:被日本外资企业解雇或要求辞职?
审核:吉川景司律师、专利代理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目录
PIP在日本法下的含义
- PIP是公司内部的人事流程:公司设定目标、期限和支持措施,然后评估业绩或行为是否有所改善。全国统一的法定格式或固定期限并不存在。但是,PIP如何实施,需要对照您的雇佣合同和就业规则进行审查。不同意评估结果,与遵守合法合理的工作指示,是两回事。
- 目的因公司而异。有些公司利用PIP支持员工改进;另一些公司则利用它明确期望并记录评估过程。
- 启动PIP并不会终止您的雇佣合同。但是,辞职劝说、离职条件的提出或解雇通知,可能会在同一次面谈或同一份文件中提出。不要凭“PIP”这一名称作判断;请把实际提议或通知的内容区分开来。PIP、“警告”(chui或keikoku)或“处分”(是公司内部程序的名称,还是日本法上的惩戒处分?)等名称,并不决定其在日本法下的法律效果。在日本法下,雇主认定您未达到PIP目标,本身并不能使解雇有效。
- 日本法院在判断因业绩不佳而实施的解雇时,会重视雇主是否给予员工改善的机会,以及是否进行了指导和警告。因此,PIP记录日后可能被用作判断解雇是否有效的材料。PIP记录不仅是公司所主张问题的证据,也是您的改善、公司提供的支持以及您对目标或评估所提异议的证据。请具体记录您做了什么,以及您要求澄清或更改哪些内容。
确认PIP的目标、期限、支持和评估标准
收到PIP时,请以书面形式确认以下事项,如有不明确之处也请以书面形式询问。保留已确认内容的电子邮件记录。
- 目标: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前、按照什么标准达成什么,才算“已改善”?目标是否以数字或具体行为表示?
- 期间:例如30天、60天或90天。在现实中能否达成?
- 支持:公司将提供什么——与上司的定期面谈、培训、工作量调整?
- 评估:由谁、按照什么标准、在何时进行评估?是否有中期评估?
- PIP结束后:公司告诉您,达成目标会怎样,未达成又会怎样?
- 起点:这是否是首次提出该问题?是否与之前的评估和指导一致?您是否拥有达成目标所需的权限、人手和信息访问权?您无法控制的因素将如何评估?
- 对评估和薪酬的影响:请确认PIP的启动及其结果将如何反映在您的定期绩效评估、奖金或激励以及薪资调整中,涉及哪个期间,依据的是哪项合同或制度。被纳入PIP本身,并不允许公司无视您的合同或适用规则而削减您的工资。与职位或职级降低相关的降薪则是另一个问题:请确认降职本身的依据和有效性,以及根据工资规则哪些款项会发生变化。
是否应在PIP文件上签字?
签字之前,请通读整份文件,并区分四件事:确认收到;同意评估内容;变更您的雇佣条件(职务、职位、工资);同意离职(例如“如未达成目标,我将辞职”)。如果有任何不同意的内容,请在签字前询问可以如何修改或保留意见,并具体记录您反对的内容(例如,加注“仅确认收到,不同意其内容”,或另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您的异议)。事后加注异议或发送电子邮件,并不一定能撤销您已经作出的同意。另一方面,在评估文件上签字也并不总是等同于放弃权利。
回应PIP并记录您的进展
- 在PIP期间,请诚实地朝目标努力,并记录整个过程。注明日期,记下您已完成的事项以及妨碍目标达成的因素(工作量、缺乏支持、目标变更)。
- 不回复本身并不意味着您在法律上已接受该评估。但是,如果没有当时提出异议的记录,日后说明事情经过就会更加困难。对于重大的事实错误,请以书面形式附上具体事实和文件作出回应。
- 在PIP期间,您可能会被劝说辞职。这属于辞职劝说,您没有义务同意。请将您对离职的立场与您对改进工作的回应分开处理。具体写明您能做什么,以及您要求就目标或支持澄清或更改哪些内容。同时记录您认为构成骚扰的任何行为。
- 工作安排调整与评估基础:如果健康问题导致难以完成工作,可考虑咨询医生或产业医,并向公司指定联系人申请调整工作内容、目标或时间安排。雇主的安全与健康照顾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条),与为残疾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残疾人雇用促进法》第36条之3),应分别核查。如果您的残疾属于该法保护范围,雇主必须在不造成负担过重的范围内提供合理便利。保护范围不限于持有残疾证明的人;是否在提供必要便利后评估您的能力,也可能成为争议问题。提出申请或提交医疗证明,并不会自动暂停绩效改进计划(PIP),也不保证获得所请求的调整。
未通过PIP会被解雇吗?
- 因能力不足或业绩不佳而实施的解雇,除非具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并在社会通念上被认为适当,否则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未达到PIP目标,本身并不能使解雇有效。
- 雇主在解雇之前并不必须实施名为“PIP”的程序,而实施了PIP也不会使解雇有效。首先要问的是:您的合同要求什么样的职责和能力、公司主张存在什么不足,以及这对业务造成了什么妨碍。然后,视具体情况,考量指导和改善机会、改善的可能性以及安排其他职务的可能性。这些并不是固定的必经步骤清单。改善机会不仅要看本次PIP,也要结合之前的指导和支持进行评估。
- 录用时约定的职务和职位以及所期待的能力,会影响评估标准,以及对雇主所要求的指导和调岗的程度。高薪或在外资企业工作,本身并不能决定解雇是否有效。除合同外,实际的工作问题、所给予的指导和支持以及取得的改善也都与判断相关。不仅要确认雇佣合同,还要确认招聘广告、录用时的说明、职位说明书、后来的协议以及您实际从事的职务。
- 如果认定存在限定您工种或职务的协议,雇主无权在未取得您个别同意的情况下,违反该协议命令调岗(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24年4月26日判决)。但是,该协议是否存在及其涵盖范围(该判决并未认定职位说明书总是构成此类协议)、提出其他职务并征求您的同意,以及雇主为避免解雇应考虑哪些事项,都是另外的问题。
- 对于固定期限雇佣合同,合同期限内的解雇(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与期满时的不续签(第19条)适用不同的规则进行判断。PIP的结束日期晚于合同期满日,本身并不意味着已决定续签。另一方面,这样的说明与评估您对续签的期待有关。请确认期满后的雇佣、工作和工资将如何处理;如果您希望续签,请在期满日之前告知雇主并保留记录(关于如何申请续签,请参阅不续签相关文章)。
- 关于解雇是否有效的详细判断,请参阅本所指南“日本的不当解雇——员工法律咨询”。
公司让您在PIP和离职补偿方案之间选择?
- 这是同时提出的辞职劝说和离职条件。您不必立即答复。请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偿方案(金额、离职日期、记载的离职理由、放弃请求权等),并要求给予考虑时间。仅提出延期请求本身并不会延长答复期限(在日本被要求辞职?)。
- 您不必只在公司给出的选项中二选一,也可以考虑要求变更PIP的目标、期间或支持措施,或变更离职条件。但是,并不能保证公司会同意变更,或继续维持当前的提议。
- 需要权衡的因素包括:您通过PIP的可能性、如果被解雇时对解雇提出异议的胜算、争取更高金额的谈判空间、就业市场,以及对您在留资格的影响。关于评估和谈判离职条件,请参阅日本的离职补偿;关于如何回应辞职劝说,请参阅在日本被要求辞职?。
本文中使用的术语
- PIP /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绩效改进计划)——公司自行设定的改进与评估流程(并非日本法下单独的法定程序)
- poor performance(业绩不佳)——公司所主张的工作成果或质量不足(公司的评估只是其主张)
- capability(能力)——必要时解释为履行约定职务的能力(不引入英国式的“capability”程序)
- probation(试用期)——录用时的试用期(PIP不会设立或重新开始试用期)。请参阅试用期的延长与终止。
- warning / written warning / final written warning(警告 / 书面警告 / 最终书面警告)——chui或keikoku(并不当然属于惩戒处分;需确认其在就业规则中的定位)
- disciplinary action / procedure 与 disciplinary sanction——前者是公司内部程序的名称,后者是日本法上的惩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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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代理员工处理涉及PIP及因业绩原因被解雇的纠纷。我们审查目标、评估、支持措施及相关记录,并以此为基础,为与雇主的谈判、劳动审判程序或诉讼做准备。具体做法取决于PIP仍在进行中,还是您已被告知未通过PIP、正面临解雇或离职提议。
参考资料
-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款及第19条
- 《关于促进残疾人雇用等的法律》(残疾人雇用促进法)第36条之3(录用后的合理便利;负担过重的例外;自2016年起为强制义务)
- 厚生劳动省《残疾人雇用促进法中关于禁止歧视及合理便利的问答集(第3版)》Q1-3-2、Q3-14-1、Q4-1-5
-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24年4月26日判决(2023年(受)第604号;集民(Shumin)第271号第109页)
- 厚生劳动省《雇用指针》(koyo shishin)II 3(2)(ii):关于因业绩不佳而解雇的判例整理(第2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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